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您在 FMLA 批准之後數日,(甚至於有可能第二或是第三天)就奇蹟般地痊癒,老大,你認為有任何心智正常的陪審團成員會相信這種說詞? (不是找您麻煩,而是在做了將近 16年相關刑事訴訟法律工作之後,所看到的人性),您可能的辯論方向是您的工作單位的人事單位處理申請案的流程過於延拓,所以從申請到批准的時間過於冗長,所以您的病已經在這段時間之內不藥而癒,但是良心說,這真的太扯了.....(同時,既然在被雷之後的第二天,就確診已經痊癒,那麼您的公司事實上也不存在於 FMLA 期間將您裁撤的問題,因為依據勞工部的規定,在休病假期間,您有義務告知您的雇主,您的健康狀況重大改變的部分,也就是說您在 FMLA 生效之後數日,就完全痊癒,除非您公司的人事部門另外有要求,您應該安排銷假上班。所以您被雷,事實上屬於合理的情況。不存在賠償的問題。
至於令尊的情況,建議您不要提,除非您提出 FMLA 申請的原因是需要照顧您重病的家人,否則老貓的了解是,您提 FMLA的理由是您自己的病,現在又提出,您原本計畫是利用這段時間回國照顧父親,那你的公司,就有了子彈,因為您申請的理由與事實不盡相同,也就是說,您說了謊....,這對您相當不利。
至於賠償的部分,理論上,最多是您被雷之後,沒有工作時期的薪資與您新的工作與原有工作之間的薪資差額,同時鑒於老貓前面的分析,對方有可能無需提供您任何賠償,至少,老貓如果是您原來雇主的法律顧問,老貓就會猛打這個"時間差"的疑點,講白了,這真的有相當的可能可以說服處理這個申訴案的法官
同時,就算是一切順利,如您所求,可以回鍋,但是您選擇回鍋,並不代表您真的可以回去做相同的工作,您原來的公司,真的可以將您調往閒差,半年之後再度雷您。
總之,就目前您所告知的資料,老貓不認為您有一個相當強而有力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