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朋友口述他亲身经历的事,供那些想回国养老的人参考。下面我就以第一人称的方式讲述故事的经过。
我出国前在央企单位分到了一套两居室的楼房,后来国家实行住房改革,把所有的单位住宅卖给了职工。当时根据我的工龄+职称,花了1万多块买下了我所居住的单元房。由于这个房子不是市场上可以买卖的商品房,我拿到的房产证是单位自制的俗称小房产证,这个房子无法上市交易,如果人离开了单位,房子要按原价卖回给单位。
过了几年,北京的商品房大涨,国家觉得卖给职工的房子亏了,就想法子再收点钱。于是宣布卖给职工的房子从福利房改为商品房,要求各单位按商品房的价格收差价,并且许诺将来房子可以自由买卖。我们单位于是根据房子大小面积又收了一笔钱,我补缴了大概3万多块。钱虽然交了,但是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却迟迟不发。单位还是实行原来的政策,人如果离开单位,房子要交回,单位按购买价格付钱。
后来我出国了,房子也没交回。本来就是嘛,我都付钱购买了,还有房产证,凭什么按原价卖给单位啊?傻啊?
单位由于找不到我,房子也住着人,它也没办法。而且单位类似我这样出国的,下海的人很多,都没退房,法不责众,再加上单位理亏,单位也就默认了。
又过了几年,单位准备扩大职工住房面积,把一部分旧楼房拆了盖新楼房,部分资金需要自筹。由于该新楼最大的收益者是当官的,可是他们又不想多出钱,就想了一个损招。所有职工都要按面积出钱凑份子,像我这样出国人员没有分到新楼,住房面积也没增加也要出钱。并且再次许诺,等新房盖好后就给大家发国家承认的房产证。
没办法,大家就又交了次钱,第三次买下自己的房。我花了10几万。
你以为故事到这里就结束了?想得美。后来不知道中央的那个部门制定了一条政策,像我原来这种中央直属单位的住房如果上市交易必须要通过单位同意签字,否则就算你手里握着国家颁发的房产证,后来又改名为不动产证也是废纸一张,不算数。
这个规定本来的用意是防止中央单位的各级领导利用职务之便,获得了大于职称规定的住房面积。如果对于超过规定的面积就必须按市场价格计算,补缴金额。可实际上这成了单位最后一次利用职工要卖房的机会再割一次韭菜。因为单位很容易就找到各种借口让你再交钱才能卖房,特别是我们这些出国人员或者下海经商离开了原单位的人。
由于我出国多年,已经习惯了国外一切按法律办事,不了解中国司法的黑暗。天真的以为我都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了,凭什么给单位再交一笔钱,于是我和单位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原单位使用了各种无赖招数,谈判愈谈愈僵,最后只好打官司。
个人和单位打官司其实风险很大。中国有句俗话:民不和官斗。特别是我原来的单位是中央直属的事业单位,赢的概率不大。
法官处理起来也非常棘手。根据中国法院的规定,法官判的案子要终身追责。如果你判错了,日后被查出将会遭到严厉处分,除非你已经退休。但是如果法官判公家输了,这就要形成案例。将来其它法官碰到类似的案子就可以引用案例判案,压力也是山大。所以很多时候法官只好找借口说由于案件涉及中央政府部门,法律不适用,建议按政府部门规定处理而拒绝受理。
可是事情已经逼到不打官司我就不能处理我的房产,只好硬着头皮上。
对于我状告原单位,他们也很吃惊。心想从来没碰到过如此大胆的刁民,万一官司输了,单位输不起这个面。于是聘请了中国数一数二的大律所。而大律所也不含糊,派出了北京某分支机构的主任加资深律师和我对阵。一场世纪大战即将开锣,鹿死谁手,且听下回分解。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