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妻子亲历丈夫“受贿案”形成的经历 3

来源: 相对强度 2015-01-19 20:34:31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3831 bytes)
三.祈盼司法公正:

  2014年11月20日中午,家属接到律师通知,说遂昌县人民法院通知他们应红星的案子定在11月24日下午3点在遂昌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宣判。

  家属闻言,心里顿时有一种不祥的感觉。应红星的案子在11月18日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提出了“受贿案”中存在着的诸多疑点和诸多矛盾,当事人当庭作了自我辩护,辩护律师也依法作了合理辩护并提请一审法院对诸多疑点进行核实,可是,事隔一天,一审法院就定下了宣判时间,那么多的问题,都核实了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未达到确实充分,其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让家属和当事人很失望,曾经对法院寄予厚望,曾经希望得到的公正变得遥不可及。

  家属和当事人开始准备上诉,辩护律师李晓丽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我们迫切希望“受贿案”形成的几个关键点能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审理和判决,这几个点将直接影响到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

  (一)请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威胁、引诱、欺骗、恐吓以及冻、饿、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红星供述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请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应红星2012年4月5日通话记录、2012年9月通话记录、2014年3、4月通话记录,以证实张健美和陈晓峰的行贿供述完全失实。

  (三)请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翁伯炎、张健美、陈晓峰等人出庭作证。本案认定的应红星收受钱款仅有上述人的证人证言,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应红星、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仅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与之印证或佐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请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尊重证据链等客观事实,依法对受贿案中存在的诸多疑点、诸多矛盾逐一进行核实,查明事实真相。

  应红星的父母年近八旬,年老体衰,自从应红星出事以来,整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应红星的孩子正值高三关键时期,正需父亲关爱支持,他的妻子也因此事身心俱疲、苦苦服药支撑,好好的一个家顿陷冰窟。

  一审开庭时,应红星说出了事实的真相,律师也作了合理合法的辩护。无奈一审法院只重口供不重证据,在诸多疑点未加落实的情况下草草判决。

  对于冤假错案的纠错,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已经越来越多的进入到我们的视野。

  在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法治中国”中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我们相信把一个多年来并将继续为国家的水利事业呕心沥血的技术干部、优秀共产党员错打成刑事犯,决非国家和社会之幸事!对于我们家庭和应红星本人更是极为沉重的打击,让人彻骨心寒!国家的权力机构若为极少数人的帮派斗争所利用,更是大家所不愿看到的。我们祈盼司法机关能查清事实真相,给予当事人公平公正的判决!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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