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说中国是早熟的民族,其人际关系,社会秩序,国家制度其实是比世界上其他国家成熟很多的。如果西方能持续发展而不是被迫中断,应该是会变得和中国的很多特点越来越相似。
解释法律应该比建立法律更重要,更灵活。当时的“We the People” 确实不是包含所有的人:
“就算是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尽管把人人生而平等喊得震天响,其实还是把人分成了上下等级。《独立宣言》区分了男女,男性从中得利,但女性却被剥夺了同样的权利。《独立宣言》也区分了白人、黑 人和印 第安人,让白人享有自由民主,但却认为黑 人和印第安人是比较劣 等的人类,不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当时许多蓄奴的人也在《独立宣言》上签了名,他们签署后并未释放奴隶,但一点儿也不觉得自己言行不一。在他们看来,黑 鬼哪有什么“人”权?
美国这套秩序还区分了贫富之间的阶级。当时,美国人对于有钱爸妈把遗产和家族企业留给子女多半并不觉得有什么问题。在他们看来,所谓“平等”指的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件事,而与失业救济、普及教育或健康保险无关。至于当时的“自由”,也与今天截然不同。在1776年,“自由”并不代表着权利遭侵夺的人能够取得并行使权利(至于黑人、印第安人或女性更是绝无可能),而只是代表着除非特殊状况,否则国家不能没收或处分公民的私有财产。这么说来,美国这套秩序所奉行的就是“财富的阶级”,有些人会认为这就是神的旨意,也有些人会认为这是自然不变的规律。这些人会说,勤劳致富,懒惰则困穷,这是自然的赏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