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丹会赡养费一案的争议焦点以及所涉及的基本法理概念

来源: 法居士 2004-03-25 21:07:24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210 bytes)
一,本案所涉及的基本法理概念

《民法通则》的“监护”;《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里的“抚养”和“赡养”;《收养法》中的“收养”以及“收养关系”;程序法里《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因罗丹会长期居住美国或已美国籍);还有“国际私法”实践中关于中美两国法院之间的“特殊司法协助”。

--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的实质是,子女在未成年以前,一般情况下是与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他们的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民事活动都是由其父母代理的。
监护人的职责意义是,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证其在生活要求上的正当满足;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证其身心发育和成长等。
监护权可以通过委托转移。

--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在物质上提供一定的条件,如必要的生活费,生活上妥善的照料等,教育,是指父母对子女的管教。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扶助是指子女在精神上、生活上尊敬父母和照顾父母。

--收养和收养关系:
收养就是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与领养子女产生抑制的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抑制直系血亲关系,相互间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一国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因罗丹会长期居住美国或已美国籍,具有涉外因素,故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是指对外国判决、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即两国法院之间根据对方的请求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对对方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决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付诸执行。中美两国在民事法律方面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协议,存在互惠关系。

二,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

居士认为,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罗丹会是否与罗继汪(罗丹会的伯伯)一家形成了事实上的养子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也即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还是袁和梅将自己作为罗丹会法定监护人,将其监护罗丹会的监护权长期委托给罗丹会的伯伯罗继汪代为其监护(代为照管),通常认为的“寄养”?对上述两个争议的不同认定,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居士为了让各位看官自己明了本案的走势,在上面罗列了本案所涉及的基本法理概念,相信各位读到这里也已明了多分了。

对于上述的争议,法理已很清楚了,关键点在于怎么用事实证据来证明,如何形成一个证据链。

从文章上看,袁和梅主张,“当时在长春教书的罗继汪(丈夫的哥哥,罗丹会的伯伯)告诉自己,为了罗丹会的前途和罗家的兴旺,希望孩子由他来代为照管。为了小丹会的未来,她同意了。母子分开的那一年,孩子还不到4岁”。

从新浪网友发表的评论,也即相关证人,都证明罗丹会与罗继汪(罗丹会的伯伯)一家形成了事实上的养子与养父母关系。

罗丹会本人主张,他是一个普通人,有恩怨分明的做人原则“生母未有尽到抚养责任,我也自然没有赡养义务……”

三,法律的适用

中国最高法院对于“收养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四,法律和道德的冲突

实际上袁和梅自己也知道,她说“我起诉不是为了赡养费,我只是想逼他(罗丹会)出 来,当面叫我一声妈,要他认我这个妈啊!”

“赡养费”可以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和强制执行,而“当面叫我一声妈”只能是道德范畴的规范,法律是不可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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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罗丹会赡养费一案的争议焦点以及所涉及的基本法理概念 -law111- 给 law111 发送悄悄话 (1126 bytes) () 03/26/2004 postreply 04: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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