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实话.. 于 2004-03-24 18:51:04
昨日上午10时47分,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61岁的原告袁和梅神情呆滞,她对面的被告席空着。那里,本应该坐着她38年未曾谋面的儿子罗丹会,如今身为博士的他定居于美国迈阿密。
案子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入审理程序的。
袁和梅是重庆市忠县野鹤乡一介农妇,1962年与第一任丈夫罗继流结婚,次年6月生下儿子罗丹会。孩子才10个月大的时候,在忠县煤矿工作的丈夫因公死亡。袁和梅说,当时在长春教书的罗继汪(丈夫的哥哥,罗丹会的伯伯)告诉自己,为了罗丹会的前途和罗家的兴旺,希望孩子由他来代为照管。为了小丹会的未来,她同意了。母子分开的那一年,孩子还不到4岁。
在诉状上,袁和梅这样说道:“这么多年来,并不是当妈的我对不起你,只是我确实 不知你们远在东北的地址,经我多方打听也都无结果……”2001年4月25日,一封从美国寄来的信件突然出现在了袁和梅面前,落款人是“罗丹会”,可她还来不及激动,就被信 的内容惊呆了。信上,罗丹会说,他是一个普通人,有恩怨分明的做人原则,“生母未有尽到抚养责任,我也自然没有赡养义务……”
“他是我身上掉下来的肉,我养他到3岁,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啊!”袁和梅说自己很 委屈,但她始终不相信罗丹会如此绝情。2002年,袁和梅将起诉罗丹会的诉状递到了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罗丹会支付他应该支付又从来没有支付过的赡养费。2003年,万州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这一赡养纠纷案。
但因罗丹会当时已经搬家,在美国的住址不详,无法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同年6月法院第一次开庭,但由于没有通知到罗丹会,为符合法律程序,该院又依法用公 告的形式向其送达。
昨日,又是此案开庭的日子。“我起诉不是为了赡养费,我只是想逼他(罗丹会)出 来,当面叫我一声妈,要他认我这个妈啊!”
11时24分,此案正式开庭,在被告未到场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此案。11时56分变化突生,审判长得知袁和梅有罗丹会在美国的最新地址后宣布休庭,要求按照此新地址再次发出传票,“这样才符合法律程序”。走出审判厅大门,袁和梅等人都不知所措,她知道,这 次休庭后也许又将是一个漫长的等待。
法院传票将在近日发出,袁和梅呆在家里,等候着地球另一面传来消息。罗丹会究竟会如何应对此事?
2004-03-23 20:43:37 新浪网友 就 留美博士修书一封断母子关系 农妇上法庭讨公道 发
: 表评论 IP:218.12.39.*
: 哎,不知事情的真相,就在这里唧唧歪歪,真的是很好笑啊。 我和这个博士是一个村里的。我不认识他,但听说过他小时候的故事。听人说过,这个孩 子小时候很可怜啊,他那个妈把他送了几次人,都没送掉。这孩子天生就和常人不一样, 每次都哭得死去活来,总让人送回来。为此不知挨了他娘多少打。听说四岁送人前没过过 一天好日子,村人都说其母无比狠毒。后来,这孩子的大伯知道了,给接过去了。听说大 伯家条件也不好,小孩多,仍然把他抚养成人。那个母亲从前看他是负担,送人后从未想 起过儿子,现在听说儿子发达了,突然想起认亲,哎,世上还有这样的人。
2004-03-24 16:07:02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9.153.75.*
我父母以前和罗丹会的养父是同事。昨天我妈妈在重庆商报上看到这个报道,专门把报纸 拿给我们看。我妈妈说,那时(一九七几年),罗丹会的养父和我父母一样,都在巫山县 当中学教师。他养父(也是伯父)还有两个亲生孩子,他们家特别重视对孩子的教育,为 孩子的教育下了很大的功夫,花了很多心血,经常找老师为孩子辅导,我妈妈也为他们辅 导过(当然是免费的)。他们的家的小孩成绩都特别好,个个都上了大学,从现在的情况 来看,罗丹会应该是最出色的一个孩子。据我母亲回忆,他养父母是挺好的人,应该不会 阻挠孩子和生母相认。但我父母对罗丹会的印象不深,因为那时他还很小,只说他很聪明 。后来他养父调到万州的一所大学去了。不过,我父母认为,虽然他生母有点过分,但罗 丹会还是应该宽容一些。
"1973年,罗继汪全家回到了巫山县,那时候弟弟罗继流所在煤矿的同事还专程来看望了 小 丹会,从那时候起,小丹会就知道了自己的身世,而孩子却并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异常,继 续着他在学习上的名列前茅;1978年罗继汪一家又来万县定居,当时袁和梅与后夫所生的 儿子来万县看病,还在自己家住了一些日子,尽管这样,袁和梅也没有一句口信或者是一 件礼物问候丹会;1980年,丹会考上了上海交通大学,这个好消息立即在弟弟罗继流所在 煤矿传为佳话,煤矿方面甚至还专门给丹会买了重庆到上海的船票。" 这是一个关心自己骨肉的母亲能做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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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所涉及的基本法理概念
《民法通则》的“监护”;《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里的“抚养”和“赡养”;《收养法》中的“收养”以及“收养关系”;程序法里《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因罗丹会长期居住美国或已美国籍);还有“国际私法”实践中关于中美两国法院之间的“特殊司法协助”。
--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的实质是,子女在未成年以前,一般情况下是与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他们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民事活动都是由其父母代理的。
监护人的职责意义是,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其在生活要求上的正当满足;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其身心发育和成长等。
监护权可以通过委托转移。
--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物质上提供一定的条件,如必要的生活费,生活上妥善的照料等,教育,是指父母对子女的管教。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扶助是指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尊敬父母和照顾父母。
--收养和收养关系:
收养就是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与领养子女产生抑制的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抑制直系血亲关系,相互间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一国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因罗丹会长期居住美国或已美国籍,具有涉外因素,故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是指对外国判决、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两国法院之间根据对方的请求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对对方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决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付诸执行。中美两国在民事法律方面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协议,存在互惠关系。
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
居士认为,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罗丹会是否与罗继汪(罗丹会的伯伯)一家形成了事实上的养子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也即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还是袁和梅将自己作为罗丹会法定监护人,将其监护罗丹会的监护权长期委托给罗丹会的伯伯罗继汪代为其监护(代为照管),通常认为的“寄养”?对上述两个争议的不同认定,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居士为了让各位看官自己明了本案的走势,在上面罗列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法理概念,相信各位读到这里也已明了多分了。
对于上述的争议,法理已很清楚了,关键点在于怎么用事实证据来证明,如何形成一个证据链。
从文章上看,袁和梅主张,“当时在长春教书的罗继汪(丈夫的哥哥,罗丹会的伯伯)告诉自己,为了罗丹会的前途和罗家的兴旺,希望孩子由他来代为照管。为了小丹会的未来,她同意了。母子分开的那一年,孩子还不到4岁”。
从新浪网友发表的评论,也即相关证人,都证明罗丹会与罗继汪(罗丹会的伯伯)一家形成了事实上的养子与养父母关系。
罗丹会本人主张,他是一个普通人,有恩怨分明的做人原则“生母未有尽到抚养责任,我也自然没有赡养义务……”
三,法律的适用
中国最高法院对于“收养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四,法律和道德的冲突
实际上袁和梅自己也知道,她说“我起诉不是为了赡养费,我只是想逼他(罗丹会)出 来,当面叫我一声妈,要他认我这个妈啊!”
“赡养费”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和强制执行,而“当面叫我一声妈”只能是道德范畴的规范,法律是不可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