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于时间的变化,保证人自身情况发生了变化,牵涉到保证人“保证能力”发生变化的问题了,这是另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一般是经协商不成,只有通过法院来认定。由于各个州在这个问题上的判例不同,本居士建议你询问你所在的当地专门处理“合同之债”的经验律师。在此,居士只能提供总体上的原理,仅作参考。一般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保证人自身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比如说破产、失业等等,保证人失去了保证人当初承诺的保证能力,经法院认定属实的,法院会支持,全部取消或部分取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关键是保证人如何向法院提供“失去保证能力”的证明。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失去;二,保证人之债的消灭。
这是另一个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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