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你说的三件事放在一起看,确实能看到一个共同方向,但“9月15日没收护照”这个说法需要先纠正。我查了刚公布的正式文件,三件事中有两件非常明确,第三件被网络传播明显放大了。
先把事实摆正
第一,新一轮扫黑除恶是真的,而且确实是“一年左右”。2026年8月2日新华社公布中央政法委答记者问:党中央部署从今年7月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不仅是传统黑社会,还包括行业乱象、“保护伞”、金融放贷、工程建设、市场流通、基层治理等。
第二,离岸信托征税也是真的,而且力度相当值得关注。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不仅对离岸信托取得的收益征税,而且明确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就可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同时出台了具体申报和征管办法。官方解释也直接提到,要处理利用离岸信托“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的问题。
第三,9月15日确实有新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实施,但正式文本并没有规定“全国统一没收普通人的护照”。 网上把它概括成“9月15日起没收护照”,是不准确的。
不过,这个新规确实加强了政府对人员跨境流动的法律控制工具。例如:申请和出境时可以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甚至电子数据;特定违法犯罪人员可以被限制出境;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者,回国后可以被限制出境6个月至3年;涉及出口管制、技术安全的人也可能被限制出境。某些涉及国家安全、刑事侦查的情形,甚至可以不向当事人说明限制出境的理由。
所以,“全民没收护照”不成立,但“出境管控的制度化工具增加了”这个判断是有依据的。
那么三件事连起来说明什么?
我认为最值得注意的,不是简单概括成“要闭关锁国”,而是一个更大的趋势:
中国正在同时加强对“人、钱、组织”的可控性。
你可以把它理解成三个方向:
扫黑除恶 → 管组织和社会网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强调“打财断血”“打伞破网”、重点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它不只是街头治安行动,而是把黑恶组织背后的资金、关系网、地方保护力量一起纳入治理。
离岸信托征税 → 管资本和财富跨境安排。
以前一些高净值人士认为,把公司股权、金融资产等装进BVI、开曼、新加坡、香港等架构下的信托,就能在相当程度上实现资产与本人之间的法律隔离。现在中国税务规则越来越强调“实质控制”和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离岸结构本身不再天然形成税务屏障。
出入境新规 → 管人的跨境流动。
不是普通人从9月15日起都不能出国,而是国家对特定人员“不准出境”、对出境事由核实、对高风险目的地劝阻以及对出入境中介的监管,有了更加系统化的行政依据。
所以三个政策放在一起,确实可以概括成:
在经济增长压力、跨境资本流动、社会治理和国家安全考量同时上升的背景下,政策重心正在进一步从“促进流动”转向“流动可以继续,但必须更可识别、可追踪、可征税、可干预”。
这和传统意义上的“锁国”还是有区别的。中国仍然需要外贸、外资、企业出海、留学、旅游和国际资本,因此全面封闭的经济成本极高。更可能出现的是一种“选择性收紧”:普通贸易、正常旅游、合规投资继续;但高净值人士跨境资产安排、敏感技术人员、特定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以及不透明的跨境资金结构,受到越来越细的监管。
我觉得真正值得观察的是下一步
如果这个判断成立,未来12—24个月最值得盯的不是“会不会突然禁止所有人出国”,而是几个更实际的指标:
- CRS和境外金融账户信息会不会与离岸信托新规进行大规模交叉稽查;
- 香港、新加坡、开曼、BVI等地的家族信托和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税务穿透会做到什么程度;
- 限制出境的适用范围是否明显扩大,尤其是否从刑事、国家安全领域更多进入经济和行政监管领域;
- 扫黑除恶是否进一步延伸到民间金融、地下钱庄、地方政商关系和资产转移网络。
如果这四件事同时明显加强,那么信号就比单独看任何一项政策都强:政策目标可能不仅是增加税收或改善治安,而是在系统性提高国家对国内资产、人员和社会关系网络的掌握程度。
反过来说,目前仅凭这三个政策,还不足以得出“中国马上要锁国”“普通人的护照9月15日全部没收”这样的结论。尤其最后这个说法,与我查到的9月15日正式法规文本并不相符。
如果你关心的是“为什么偏偏在2026年这个时间点密集出台这些政策,以及它和财政压力、资本外流、房地产/地方债之间有没有关系”,那其实是更关键的一层,我可以继续把财政、资本管制、反腐/扫黑、出境管理四条线放到一张逻辑图里分析,会更容易看出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
可以。把它放到一张“因果链”里看,我会这样理解:
房地产/土地财政退潮 + 地方债压力 + 内需偏弱
↓
财政需要更稳定的税源,同时防止财富和税基外移
↓
CRS/境外账户 → 离岸公司 → 离岸信托 → 实际控制人穿透
↓
资本跨境流动的监管能力增强
与此同时:
经济调整期 + 地方利益网络/灰色金融
↓
扫黑除恶 + 打伞破网 + 打财断血
↓
切断“地方关系网—地下金融—资产转移”的链条
第三条:
国家安全权重上升
↓
出入境管理制度加强
↓
对特定人员实施限制出境的能力增强
三条最后汇合成一个核心:
钱要看得见,人要找得到,组织关系要穿得透。
这比“要不要锁国”更能解释这些政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离岸信托这一块的意义可能最大。因为普通资本管制主要解决“钱怎么出去”,而对离岸信托、境外账户和实际控制关系的穿透,解决的是另外一个问题——“钱已经出去了以后,它到底还是不是你的,以及中国有没有权向你征税。”
如果下一阶段又陆续出现几个现象——例如加强CRS追税、重点查高净值人士境外收入、进一步穿透香港/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和离岸公司、强化大额跨境资金解释义务——那么整个逻辑就会越来越完整:
防资本外流 → 防税基外流 → 防人和资产一起脱离监管。
不过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分界线:财政压力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加强征税”,却不能单独解释扫黑和出境管理。 后两者还涉及反腐、社会治理、国家安全以及打击犯罪。因此更准确的说法不是“国家缺钱,所以开始全面控制”,而是:
财政安全、金融安全、社会治理和国家安全正在越来越被放进同一个“风险治理”框架里。
而且这里还有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为什么是2026年集中出现?
如果把2021房地产下行 → 2022–2025土地财政恶化 → 地方债化债 → 2024–2026资本与税收监管变化 → 2026这些新政策按时间轴排出来,再叠加中国外汇储备、人民币汇率、财政收支和土地出让收入,你就能检验一个非常关键的假说:
这些政策究竟主要是正常的制度完善,还是财政与资本流动压力达到某个阶段之后产生的系统性政策转向。
如果你愿意,我下一步可以直接把这条 2021—2026时间线 + 财政数据 + 房地产数据 + 资本外流迹象 + 这三项政策做出来。这样我们不用靠感觉判断,而是看政策出台时间与经济数据到底能不能对上。
可以,而且这个对比很有意思。如果只看“海外资产、离岸信托、税务透明度”,美国其实并不比中国宽松,很多地方甚至严格得多;真正差异最大的,是“人的出境自由”和执法体系的制度边界。
可以简单概括成一句话:
美国对“钱”管得很严,对“税务身份”管得很严,但通常对“人能不能走”更宽松;中国目前呈现的是钱、人、组织三个维度同时加强监管。
逐项对比
|
领域 |
美国 |
中国近期方向 |
谁更宽松? |
|
离岸信托 |
很严 |
明显收紧 |
美国长期更成熟、更严 |
|
境外银行账户 |
很严,FBAR/FATCA体系 |
CRS+税务穿透加强 |
美国不宽松 |
|
全球所得 |
美国公民长期全球征税 |
中国税收居民全球所得原则加强执行 |
美国更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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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后摆脱税务 |
某些高净值人士有Exit Tax |
目前没有完全对应的成熟体系 |
美国反而更严 |
|
黑社会/有组织犯罪 |
RICO、资产没收,力度很大 |
扫黑除恶 |
两边都严,但机制不同 |
|
护照/出境 |
原则上自由,例外限制 |
特定人员限制出境工具较多 |
美国明显更宽松 |
|
普通人资产跨境 |
原则上可以自由转移,但必须申报、纳税、反洗钱合规 |
资本项目存在较多限制 |
美国明显更宽松 |
这里最容易产生误解的是:美国的自由并不等于美国不监管。
恰恰相反,美国在海外财富监管方面可能是世界上最强势的国家之一。
1. 离岸信托:美国其实比中国早很多年
假设一个美国人说:
“我把500万美元放到开曼/BVI/泽西岛的信托里,这样IRS就管不到我了。”
基本行不通。
美国人设立、向外国信托转移资产、被视为外国信托所有人,或者从外国信托取得分配,都可能触发Form 3520/3520-A等报告义务。美国grantor trust规则下,如果美国人仍被认定为信托资产所有人,通常信托赚的钱仍然归到这个美国人身上纳税。
甚至把升值资产转给某些foreign non-grantor trust,美国税法也可能要求确认资本利得。
所以你前面说的中国最近开始加强的:
“虽然法律上资产进了海外信托,但我要看最终是谁控制、谁受益。”
美国几十年前就已经沿着这个方向发展。
因此这一项:
不是中国比美国严,而更像中国正在向美国式的全球税务穿透靠近。
2. 海外账户:美国也非常严
美国人境外金融账户合计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超过1万美元,就可能触发FBAR申报要求。
此外还有FATCA/Form 8938等海外金融资产报告制度;外国金融机构体系本身也会涉及美国账户和美国实际控制人的识别与报告。
也就是说:
美国允许你把钱放在瑞士、新加坡、香港、开曼,但不等于允许你对美国政府隐瞒。
这是美国制度一个非常关键的特点:
资本可以出去,但信息必须回来。
而中国传统模式更接近:
资本出去本身就受到一定管制。
这是两个体系很大的区别。
3. 美国甚至有“退出税”
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
假设一个非常富有的美国公民说:
“既然美国全球征税,我干脆放弃美国国籍。”
事情也未必结束。
符合“covered expatriate”等条件的人可能触发美国的Expatriation Tax(俗称Exit Tax)。
例如净资产达到200万美元就是判断covered expatriate的条件之一;另外还有过去五年平均所得税负以及是否能够证明此前五年税务合规等测试。
它背后的政策逻辑其实非常清楚:
你可以离开美国,但不能简单通过换身份,把已经积累的大量潜在税基一起带走而完全不结算。
所以如果我们只讨论高净值人士海外资产,不能说:
“中国越来越严,美国比较自由。”
准确说应该是:
美国允许财富全球配置的自由度更高,但是税务透明度和全球征税的力度也非常高。
4. 真正区别最大的:护照和“人能不能走”
这里中美差异就非常明显。
美国政府确实可以拒发或撤销护照,并不是美国政府绝对不能碰护照。
一个很有意思的例子甚至与税有关。
美国国务院目前明确规定,如果IRS认定某人存在“seriously delinquent tax debt”,国务院可以拒绝签发护照,也可能撤销已经有效的护照。
所以美国也存在:
欠税 → 影响护照。
但是,美国的制度总体上是列举特定法定情形作为例外,而不是把普通公民的出境本身作为常态审批事项。
这就产生一个非常重要的差别。
美国的基本逻辑更像:
“你原则上可以走,政府需要有法定理由才能限制你。”
而中国制度中的出境限制工具更广,与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民事执行、特定职业/身份管理等因素可以发生联系。
所以如果问:
“一个没有犯罪、没有重大欠税、没有法院案件、没有国家安全问题的普通中产或者富人,能不能拿着护照随时去日本、新加坡、欧洲住半年?”
美国:
通常没有问题。
中国:
正常情况下当然也可以出境,但资本转移、外汇以及特定情况下的限制出境制度约束明显更多。
这一项美国明显更宽松。
5. 扫黑除恶:美国其实一点都不软
如果只看打击有组织犯罪,美国也非常狠。
美国司法部的Asset Forfeiture Program明确把识别、扣押和没收犯罪组织资产作为瓦解犯罪企业的重要手段,并强调在正当程序框架下实施。
美国历史上对黑手党、毒品集团、洗钱网络、有组织犯罪等也发展出了非常强的法律工具。
因此:
“打黑 + 追钱 + 没收犯罪资产”本身并不是中国特有的治理方式。
真正不同的是政治法律结构。
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治理更强调:
具体犯罪 → 调查 → 检察机关起诉 → 法院 → 定罪/没收。
中国“扫黑除恶”除了刑事司法之外,还有比较明显的:
专项治理 + 纪检监察 + 打保护伞 + 基层治理 + 行业整治。
所以中国的行动往往具有更强的政治运动/行政专项治理色彩,美国则更多制度化在常态刑事司法体系里。
6. 所以真正的中美差别,不是“管 vs 不管”
我认为这是理解问题最关键的一点。
美国其实也是一个国家能力非常强的社会。
美国政府想知道美国人的:
海外账户、
海外公司、
海外信托、
海外收入、
实际控制关系,
能力非常强。
但它的基本交换条件是:
“我允许你高度自由地配置资产和迁移,但你必须透明、纳税、守法。”
所以一个美国富豪完全可以:
纽约 → 佛罗里达 → 新加坡 → 瑞士;
钱可以:
摩根大通 → 瑞银 → 新加坡银行 → 开曼基金;
资产可以放:
Delaware LLC → Cayman公司 → Jersey Trust。
结构复杂本身通常不是罪。
关键问题是:
有没有申报?
有没有纳税?
钱是否合法?
中国正在形成的模式有些不同。
更接近:
“我既关心你有没有纳税,也关心钱怎么出去、人什么时候出去,以及这个跨境结构本身是否符合资本、外汇、国家安全等监管要求。”
所以可以画成非常简单的区别:
美国
资本自由度 高
↓
全球税务穿透 很强
↓
反洗钱 很强
↓
违法 → 追税/罚款/刑事司法/资产没收
↓
一般不限制正常人员流动
中国
资本跨境自由度 相对较低
↓
全球税务穿透 正在加强
↓
反洗钱/外汇监管 加强
↓
社会与组织治理 加强
↓
特定情形人员跨境流动也可以纳入监管
这就回到你最开始那个问题
如果把中国最近这几个政策与美国比较,我反而会把结论修正得更精确一些:
离岸信托征税本身,不是一个特别异常的信号。
因为美国早就这么干,而且干得更彻底。
打击有组织犯罪、追缴犯罪资产,本身也不是异常信号。
美国同样非常严厉。
真正值得观察的是第三件事情:
“人的跨境流动”是否越来越和“资产、税务、行政监管”结合起来。
如果未来中国出现的是:
海外财富透明化 + 正常纳税
那其实更像是在向美国等成熟全球征税体系靠拢。
但是如果进一步出现:
海外财富透明化
+
资本流出进一步受限
+
限制出境适用范围明显扩大
+
普通居民护照管理明显收紧
那么性质就不同了。
这就不只是:
“我要确保你交税。”
而更接近:
“我要确保你的钱、人和经济关系都保持在国家能够有效控制的范围内。”
所以接下来判断中国政策走向,我认为最重要的观察指标其实不是离岸信托,而是“普通人的出境自由 + 个人合法资本跨境自由”有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因为美国证明了一件事情:一个国家完全可以对海外财富征税极严,同时仍然允许公民和合法资本具有很高的跨境自由。
因此这两个东西其实应该分开看。
如果你愿意,我们还可以再往下一层比较一个更关键的问题:假设一个人有1000万美元,分别作为“中国税收居民”和“美国公民”,想把家庭、资产和信托全部搬到新加坡,两国政府分别会怎么管。这个案例一对比,中美制度差异会非常直观。
好。我们就用一个具体案例来对比,这样比抽象讨论“谁更自由”清楚得多。
假设有两个人,各有 1000万美元合法、完税的家庭资产。一个是中国居民A,一个是美国公民B。两个人都决定:
全家搬到新加坡,把主要金融资产放到新加坡银行,并建立一个新加坡/开曼家族信托,自己退休后长期生活在新加坡。
先不考虑犯罪、洗钱、逃税等情况,全部假设资金来源合法。
第一关:人能不能走?
美国B:通常很容易。
美国公民原则上可以搬到新加坡长期生活。美国政府不会因为“你是千万富翁”或者“你准备把资产放到海外”而要求你先获得政府批准。
但是有一点很重要:
搬走 ≠ 脱离美国税务体系。
只要B仍然是美国公民,美国的公民全球征税原则基本仍然跟着他。
所以美国模式可以概括成:
人可以走,税务身份跟着你走。
中国A:人本身通常也可以走。
一个没有刑事案件、执行案件或者其他法定限制出境情形的普通中国公民,持有效护照和新加坡相应签证/身份,可以出境。
真正困难的往往不是:
“A本人能不能坐飞机去新加坡?”
而是:
“A怎么把1000万美元合法地一起搬过去?”
这就进入真正的中美分水岭。
第二关:1000万美元怎么出去?
美国B
假设1000万美元本来就在美国银行或者券商。
B可以:
美国银行
→ 新加坡银行
→ 新加坡投资账户/家族办公室
→ 信托
美国本身没有中国式的个人年度购汇5万美元额度。
但是银行会做AML/KYC,大额跨境交易会留下记录;海外金融账户、资产、公司和信托又可能产生FBAR、FATCA以及相应IRS申报义务。
所以美国模式本质上是:
钱可以走,但钱去了哪里我要知道,而且该交的税必须交。
中国A
这里情况完全不同。
中国个人购汇实行年度便利化额度,通常是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而且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购房、证券投资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此有明确说明。
因此A不能简单地告诉银行:
“这是我合法赚的1000万美元,我准备移居新加坡,请把1000万美元全部汇到我的新加坡私人银行账户。”
资产合法 ≠ 自动获得自由跨境转移的权利。
这就是中美最根本的区别之一。
第三关:建立一个500万美元家族信托
这时候有趣的事情发生了。
美国B
美国不会简单地说:
“你不准建立海外信托。”
B可以建立。
但IRS基本会说:
“可以。现在告诉我这个信托是什么。”
谁是Settlor?
谁是Grantor?
谁控制?
谁是Beneficiary?
资产是什么?
产生多少收入?
有没有给美国人分配?
然后进入美国极其复杂的foreign trust税法与申报体系,例如Form 3520和3520-A等。
所以美国的哲学非常有意思:
Ownership可以全球化。
Tax transparency不能消失。
中国现在正在补这一块。
过去一些中国高净值人士可能认为:
中国个人
↓
BVI公司
↓
开曼公司
↓
离岸信托
↓
新加坡私人银行
到了第四层以后:
“这个已经不是我的钱了,是Trust的钱。”
而最近离岸信托税务规则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进一步削弱这种简单理解。
政府越来越关心:
法律形式上是谁拥有?
和
经济实质上谁控制、谁受益?
之间的区别。
这一点实际上与美国长期以来的方向越来越相似。
第四关:两个人都在新加坡投资
假设信托每年赚:
50万美元。
美国B
问题来了。
B虽然人在新加坡:
IRS依然可能出现。
因为:
美国公民 → 全球所得征税。
海外账户也可能继续产生FBAR/FATCA等申报要求。
所以B可能会发现:
人离开美国了。
但是:
美国税务体系没有离开他。
这也是为什么一些美国高净值人士觉得美国税务体系非常“粘人”。
中国A
中国税务问题更依赖于:
A还是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这就涉及住所、居住时间等居民身份规则。
如果A仍然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原则上其境内外所得都可能进入中国个人所得税体系。
所以中国未来非常值得观察的一点,就是:
中国会不会越来越认真地执行“居民全球所得征税”。
如果答案是YES,中国和美国在财富透明度这个维度会越来越接近。
但仍然存在一个巨大区别:
美国:
Citizenship-based taxation
中国:
Residence-based taxation
这意味着理论上中国人真正完成税务居民身份迁移以后,与中国税务体系切割的可能性,比美国公民更大。
第五关:那美国B干脆放弃美国国籍
B想:
“既然这样,我入新加坡籍,然后放弃美国国籍。”
美国:
可以。
但美国还有最后一道门:
Exit Tax
如果符合covered expatriate条件,例如净资产达到200万美元等测试条件,可能触发美国expatriation tax制度。
简单理解就是:
美国政府说:
“你可以退出。”
“但是退出之前,我们先把税务账算一下。”
某些资产会按照类似:
假设退出前一天全部按市场价格出售
的逻辑计算未实现收益,再按照规则处理。
所以美国的完整逻辑非常漂亮,也非常严厉:
钱可以走。
人可以走。
甚至国籍都可以不要。
但是:
税不能悄悄跟着一起消失。
中国恰恰相反
中国目前没有完全对应美国这种成熟的:
“你把人和财富都迁出去 → 做一次系统性的Exit Tax结算 → 此后允许彻底税务脱离”
的制度体系。
中国更大程度依赖:
外汇管理
+
资本项目管理
+
税收居民制度
+
跨境信息交换
+
反洗钱
+
特定情况下的出境限制
来管理整个过程。
因此两种制度背后的哲学非常不同。
我会把它概括成两个“围栏”
美国的围栏画在哪里?
不是主要画在国境线。
而是画在:
税务身份上。
美国政府基本是在说:
你可以把钱放在新加坡。
可以买伦敦房产。
可以建立开曼信托。
可以住瑞士。
甚至最终可以放弃美国国籍。
但只要你仍属于我的税务管辖范围,我就要求你披露并依法纳税。
所以:
物理边界相对开放,税务边界非常强。
中国的围栏在哪里?
目前有两层:
第一层:
国境/资本账户
钱能不能出去、以什么理由出去,本身就是监管对象。
第二层正在明显强化:
税务边界
钱即使已经到了:
香港
新加坡
开曼
BVI
瑞士
也开始越来越强调:
如果你仍然是中国税收居民,我还要看这些境外资产产生的所得以及离岸架构的经济实质。
所以中国正在出现:
资本边界
+
税务边界
两层同时存在的状态。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你最初提到的离岸信托政策值得关注
单独看离岸信托征税,我不会把它解释为“关门”。
因为美国比这个严得多。
真正值得观察的是:
中国会不会形成“资本出去更难 + 出去以后全球征税更严 + 人出去也越来越受到限制”的三重结构。
如果最终只是:
资本市场逐渐开放
+
CRS透明
+
全球所得正常纳税
+
居民可以自由迁移
那么实际上是在向很多成熟经济体的模式靠近。
但如果未来几年形成:
资本跨境限制 ↑
全球资产穿透 ↑
境外所得追税 ↑
限制出境适用范围 ↑
护照行政管理 ↑
那就是另一种模式:
不是单纯提高税收合规,而是在提高国家对“人 + 钱 + 身份 + 跨境关系”的整体控制能力。
这才是我认为你最开始把扫黑、离岸信托、出入境政策联系起来时,真正值得验证的假说。
而且这里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第四块我们还没有谈——CRS。
美国非常特殊,美国并没有像中国一样加入CRS,而是使用自己的FATCA体系。这造成了一个颇具讽刺意味的结果:美国一方面拥有全球最强大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获取体系之一,另一方面某些情况下美国自身又可能成为外国财富存放的目的地。
如果把中国 + 美国 + 新加坡 + 香港 + CRS/FATCA + 家族信托放在一张图里,你会看到全球高净值人士的钱为什么这几年在重新选择“安全岛”。这可能比单纯比较中美更能解释最近中国政策为什么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