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没有可比性。作者对“宽恕”的对比更有问题,受害人家属对凶手的宽恕是出于宗教的原因,但不代表着法律就应该因为受害人家属宽恕了他而“宽恕”他,何况如果你稍有法律常识的话,刑事案根本轮不到受害人家属做主。
文章中举的几个中西方的例子和药案根本不一样,那几个都是交通肇事案,药案是二级谋杀,
本帖于 2011-06-09 17:17:06 时间, 由版主 2010的冬天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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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拿交通肇事案跟此案相比。我的法律常识是,在中国,受害人家属的诉求确实影响着判决
-汉代蜜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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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8/2011 postreply
19: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