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跨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L-1申請者的基本條件:
第一申請者必須在美國以外擁有企業,或是此企業的雇員。
第二申請者必須在美國成立分公司,並且是此分公司的經理或高級管理人員。
L-1 適用于為在美國有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分部,或關聯公司的企業工作的外國人。他們由跨國公司內部調派到其美國公司暫時工作, 擔任: 經理或總裁 (L-1A)
在美國開設公司的基本要求簡述如下
成立美國公司:
美國法律規定,成立註冊美國公司的發起人,或稱謂註冊代理人必須是美國正式註冊的企業或美國居民。請務必委託美國境
內的專業機構代理註冊手續,以免使您註冊的美國公司留下隱患,將來即影響生意,又損失金錢,甚至造成不必要的官司。
辦理美國投資移民的詳細資料請見下列網頁
http://www.americamember.org/isn/usisn10.htm
資料來源,美國國際商務會
http://www.americamember.org/usisn4.htm
總結是,樓主的想法不可行,除非樓主取到美國的永久居留權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