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士恭喜你,在北美有对簿公堂的经历,本身就是好事。官司赢了更是好事!
这是否是以下那个案子?居士曾经是这样回答的:
回复:13日要和房屋监管人员对簿公堂
文章来源: 法居士 于 2004-10-05 06:00:01
美国是个处处讲法制的国家,然而法律的陷阱也处处存在,由此,在北美有对簿公堂的经历,本身就是好事。
居士认为,你的案子胜诉的关键是你手上的证据,以及证据的说服力,也就是证据的证明。
一、“每月1日到5日下午5点前上缴都行.过5点就算迟缴,要money order付还要交10% late fee.”是否列在租赁合同上;
二、“7月1日,房管派人送上门节日其间日程表.其中写上July 5th office opens”的前提是什么?而后来"今日不办公". 的变更,前后两者是什么的因果联系?
三、你们的“我们认为:这是他们错误信息导致我们迟交. 要是5*****们有人在,房租就可以及时交上.”,其中你们指控的“错误信息”,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
四、“他们却说,我们在不在没关系.门上有个信箱,你可以把支票直接放进去”,这门上的信箱是众所周知的还是仅仅你们不知道?
五、7月5日他们当初告示开门,其内容和目的是什么?比如有什么活动(节目日程是什么?),另外是否也规定了专门交房租的特别日子。
上述五个问题能理顺了,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期间能理出一个严密的因果关系链,那么这场官司有望,否则败诉。
另外,为区区百来块美金而逃避,不值得。要知道这是欺骗法庭,要承担藐视法庭的责任。
居士恭喜你,在北美有对簿公堂的经历,本身就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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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 is that case. -yeah- ♀ (0 bytes) () 12/01/2004 postreply 11: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