请教大家一下,事情是这样的。其中一套SFH一直全权交给管理公司来管理,几月前我便打算等房客租约到期后卖掉它(想放到其他地方投资),结果两月前前房客搬走后被管理公司告知房子被损坏(那时人已搬走)。维修前管理公司说大概押金可以cover维修费用(之前收取了双倍押金),可是经过两个月的维修和清理后(费用已经超过了双倍押金),还有很多地方需要维修,我的房产中介去看了房后告知我这个状况根本没有ready for sale。请问现在我可以向管理公司追责吗?在与管理公司的合同中有一项"Make a final inspection and inventory check of Property at conclusion of lease"可是此条款似乎并不能对他们究责。
疫情以来头疼的事本就很多了,又遇到这情况,请各位前辈大牛们出出主意,谢谢各位!
忘了说清楚,这房子是16年的新房,算是中等白玉房吧。租金2000,现在维修已经花了快5000了,中介预估还要再花几千才可能修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