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换妻的问题,其关键之处就是:我们怎样定义自由。
在我的心目中,自由可以定义如下:
如果人们的某项行为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该行为是自愿自主的,不是被迫的;
第二,该行为对其他个人、组织、社会和国家也并不带来明显的或者潜在的危害,
那么该行为就不应该被法律禁止,法律也应该赋予每个人享有该项行为的权利。
显然,我谈的自由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而不是基于其他社会习惯和道德意义上的自由。
就换妻这个社会现象来说,我个人觉得它满足上面所说的两个条件,所以,从法律意义来说,应该不予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