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是昨天看村里的帖子,才知道这事儿的。首先,就事论事,哥看了事主双方涉事文章,可以负责任地说:就字面来看,绝对构成抄袭。以下,被抄者简称“苦主”,抄者简称“当事人”。
文学城里为当事人辩护的评论无非以下几种:
1.当事人只是借用苦主的idea;
2.当事人的文字意境高出苦主许多。换句话说就是文章写得比苦主好;
3.当事人“借用idea”的文章只占其所有文章中的一小部分。
如果目的是为了证明当事人并未抄袭,以上所有辩护完全都是瞎扯淡。首先第一条,先不论借用idea是否构成抄袭(呃,还是论一下吧:明目张胆地挪用idea却又不作出parody的姿态,当然算抄袭),双方文章里一模一样或者稍微改头换面的句子一嘟噜一嘟噜的,随处可得,已经远远超过了单纯借用idea的范围。第二,当事人的文章是否写得比苦主好,并不能作为其抄袭与否的判断标准。以这个理由来辩护,就好比“我偷别人的衣服穿是正常的,因为我穿着比人家穿着好看”,显然荒谬;第三,涉事文章只占当事人文章的一小部分,这条辩护理由的荒谬程度与第二条相当,就好比“我偷别人的衣服穿是正常的,因为我家里已经有很多别的漂亮衣服了”。
这些辩护者如果说“抄了又怎么样,不影响我对她的整体评价,我还是坚持喜欢她”,哥还能理解。千金难买有情粉。但是粉归粉,如果要掩耳盗铃地证明抄袭行为不成立,就属瞎扯蛋了。这种打小抄的事情就算舞妹做出来,哥也会毫不犹豫地认为是抄袭。(意思是交情的深浅不能撼动原则的清晰。)
但这种事情如果是舞妹做出来就很好办,哥就会毫不留情地指出:“舞妹,你抄人家了,这是不对的。”而现在这种情况,哥在说话之前要考虑:1.会不会被冠以文人相轻、落井下石的帽子呢;2.会不会言辞不周全、不小心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呢;3.会不会推动事态的发展过于扩散呢;4.会不会激起千层浪,扰了70村的清静呢,班长们一生气把哥拖出去tjjtds怎么办呢;5.尼玛,这到底关哥什么事呢。
好在任何严肃话题里都有狗血成分。哥深邃的眼光看到了这桩案件里的狗血成分,于是以上问题都迎刃而解了!可以堂而皇之地在70村八卦了!
鉴于很多热点八卦到头来都是坑(比如著名的江西农家菜事件),被坑怕了的哥突然受迫害妄想症发作、觉得这整件事会不会是个坑呢。苗尔摩斯根据蛛丝马迹,推断出当事人双方互相认识。当事人甚至把苦主称作“朋友”,虽然苦主貌似拒不承认。当事人在事发后的那篇声明,完全不像是陌生人对陌生人的道歉。措辞相当诡异,半推半就、半遮半掩、欲说还休,语焉不详,很有点对老友的又爱又怨的口气。从这个细节,哥脑洞大开,大胆作出以下假设:
1.双方不仅互相认识,而且这一系列抄袭行为以前是双方认可的资源共享、共产共文,但最近不知起了什么龃龉,才合约破裂,反目成仇,清算旧账;
2.整件事都是戏。俩闺蜜演苦肉计逗观众玩,表面上周瑜打黄盖,暗地里一起看着你们掉到坑里,不知道多happy呢。这样做的目的可以有多种,可以是利益目的、也可以是纯游戏目的,这里就不一一分析了。
3.当事人和苦主也许根本就是同一个人。这个假设太大胆了点,虽然并不是完全不可能。哥还是倾向于1和2之间的一条。
元芳,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