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居士的观点。 说到底, 本案设计到的是一个法律意识的问题。 无论在美国还是在中国, 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就是在保护自己的权力的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力。 同时, 哪怕你是绝对有理的, 也绝对不可以自己执法, 而要通过警察局或法院等专职机构。 打个最通俗不过的比方,大家踢球, 对方撞你犯规, 你得找裁判, 让他惩罚犯规球员。 如果你不找裁判, 擅自去撞对方违规球员, 那就是你的错, 还不知道谁会被罚红牌。在本案中, 我们的同胞整个错了, 没有证据指责对方还妨碍其行动自由, 说得夸张是kidnnaping。
所以大家应该牢记, 遇到问题首先搜集证据证词, 千万不要
孩童般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