梭谷德 .马歇尔与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第九章)※※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来源: 白鹿谷Blog 2009-03-23 18:34:50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59720 bytes)

※※〖第九章 〗※※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那么,美国近代的第三种民权运动模式是什么? ”我问道。

 

 魔鬼先生说,“第三种美国近代的民权运动模式是法治运动。这以梭谷德.马歇尔为代表,在这三种民权运动中,这也是最为困难的一种,但却是可以彻底地解决问题的一种。这也是我们今天要剪烛夜谈的主题。  

 

     梭谷德.马歇尔认为美国乃一法制之国,法律是这个国家的立国原则,无论是何种运动,必须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用文明的手段来处理,来进行逐一解决。  

 

 如果有某些法律是不公正或是不公义的话,可以进行修改,可以诉之以法,可以透过正当的法律诉讼将之改善。梭谷德.马歇尔反对以暴易暴,反对表面式的作秀,反对假借民权之名来沽名钓誉。”

 

     “据我所知,这三种美国式的民权运动,都有其各自的市场和拥护者,那么,这三种美国民权运动中,为何不将之结合为一大联盟呢?  那岂不是更为声势浩大吗?  ”我好奇地问道。 

 

魔鬼先生说,“这是有点难度的,这三大门派各行其是,互不相让,甚至是互不尊重,连最基本的合作条件都没有,那又如何的结盟呢?

 

比如说,当马丁.路德.小金恩在1963年发动的华盛顿世纪和平大游行时,马尔科姆.艾克斯就嗤之以鼻,公开地讽刺马丁.路德.小金恩的华盛顿和平大游行为华盛顿的滑稽剧 Farce on Washington ,并且下令他属下的穆斯林会员,不得前往华盛顿参加马丁.路德.小金恩的所谓和平大游行。    

 

何况,梭谷德.马歇尔的个性是君子群而不党,从不跟着所谓的潮流瞎起哄,如果贵国的孟子要在美国找一位他心目中得道,与民由之,不得道,独行其事。』的大丈夫话,我看梭谷德.马歇尔可谓当之无愧也。” 

 

    “他们之间有没有这种想法? 有没有见过面? ”我追着问。 

 

     魔鬼先生说,“梭谷德.马歇尔和马丁.路德.小金恩倒是见过几次面,但是并没有做过什么深谈,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想法,只是客客气气地应酬应酬就完了。 

 

     这里面主要是梭谷德.马歇尔从心底里就不同意马丁.路德.小金恩的主张和干法,他认为马丁.路德.小金恩是在作秀,是在沽名钓誉,是在做玩弄群众情绪的政治把戏,把话说得更明白点,那是梭谷德.马歇尔根本就看不起马丁.路德.小金恩。”   

 

    “那么,梭谷德.马歇尔和马尔科姆.艾克斯之间呢?”我紧追不舍地问。          

 

魔鬼先生说,“梭谷德.马歇尔这个人,心高气傲,胸藏锦绣,目光远大,对采取和平手段争取民权的马丁.路德.小金恩尚且半冷半热,他对与他自己人生原则南辕北辙的马尔科姆.艾克斯,更是敬鬼神而远之,连谈话的时间都不愿浪费。” 

 

    “他们两人就从来没见过面,碰过头? ”我觉得有点不可思议。 

 

     “有的!”魔鬼先生说,“马尔科姆.艾克斯曾经主动地托人转达想和他坐下来谈谈的意图,当时便被梭谷德.马歇尔严辞所拒,这使性格暴烈的马尔科姆.艾克斯愤怒异常,觉得梭谷德.马歇尔是在故意地借机羞辱自己。   

 

     常言说得好,不是冤家不碰头。过了没多久,马尔科姆.艾克斯在纽约的一条小横街上,看到了远远地独自信步而来的梭谷德.马歇尔。    

 

     马尔科姆.艾克斯一肚子的火气,顿时爆发出来,他隔着马路,暴跳如雷,形如疯子,用指头点着梭谷德.马歇尔,跳着脚臭骂起来,什么白人走狗’‘不是东西’‘伪君子’‘假黑人’和‘真小人’等等的脏言恶语,像机关枪一样地连珠爆发出来。   

 

     而梭谷德.马歇尔也不客气和忍让,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也隔着条小马路叉着腰与他对骂起来,这是他们俩人第一次的见面,也是最后一次的碰头 ,二人以互相藐视开始,以彼此谩骂告终。” 

 

  “这倒是没有想到的结局。”我感叹着说。 

 

     魔鬼先生说,“这个结局,如果与梭谷德.马歇尔惊涛骇浪而充满传奇的上半生相比,则又算不了什么了。马丁.路德.小金恩和马尔科姆.艾克斯都是英年早逝,都是死在暴力之下,最后都成为黑枪之下的游魂。

 

     相对之下,梭谷德.马歇尔就显得福泰多了,他的下半辈子,一直活得悠哉游哉风调雨顺,子孙满堂德高望重而万众景仰。    

 

梭谷德.马歇尔一直活到八十四岁,躺在自己维吉尼亚州教堂瀑布市巴克弗特区( Barcraft, Falls Church, Virginia ) 家中的病床上,临死前还没忘了和前来探病的前女秘书格洛丽.班安科( Gloria Branker )  幽上一默,在俏皮地给她一个飞吻和挤了挤眼睛后,才含笑而逝。”     

 

当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后的梭谷德.马歇尔,是位备受各方瞩目的公众人物,为什么反而见不到太多有关他的新闻报导呢?”我好奇地问。 

 

“是的!”魔鬼先生说,“这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梭谷德.马歇尔特别注重个人的隐私权,不愿自己与家人受到外界的打搅。第二个原因,是梭谷德.马歇尔很注重卫生,应酬时必须的礼貌性握手,再用手拿东西吃是不卫生的,他又不能老是去洗手,因而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和握手。 

 

尤其是梭谷德.马歇尔人生最后的三十年,他甚少在公众场合出现,也不接受任何新闻界的采访,他埋首于一件又一件的重大案件的审理中,默默无言地为美国的民权平等而努力。人民唯一能见到他的机会,就是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黑皮高椅子上。”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重要性何在? 目前共有几位大法官? 有任期限制吗? 这个职位是如何产生的? ”我问道。 

 

魔鬼先生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是由美国联邦国会来决定的。1789年的法院法,设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是六位,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随着美国的领土和版图逐渐日益见大,尤其是西部的俄亥俄州肯塔基州 ( Kentucky ) 和田纳西州 ( Tennessee ) 人口的急速成长而业务亦相对地繁重起来,工作量的不停增加 ,导致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亦需要相对地做出调整。

 

1807年,美国联邦国会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从原来的六位,增加到七位,1837年,由于需求量的客观原因,又将之增加到九位,1863年美国南北内战期间,更将之增加至十位。 

 

1866年,由于党争的原因,美国联邦国会为了拒绝安德.约翰逊总统 ( President Andrew Johnson ) 将来可能的任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遂匆匆忙忙地通过了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管辖区法案 The Judicial Circuits Act》,法律规定未来的三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退休之后,将不得再行填补,换言之,未来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将会从十位,缩减至七位。

 

党争过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远远难以应付庞大的司法工作量,美国联邦国会逼于无奈,只得在1869年又重新通过了另一新版本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管辖区法案 The Judicial Circuits Act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重新定为八位常务大法官一位法院院长总共九位,这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目,一直保持至今这就是目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里共有八官一长的历史根源。 

 

     “那么,美国总统难道就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事务上插上一手吗?”我问道。 

 

     “那是不可能的,” 魔鬼先生说,“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 ( President Franklin D. Roosevelt ) 就是一个典型的好例子。1937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向美国联邦国会要求立案,重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议案 The Judiciary Reorganization Act,他期望这个新的法案,授权美国总统:      

 

  第一,再提名一位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第二,当在位的常务大法官年龄到了七十岁而不自动退休的话,美国总统则有权再度提名另一名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直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总人数达到十五名为止。”  

 

     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为什么要如此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呢?”我有点不明白。

 

     “是这样子的,”魔鬼先生说,“表面上的富丽堂皇理由,是当今总统体谅那些年纪老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过量工作。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真正的理由是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正在运用美国总统的特权,在非常的时期以非常的手段来推行非常的霸业,他自己称之为新政The New Deal』的新经济政策铺路   

 

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期望这个新政,能够将日渐低迷几近崩溃的美国经济起死回生,将之扭转乾坤,将之柳暗花明。可是在全国都处在前途无亮人心彷徨之际,到处是严重阻力,到处是反对之声。 

 

      更有许多人干脆直截了当的对他采取法律行动,而独立自主不卖任何人帐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 ,更是公事公办,将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多个行动,判决之为违反美国联邦宪法。 

 

这总演变使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为之苦恼不已,他思之良久,终于想出来这招釜底抽薪之计: 如果自己能够再塞几位对自己有利的常务大法官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里去的话,那么在投票表决时,就会有优势了,就不必再受制于人了。”  

 

     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这招妙计成功了吗?”我问道。    

 

     “没有!”魔鬼先生说,“美国联邦国会并非是些卖豆腐的,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政治花招并没有骗倒美国联邦国会,结果以压倒性的票数将之否决掉,使之流产 !  

 

    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岂非是绑手绑脚吗?”我问道。      

 

     魔鬼先生说,“那也不见得,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干了四任美国总统,他前后提名了八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常务大法官,在美国的总统提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历史上,他仅次于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总统所提名的十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而高居第二位。

 

      后来也是因为这种微妙的改变,促使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已经束手无策的新政得以功成,美国的经济大萧条,才得以度过危机。  

 

   “看来美国总统的提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要小心谨慎的了。” 我随和着说。 

 

    魔鬼先生说,“贵国民间有句名言说:千算万算,不如老天爷一算’,此话很有意思,也很有哲理。让我告诉你一个有关美国总统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小故事,阁下听后,定会深感那句话的哲理性了。

 

     195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弗雷德里克.文森 ( Chief Justice Frederick  M.  Vinson )  突然病逝,德怀.艾森豪总统 ( Presisent Dwight Eisenhower ) 觉得将自己认为理想的保守人选安排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领导人的机会来了。

 

     德怀.艾森豪总统于是乎千挑万选,访了又访,查了又查,研究再研究,终于物色到了让他极度满意的艾尔.沃伦( 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 ) 来出任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     

 

     德怀.艾森豪总统三番四次洋洋得意地向他的幕僚与朋友们炫耀他的‘英明选择’。可是从艾尔.沃伦院长经手的一件一件上诉案判决结果看来,艾尔.沃伦院长不但不保守,反而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历史以来,最为思想自由前卫的院长! 这使德怀.艾森豪总统幕僚们的眼镜,掉了一地。        

 

     200575 纽约时报 New York Times》有一则报道说,当年德怀.艾森豪总统对于提名艾尔.沃伦为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一事,悔恨交加, 一直耿耿于怀,他曾对朋友大发牢骚:  

 

这是我一生中所犯下他妈的最大的愚蠢错误! The biggest damn fool mistake I ever make! 

 

     由此可见在美国,即使是权力大如总统,对绝对司法独立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亦是无能为力的,这个例子是否可为那些至今尚且迷信那些么革命暴力和人民民主专政者为戒耶?  

 

    请继续说说有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组成和机构。”我提议着说,以免魔鬼先生把话题扯得太远,度的指手画脚说三道四。   

 

     魔鬼先生说,“美国最高法院共有八位常务大法官,一位院长,总共九人,组成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其职位为终身制。

 

     只有美国总统才拥有提名权,美国总统将之提名后,需要经过美国国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参议院全体公开投票,要得半数票以上的认可,始能上任。 

 

     要将一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去职,是相当困难的,通常来说,只有四种情况之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才有空缺出来,那是辞职死亡退休和被美国国会弹劾定罪,除此之外,几乎是没有任何的可能 ,可以使一位在职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离职。  

 

     美国最高法院接受审理的案件是有极其严格要求的,除了是有关联邦范围的重大上诉案件之外,那必须是没有前例或判例的,任何地方法院或上诉法院可以审理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一全不受理。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采取投票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必须要有半数出席法官的认可同意,案件才能成立,一旦成立,即是最后的定论,其重要性就在此处。

 

     这也是为什么每一次美国最高法院有了大法官空缺时,美国共和民主两党就不用说会全力以赴地争取了,那也是保守和激进两大派角力的战场所在。”

 

    “美国最高法院是如何成立的? 其历史背景是什么? 其法律的基础又是什么? 我问道。  

 

    “美国最高法院是在美国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众开国先贤们于1787年,在美国宾夕凡尼亚( Pennsylvania ) 的费城 ( Philadelphia ),召开美国联邦宪法大会 Constitution Convention时,达成了初步共识的结果。

 

     在众多的开国先贤们中,詹姆.麦迪逊 ( James Madison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二人,坚持不懈地伸张了他们卫的宪法主张:  

 

   宪法,已是这个新政府的基本原则,在各有权力的部门互相平等制衡下,将立法、司法与行政分开,这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要性所在The Constitution , which was the basis for this new order of government , separated the legislative , judicial and executive powers , without fully spelling out the powers of each branch , especially those of the Supreme Court

 

     经过了再三辩讨推演后,确定了美国的政治体系为司法立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并且互相制约的大前提,名之曰: 三权分立。再采用罗马参众议院制度与英国大陆法体系,创就了直到今天尚且赖之为立国原则的独特美国政治体系。”

 

     “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什么?”我问道。

 

     魔鬼先生说,“所谓三权分立,就是将美国政府的权力,平均地分割成三个称之为行政( Executive )、立法( Legislative ) 与司法 ( Judicial ) 三个政府。行政由白宫负责,立法由美国联邦国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负责,司法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负责。

 

     三个美国政府无分大小,各自运作,各自为政,互不允许干涉,但是又互相监督和合作。比如说, 美国总统是民选,但必须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通常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来监誓,始可就任。

 

     美国联邦国会是制作和厘定美国联邦法律的机构,但是没有执行权,执行权属于美国联邦行政部门。美国联邦国会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在未经美国总统签字批准前,不得生效,形同废纸。

 

     美国总统有权将美国联邦国会所通过的任何法案否决,使之成为废文。同时美国国会亦有反否决的权力,可以将被美国总统否决掉的法案,重新表决,只要大多数票通过,即不需要美国总统签字而可直接成为有效的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自我任命法官的人事权。所有的美国联邦法官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必须由在位的美国总统提名,经过美国联邦国会参议院多数票通过,始可宣誓就任。

 

     美国总统无权解散美国联邦国会。美国联邦国会有权弹劾美国总统和任何一位联邦法官和大法官,一旦大多数投票通过,被弹劾者必须立即走路离职。如果依然狡辩赖皮,美国联邦政府的警务总长可派武装力量强行驱逐之。

 

     美国总统委派到外国的全权大使,必须要经过美国国会的认可,任何未经美国国会认可的使节,不得走马上任。

 

     美国联邦国会众议院设有议长( Speak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 ) 一职,是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的美国总统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

 

 美国联邦国会参议院自己不设议会主席,美国副总统是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的法定美国国会参议院主席,但是除了议会投票结果是完全相同难以达成决议的情况之外 ,其余之时,不具有投票权。

 

  美国联邦国会参议院设有议会副主席 ( President Pro tempore of the United State Senate )  一职,是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的第三顺位继承人。

 

  美国总统的行为若有违法之处,任何人都有权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之,按照惯例和法律,美国联邦法院无权对美国总统的政治决定采取判决,除非该政治行动违犯了美国法律。

 

      美国三权分立的各种法律极度完善,各政府都有法可依,谁都不可超越法律而任意妄为。民主政治和独裁政治之间最大的分别 ,不在于是否有良法 ,而是前者有法必守,后者是有法不守。

 

      这使我想起一个有关蒋经国访问美国的小故事。七十年代初,当时的蒋经国,虽然名义上是台湾的国防部副部长,但实际上是台湾军政党警特一把抓,兼杀人如麻不留声的土霸王。 

 

  蒋经国这种以权乱法的叛国乱法行为,由于他老是玩弄那套又是上山下乡,又是出海入河,又是跑到农家喝茶,又是溜进乡间吃饭等的亲民表面小动作,倒也给他骗倒了一大批的无知之徒,误认为他是包公再生,天龙下凡。

 

  居然在台湾那个小岛上,荒唐地让蒋经国反复地沽名钓誉,可笑地让他不停地误国误民,连他是丢掉外蒙古的祸首卖国贼的这段历史都忽略和遗忘了。  

 

     蒋经国在美国华盛顿访问期间的一个午夜,随从开着车子到郊区游览,在四周无人的交通灯前,看见有一位美国人停在交通灯前,等待着绿灯的显示,因为夜深人静,四下无人,但该车子还是耐心等待 ,一直等到绿灯显示了,才开车前进。

 

     这给一直在远处观察的蒋经国一个很大的启示,美国人的确是有种守法的传统,即使在无人之时, 亦是有法则守。他感概地说,这在台湾,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可惜蒋经国知法犯法,和蒋介石一样的目中无法 ,乃青史定论的千古罪人也。”

 

     “请继续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展史的故事吧。”我不想将谈话的主题扯得太远。 

 

     魔鬼先生说,“当年建国之初,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规范美国最高法院的运作和任何的完善计划,那是经过了美国联邦国会与最高法院本身自我努力与建设 ,经过了许许多多的危机与动乱,始有所成。

 

     1789年,美国联邦国会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美国的司法制度法 Judiciary Act》付之施行。1790 2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此法,在纽约市的商业贸易大楼Merchant Exchange Building内宣布正式成立。  

 

      始创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由这几位当代的司法精英组成的: 院长是来自纽约的约翰.杰伊( Chief Justice John Jay ),五位常务大法官是来自南卡罗来纳州 ( South Carolina ) 的约翰.鲁图德兹 ( Associate Justice John Rutledge ),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威廉.谷森 ( Associate Justice William Cushing ),来自宾夕法尼亚州詹姆.威尔逊( Associate Justice James Wilson ),来自维吉尼亚州的约翰.布莱尔( Associate Justice John Blair )  和来自北卡罗来纳州的詹姆.艾黎德尔 ( Associate Justice James Iredell  )           

 

     由于当时的交通工具和条件皆是非常的不方便,导致约翰.杰伊院长来不及出席原定在当天举行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大家为了对院长的尊重,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后至次日,即17902 2 日才成会,自此以后,开展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的新纪元。  

 

     由于美国联邦宪法中并没有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清楚地定下来,于是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约翰.杰伊当仁不让,遂领导着五位常务大法官,自行制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与法规。1792年正式运作,开庭审理开国以来的第一件联邦上诉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是正式成立并开始了运作,可是与美国联邦国会和白宫相比之下,其权威性就差得多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甚至于对一些与美国立法和行政方面争议性强的案件,做不出坚定而权威的裁决,甚为学者们所议论。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建的头七十五年的三位院长约翰.杰伊约翰.拉特利奇( Chief Justice John Rutledge )  奥利.埃尔斯沃思 ( Chief Justice Oliver Ellsworth ) 的平庸领导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建树可言,这三位院长都是些法学修养深厚的学者,都是经验丰富的法官,但都不是开创局面的时代先锋。     

 

     江山备有人才出,各领风骚数十年。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到了1801年约翰.亚当斯总统( President John Adams ) 所提名来自维吉尼亚州的约翰.马歇尔( Chief Justice John Marshall )  出任第四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时,情况才有所改观  

 

     约翰.马歇尔院长坚定不移地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树立了典范,对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连声说不,连连对其做出严厉但公平的裁决,从此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威望大震,与立法行政两部门平起平坐,互为监督,美国政治上的真正三权分列,开始成形。 

 

     美国联邦国会将美国的领土划分成十三个司法管辖区,基本上是一州一管辖区。1860年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之合并成十个管辖区Circuits,一百零一年后又将之改制成『东部管辖区Eastern Circuits『中部管辖区 Middle Circuit』和『南部管辖区 Southern Circuit』三大管辖区,以便管理和运作。  

 

     今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管辖和领导下全美国包括波多黎各( Puerto Rico )关岛( Territories Guam )北马仁安纳岛 ( Northern Mariana Island ) 与维吉岛 ( Virgin Island ) 在内,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  ( Federal Circuit Court )  94个联邦地区法院 (  Federal District Court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行政法规定,每一位大法官每年必须要出席管辖区27 次,和全体大法官的法庭二次。美国联邦国会坚持最高大法官们必须要到处出巡,深入民间去了解实情,不可坐在华盛顿的舒服办公室里指手画脚,这更可避免受到美国总统的近水楼台环境的政治影响。  

 

     这条行政法规,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本来就人手短缺的众大法官们,更是忙于奔命,在众大法官们的满腹怨言和不切实际的情形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得不在1891年将之废除,进行改制。 

 

     今天,在新的行政系统之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坐镇华府首都的联邦最高法院,兼顾最为接近华府首都的马里兰州和维吉尼亚州二州,其余的常务大法官们,各自负责一或数个管辖区。

 

     200621 日,乔治.小布什总统提名的塞缪.小艾理图宣誓就职为最新的一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下令新的大法官们的管辖区是: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约翰.罗伯茨( Chief Justice John G. Roberts, Jr. ) 负责华盛顿特区首都管辖区 ( D.C. Circuit  ),联邦管辖区 ( The Federal Circuit ) 和第四管辖区 ( The Fourth Circuit )   

 

常务大法官.海可特.史特尔( Associate Justice David Hackett Souter ) 负责第一管辖区( The First Circuit )  和第三管辖区 ( The Third Circuit )    

 

常务女大法官露丝.白德尔.金思博( Associate Justice Ruth Bader Gin*****urg ) 负责第二管辖区( The Second  Circuit )  

 

常务大法官安托.史卡里雅 ( Associate Justice Antoine Scalia ) 负责第五管辖区 ( The Fifth Circuit )  

 

常务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 Associate Justice John Paul Stevens ) 负责第六管辖区 ( The Sixth Circuit ) 和第七管辖区 (  The Seventh Circuit  )  

 

常务大法官塞缪.小艾理图 ( Associate Justice Samuel A.Alito, Jr. ) 负责第八管辖区( The Eighth Circuit  )  

 

常务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 Associate Justice Anthony M.Kennedy ) 负责第九管辖区( The Ninth Circuit  )  

 

常务大法官斯蒂.柏雅 ( Associate Justice Stephen G.Brayer ) 负责第十管辖区  ( The Tenth Circuit ) 

 

常务大法官克仑斯.托玛斯负责第十一管辖区  ( The Eleventh Circuit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立案标准和条件是什么?”我问道。 

 

     “那是相当困难的,”魔鬼先生说,“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十条规矩The Supreme Court Rule 10 》的规定,主要的范围有三:

 

  第一,解决和理清美国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 To resolve a conflict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federal law or a provis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

 

  第二,更正过份和越权的不正当司法程序( To correct an egregious departure from the accepted and usual of judicial proceedings )

 

           第三,解决重要的联邦法律疑问,或者重新检查下级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原则性冲突的判决 ( To resolve an important question of federal law , or to expressly review a decision of a lower court that conflicts directly with a previous decision of the court )

 

     基于这几个大前提和原则,绝大部份的案件是进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门的,何况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将之立案前,还要经过大联席会议 The Conference 这最难的一关。”

 

     “何谓大联席会议? ”我不明白。

 

     魔鬼先生说,“这是一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里的一句惯用的行政语,指的是任何的诉讼文件移送命请愿Certiorari petition,在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之前所必须经过的一道司法程序。

 

     大联席会议开会时,是采取闭门会议方式进行,所有的九位大法官必须全都在场,任何外人包括新闻媒体,甚至于连大法官们的法律或行政助理,都不允许在场 

 

     所呈上来的诉讼文件移送命请愿,必须得到九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四位以上大法官的同意,才有下一步申辩 The briefing stage』的权利,否则,案件就算是到此为止,宣布死亡,永远完了。

 

     诉讼文件移送命请愿一旦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 ( deny ) 受理时,该诉讼文件移送命请愿在下一级法院所达成的裁决,将为最终的判决。”   

 

     “看来能挤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门的案件,是凤毛麟角的了。” 我自言自语地应着。

 

     “可不是! ”魔鬼先生说,“这些年来,平均每年有着超过七千件的上诉案件涌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但是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接受审理的案件,只不过是七十件到一百件左右,或者会更少,由此可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接案标准是极其严格的。

 

     诉讼文件移送命请愿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接受后,两造双方可以选择向美国最高法院呈递书面意见 ,或者直接在法庭上语言辩论The Oral Argument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从十月至次年的四月期间,每一个月有两个星期,作为语言辩论专用,每一件案件的两造各有三十分钟,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全体九位但不可少于六位大法官面前,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这三十分钟,可能是一件上诉案件唯一翻案的机会,每位律师都极度的重视和分秒必争地运用,问题是九位大法官中,人人皆有权对该发言律师的观点辩论,随时发难或提问,有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办案经验的律师,都会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因为时间一到,申诉没完,将更会影响到整件案件的完整性。   

 

     语言辩论』之后,全体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们,用民主程序的投票方式决定该案件的结论,数服从多数,归纳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书

 

     一般来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院长会指定一位资深的常务大法官来执笔撰写判决书,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规定时限做出决定,但通常而论,如果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年度结束前后,判决会出来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书是以三种形式来公布的,首先会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网站上公布一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  Slip Opinion

 

     第二次是用文字辑印成册,公开发布这种单行本称之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初步判决意见书   Preliminary print of the United states  Report

 

     大约一年之后,具有详实内容的最终的全版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书定版 Final volume of United states Report 会正式面市,在各个法律图书馆里都可见到。”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是九位大法官吗?”我好奇地问。

 

     “不是的,”魔鬼先生说,“在建国初期 ,美国最高法院是设有最高法院院长 Chief Justice 一位,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  Associate Justice 五位,总共是六位。”

 

    “当年那六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作量重吗? 我问道。

 

    “比之现在,过之尤不及,“魔鬼先生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立后的头一百零一年,由于行政法规的要求,每位大法官每年必须要在每个管辖区总共出庭审案27,在华盛顿联邦最高法院出庭二次,其劳累奔波可见一斑。

 

      1789年的法院法,更规定了最高法院的院址,必须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产生,是由美国在位的总统提名,经美国联邦参议院全院议员半数票以上通过始可上任,是为终身职。

 

      1789年的法院法』的另一创举是同时设置了『美国联邦检察总长United States Attorney』一职,专门收拾和起诉美国国内外为害美国利益的敌人。” 

 

   “我知道当选美国总统的基本条件之一是要在美国本土出生,否则能人者如亨利.基辛格国务卿( Secretary of State Henry  Kissinger ),也是无权参选。那么,美国的法律,有否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选的出生地,有所限制和要求呢?  我问道。

 

    “阁下问得好!”魔鬼先生说,“很少人留意这个美国联邦法律没有要求的规定。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1789年的第一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兼最高法院院长约翰.杰伊,直至最近2008年萨姆尔.小艾理图为止的107 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六位不是在美国本土出生的。”

 

    “那六位在外国出生的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是谁?”我问道。

 

   魔鬼先生说,“第一位是苏格兰( Scotland ) 出生的詹姆.威尔逊 ( Associate Justice James Wilson ) 来自宾州的詹姆.威尔逊,从1789年开始,到1798年期间,担任了八年的美国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最终死在任上。  

 

     第二位是在英格兰 ( England )  出生的詹姆.艾尔德尔 (  Associate Justice James Iredell  )。这位来自北卡罗来纳州的虔诚基督教徒,从1790年至1799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达九年之长,他和詹姆.威尔逊一样,也是死在任上。   

 

     第三位是在爱尔兰 ( Ireland )  出生的威廉.帕特逊 ( Associate Justice William Paterson  ) 这位来自新泽西州 ( New Jersey  ) 的才子,从 1793年开始,到1806年为止,共担任了十三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同样是死在任上。 

 

     第四位是在亚洲 ( Asia ) 出生的.布鲁尔 ( Associate Justice David J.Brewer )。这位在美国南方长大,来自萨斯州 ( Kansas )  的美国联邦法官,他从1889年开始,直到1910年为止,共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长达二十年之久,直到死在任上为止。    

 

     第五位是在英格兰出生的乔治.苏特兰德( Associate Justice George Sutherland )。这位来自犹他州 ( Utah ) 美国基督教圣公( Episcopal Church ) 信徒,从1922年至1938年之间,共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长达十六年,1938年,时年已经76岁的老法官身患重病,不得不宣布退休,四年后寿终正寝。  

 

     第六位是在奥地利 ( Austria )  出生的费力克. 法兰克福特 ( Associate Justice  Felix Frankfuter )。这位来自马萨诸塞州的第一代移民,从1939年至1962年为止,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长达23年之久,1962年,老法官在欢度了他的八十大寿后,宣布退隐,从此不闻世事,三年后含笑九泉。”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是否都是在位那么久呢?”我提出一个有意思的问题。  

 

     “并不见得,”魔鬼先生说,“美国自开国建立最高法院的219年以来,共有107 位大法官,除了现在尚且在位和已经退休的十位大法官之外,其余97 位大法官,平均在位期是16.7 年。”

 

     “在这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中,在位最久的是谁? 在位最短的又是谁?”我问道。 

 

     “这是个很有趣的问题,”魔鬼先生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众多的大法官中,干得最长的是威廉.道格拉斯。这位出生于明尼苏达州 ( Minnesota ),成长在康乃狄格州 ( Connecticut ) 的法官,自1939年到1975年,从自己41 岁开始,老当益壮地一口气干了36年,直到自己77 岁,身体素质无法承受庞大的工作压力,才宣布退休。 

 

  威廉.道格拉斯老法官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史以来,在位最久的大法官,至今为止尚没有人打破他在位最长的历史纪录。 

 

      第二长的则有两位。一是来自加利福尼( California ) 斯蒂.尔德( Associate Justice Stephen  J.Field )。他自1863年,时仅47 岁盛年,以少壮派的姿势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历经34 寒暑,他一直工作到八十一岁的老年为止,才因病不得不宣布退休,退休后不到两年光景,就撒手尘寰 ,蒙主宠召了。    

 

      另外一位也是干了34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的雨果.布莱克( Associate Justice Hugo L. Black )。来自阿拉巴马州 ( Alabama ),充满了争议的雨果.布莱克大法官1937年就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时,已是51 岁了,他在1971年在任上去世时,这位虔诚的基督徒,已是一位85岁的老人了。 

 

   至于在位最短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才华横溢却时不待我的托马斯.约翰逊 ( Associate Justice Thomas Johnson )。当他在1792年宣誓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时,就已经是一位身体带病的60 高寿老人了,心脏又不好,加上工作压力又大,上任没有几个月,还没对自己的工作环境混熟 ,就一命呜呼魂归天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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