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纽约州税补交通知,是要补交2004年的, $600. 我于2002年8月来美国,一直持J1签证, 按J1 treaty应该是前三年免税. 也就是说2005年8月份以前不应交税. 可知为什么又来了这个么通知? 是不是相关人员不了解这个treaty,或这个treaty只适用于联邦税? 请高人指点. 是不是应该交? 如果不交,如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