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情况,居士用两种分析供你参考。
一,如果你身在海外,有两种途径来解除你的婚约,而且一定成功。
第一种途径:通常可利用当地的“法院地”法就可解决离婚。优点是:离婚的人身关系可通过当地法院解除。缺点是:你可能得不到任何财产。还有,你很有可能永远失去(法律意义上的失去)你的女儿(如果你要知道为什么?我可下次回答你)。
第二种途径是通过国内法院。这时你就占上风了,一方面,对你来讲,理论上仍然受国内法律的制约,但实际上你还受到“所在国”法律的保护,当两种法律冲突时,你可优先选择“所在国”法。而你的妻子只能受本国法的制约,一旦当你选择“所在国”法时,你妻子就无法得到你“所在国”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国内法院怕你“失踪”(下面我会叙述为什么)。由此,国内法院为了保护你妻子的合法利益(称为本国利益),必定判决你们离婚。你只要委托国内的律师或亲朋好友作为你的委托代理人,向法院起诉、出庭就可以了。一般说,离婚包含三大问题:一是离与不离的人身关系问题;二是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三是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的问题。从你上次提供的情况来看,在财产上,一审法院上次在审理时已记录在案,只要你们仍然分居,没有什么新情况,你们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就是那一些了。原则上是夫妻财产共分,但法院会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关于你三岁的女儿,一般说,如果你妻子愿意抚养,法院必定判给你妻子,你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居士在这里解释一下“失踪”,举一个例子就明白了。有一对夫妻,其中男的出国后杳无音讯,女方无奈只有向法院提出离婚,但法院无法将起诉状副本送至被告,一般国外法院都可公告送达,然后作缺席判决离婚,但国内法院在人身关系的解除方面,从来不用缺席判决(现在是否用,居士不清楚,但根据来自国内同行的消息,也没有看到有缺席判决的案例),而通常用“宣告死亡”的方式来推定婚姻的解除。宣告死亡的条件是,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一年,也就是至少要五年多,才可“宣告死亡”。由此,会产生一方故意“失踪”后利用国外法律离婚再结婚,国内的一方怕“重婚”,不敢再婚的不公平。这就是我上面说的,国内法院为了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一定判决离婚的原因,否则会留有不明不白后遗症。
这里要提醒一下,你出国时要“静悄悄”,一旦对方警觉向法院起诉你,法院可以出禁止令到各边防站,你就出不了国门。
二,如果你人在国内,协议不成,那只能通过“二进宫”、“三进宫”(每一次至少相隔半年),用“时间”来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