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不同“长相”

来源: 2019-08-21 08:20:55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文/泽君律师   转载自丹恒传承)
 

 

近年来,家族信托很受华人财富家族的关注。许多财富家族开始采用这一以灵活性著称的法律工具实现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的理想。然而,一些资产分布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华人家族客户在咨询了不同法域的专业人士后,经常有一个困惑: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家族信托在结构和功能上差别很大,“长相”很不一致。这些相貌各异的家族信托能否实现其家业传承的目的呢?

 

老钱先生在不同国家各有一笔为数不少的现金,想将其作为信托资产设立家族信托。

如果老钱先生在加拿大BC省,信托律师和会计师一般会为他设计如下的架构:一位律师担任设立人,老钱担任受托人,老钱选定的家族成员为受益人。

 

加拿大现金信托模式

 

设立人和受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后,将象征性现金(如$20)交付给老钱,信托即告成立。然后老钱将其现金借给信托,并收取一定的利息(往往按照税局认可的利息率)。
 
老钱以受托人的身份运营管理该笔现金,获取的收益分配给家族成员。在分配上,该信托区分本金分配(capital distribution)和收入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

注意:担任信托设立人的律师,不能是为老钱设计和起草信托文件的律师。
 
在上述信托中,设立人在信托成立之后对信托资产没有任何权力,实际上与信托再无任何关联。家族客户老钱以受托人身份支配和运用信托资产。
 
受益人一般对信托资产的运营和分配也没有权力。如果老钱年事已高,律师会建议找一个合适的人或者信托机构一起担任受托人。老钱将来也可以将该笔款项直接赠予给该家族信托。

(注:在加拿大,不同类型信托资产的家族信托,其结构差异性也较大。)
 
如果老钱在中国大陆有一笔巨款拟设立家族信托,一般接洽的是信托公司,而不是律师和会计师。信托公司经常推荐的架构如下:老钱担任设立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老钱选定的家族成员为受益人。

 

中国大陆现金信托模式

 

老钱和信托公司签署信托文件后,将该笔巨款交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即告成立。信托公司以受托人的身份管理运营该笔现金,并将获取的收益分配给家族成员。在分配上,目前有些信托公司并不区分本金分配和收入分配。
 
在上述信托中,设立人在信托成立之后对信托资产的处置和分配方面依然拥有巨大权力,受托人的兴趣点在于代客理财。一般信托文件中还约定,如果老钱去世,将由一位受益人代替老钱行使对信托资产的权力。目前也有信托公司引进“监察人”的角色替代老钱。
 
如果老钱这笔现金资产在新加坡,通常专业人士会建议他设立离岸现金信托。一般的设计如下:老钱担任设立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老钱选定的家族成员为受益人。同时老钱会在信托文件指定保护人和投资顾问的角色。
 
离岸现金信托模式

 

老钱和受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后,将该笔巨款交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即告成立。投资顾问按照信托文件授予的权力管理运营该笔现金,获取的收益由受托人分配给家族成员。在分配上,该信托区分本金分配和收入分配。
 
有的案例也由合适的家族成员作为设立人设立家族信托后,老钱再将其现金资产赠予给该信托。
 
在上述离岸信托结构中,有的案例设立人在信托成立之后对信托资产保留一定权力,有的则不保留权力。信托公司对信托资产拥有基本的管理权力。受益人一般也没有权力。大多数案例的权力由保护人行使,投资权力则交给投资顾问。
 
实践中,很少见到两个主体共同作为受托人的情况,虽然大多数离岸法域的信托立法并不禁止这种做法。
 
上述结构中,老钱和保护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对这个家族信托影响很大。一般需要老钱和保护人的税务居民国的税务律师出具税务法律意见,分析税务法律后果。
 
为什么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家族信托的“长相”会差异如此之大呢?
 
首先,虽然信托法律原理和基本功能都较相似,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特别是信托立法和税法,对信托的规制并不相同,导致在各自法律制度下创设和发展起来的信托模型各不相同,具体的功能也不一样。
 
其次,每个地方的专业人士,特别是普通法域的专业人士,总喜欢因袭该等地方的前例,不希望其设计的家族信托标新立异。因为标新立异容易引起相关机构,特别是税务部门的关注。
 
就好比一个人的相貌如果长得过于离经叛道,走在街上总会引起路人侧目,不管相貌是正面的或负面的出众,就安全性而言,引人注目总不是好事。同样道理,普通法域的家族信托的外表模型很少标新立异,稳妥的做法是外表普通,内在丰富。“不求关注”和“财不外露”是老钱们(“Old Money”)内心引以为豪的境界。
 
不过,与普通法域因袭前例不同,中国大陆的家族信托由于刚刚起步,没有前例可循,目前各个机构勇于探索,瑰丽的想象和新奇的创新成了国际财富规划界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不仅各地家族信托外表长相不一,其重要功能也各不相同。
 
以加拿大为例的传统普通法域的家族信托,由于受到传统“反财富永续原则”以及税法上的多个“穿透规则”的规制,税务优化功能并不强大,现在主要是利用一些家族成员的每年免税额度。巨大财富家族并不在意这些免税额度。
 
即便是利用家族成员的每年免税额度进行收入分拆(“income splitting”)的做法,如今的限制也越来越多。然而,在遗产规划方面家族信托的功能还是很强大的。加拿大税法上的“死亡等同售出”让家族信托成为遗产规划的重要法律工具。另外,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是促使财富家族选择设立家族信托的重要考量。一般老钱们在选择从事商业冒险(如投入与个人有连带责任的生意)或者从事个人感情冒险(如同居或结婚)之前,都会认真考虑是否设立一个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让财富一族重新获得爱与被爱的能力。有些上了年纪的老先生,在历经多次情感浩劫之后,依然痴心不改,在茫茫人海中继续寻找真爱。
 
在传统普通法域中,美国有些州对于信托的实践运用是最为丰富多彩的,个别州的做法比离岸法域有过之而无不及,甚至得到“在岸的离岸地”的称号。想象和创新是美国的DNA,在信托领域也是如此。
 
中国大陆的家族信托目前处于探索和创新阶段,其是在信托公司代客理财的思维下发展起来的,充满机构信托的血统特点。
 
其设立人权力的过大保留和将对信托资产的支配权在设立人百年之后交给受益人的做法,在传统普通法域的专业人士看来难以理解。另外,由于中国大陆税法目前对信托分配没有明确规制,因为处于灰色地带而获得“自由”。
 
除了现金信托,目前有些信托机构也在尝试将股权等资产装入家族信托。中国大陆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工具进行财富规划的探索实践,必将为国际财富规划界增添丰姿多彩的一笔。
 
谈论家族信托离不开以开曼为首的离岸法域。目前国际上较为全面实现家族治理和财富传承的家族信托一般设立在离岸法域。离岸法域的信托机制是对传统普通法系信托制度的扬弃和逆袭。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曼为了与百慕大等离岸地竞争吸引国际资本,从伦敦金融城和纽约华尔街“进口”了一批商事律师,起草和修订相关商事立法,其中信托制度就是重要内容之一。
 
大概因为“律师-客户关系特权保护”原则(“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的缘故,这个世界上最了解和理解资本家和财富家族内心深深处的莫过于这些商事律师。如今在开曼等地,其信托机制基本取消了“反财富永续”原则,并可以收益自动资本化;设立人也被允许保留对信托资产相当的权力。
 
离岸家族信托,在外表较为一致的模型下,其立法的自由度,赋予了财富家族对于家族财富运营和传承很高的自由度。财富家族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对家族财富的持有、运营及分配等进行家族“立法”,实现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代代相传。讲究的财富家族,还会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在专业人士帮助下,制定家族宪章,与家族信托相配套,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理想。
 
离岸法域的信托机制将风险隔离的功能也发挥得淋漓尽致。离岸家族信托成千上万,其被撤销的案例非常罕见。这个风险隔离考量不仅仅体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我曾数次到开曼出差,一开始很奇怪这个全球五大金融中心之一的地方,居然很少跟其他大城市有直航,从世界大多数主要城市到开曼,一般都得转两三次机。后来转念一想,或者这也是出于保护财富家族的考虑。
 
想一想如果家族信托的挑战者要到开曼法院去申请撤销信托,一想起转机的劳累,时差导致的困惑,再加上普通法出名的纷繁复杂的诉讼程序,估计大部分家族信托挑战者会顿生“断、舍、离”之心。
 
不过,如果一个离岸家族信托是为逃避债务或其他法定义务而设立,或出于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目的而设立,其他法域的司法机构会竭尽所能寻找管辖权的联结因素,从而对该家族信托进行长臂管辖。
 
所以不管在哪儿设立家族信托,如果想要真正实现家族财富的保护和传承,对于相关法域的合规遵从是前提。对于资产全球布局的财富家族来说,需要由相关法域的财富规划律师、会计师和信托公司共同合作,完成这个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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