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一个上个月签约的房客(沙特阿拉伯人)要入住。签约当天他交的押金,也明确讲入住当天交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房租, 租约也明确注明。 记得签约时他还拧巴了半天,想说服我 让他入住当天付 10 天的房租, 然后每月20多号付给我一个月的房租。我没同意。最后他同意了我要求的条件,签了约 。租约讲入住日是9月 16 号。昨天9月20 号, 这个租客打电话来说6:00 PM 入住。房东我本人早到半小时等他。
他到后我给他walk througth 了房子。 凭以往的经验, 我在收到move in 房租后, 交钥匙给房客。 看完房子后, 我说我要收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房租, 然后你就可以搬进来了。他立马炸了,说我从没和他提过要付最后一个月房租的事。这是加州, 他懂法,有律师(他和我提过他哥在纽约学法律的)。我把租约电子版又转发给了他一遍, 让他读。他仔细看后继续和我强调说我从没和他提起过他搬进时得交最后一个月房租的事儿。然后开始威胁我说, 这是加州, 租客可以告房东 bala bala bala。‘’ 他将要只付一个月的房租, 然后告房东 bala bala , 还要在房子住两年(这一段话, 我有手机录音)。我要是敢赶他出门,他立马报警。我说我还忙,先走了, 你报警吧。 从头至尾他没交一分钱的房租。我离开房子后, 他不停给我打电话发短信。说他已经付了押金, 他也同意了付(但没付)两个月的房租, 现在我赶他在街上,我们是有租约的。我短信回复他说,“你的行为很有威胁性, 和你在一起时,我感觉不安全”。在这之后, 他发了4 条短信给我: 1. 他没威胁过我,道歉 。2.求我让他入住 。 3. 他将要付给我我想要的两个月的房租。4. 希望听到我的回复。我没有给他任何回复。晚8点后,他打给我3 给电话, 我没接。
总之,我没给他钥匙, 也不打算收他任何房租,让他搬进后折磨我两年。
备注, 付房租的形式是可以银行转账,或支票,现金。他用银行转账。 我昨天晚上把我银行转账的功能关了,不想让他打钱给我。
我看了一下租约一项 有关房东不能按时个房客房子的条款, 如下:
If Landlord is unable to deliver possession of Premises within 5 calendar days after agreed Commencement Date, Teanat may terminate this agreement by giving written notice to Landlord , and shall be refunded all Rent and security deposit paid.
我的打算是等他来找我要押金时, 让我老公把退押金的支票 给他。他收支票时,让他签mutural release agreement。 要是他告我, 我就出庭应付他。
各位前辈,请指点一下,这种情况,我的处理方式有无不妥之处?
先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