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本市出入境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人员在本市旅馆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办理住宿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但不包括依法免除住宿登记义务的领事官员和领馆行政技术人员。
境外人员在本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的,不适用本办法。旅馆业单位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境外人员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
第三条 公安机关为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提供便利,拓宽住宿登记渠道,简化住宿登记材料,在境外人员入境时提示办理住宿登记。
第四条 境外人员在入住后24小时内,应当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办理住宿登记。其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居住或者住宿在农村地区的,可以在入住后72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