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翻读网站文章,阅读到一篇于2011年7月2日发布的《我看香港回归与贺梅案》,看了几行,以为是中国共产党浪费人民血汗钱所办的《三报一刊》里面的自欺欺人白日梦魇,再细看之,非也,原来是所谓海外知识分子在自由世界里关于香港回归十四周年的政论高见!
《我看香港回归与贺梅案》说,〝但十四年来的岁月表明,「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的国策基本得到了落实,香港的自由得到了保障。〞
又说,〝香港媒体的一贯自由表达,使XX相信香港的自由的确是有保障的。〞〝至于香港人不需服兵役,不用交国税,享受中国国籍和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特权等,虽让相当多的大陆同胞眼热,但客观上稳定了香港社会。〞
这些言论,虽然表面不是出自《三报一刊》的政治骗子理论,但骨子里却是比《三报一刊》还要《三报一刊》,还要误导众生,虚假伪善,冒充民意,还要侮辱香港人民的尊严,羞辱中国人民的智慧。
如果这些言论也算得是知识分子的良知见解的话,那么这个世界还有什么叫做无耻软骨奴才?还有什么叫做睁着眼睛说胡话?还有什么叫做向独裁逢迎拍马,为暴政涂姿抹彩?如果这些言论也是爱国,那么什么才是误国?
就是因为有了这些海外华人的鱼目混珠,视天下人为傻瓜,黑着良心为独裁暴政拍手叫好,中国人的民主、自由和法治体系才镜花水月,才望梅止渴,才可望而不可得。
在毫无制衡力量的监督下,中国共产党才胆敢在中国大地上关起门来横行霸道,肆无忌惮地侮辱中国人的尊严,任意强抢豪夺中国人的权利,随心所欲地贪污腐败,中饱私囊,而且把独裁暴政伪装成爱国主义来愚弄中国人。
一九八九年年初,我应《中国之春》总编辑司马璐先生之邀,撰写了一系列关于《香港基本法》的评论。十四年后观之,依然看不到一点什么〝「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的国策基本得到了落实,香港的自由得到了保障。〞的影子。
十四年过去了,我看到的是依然独裁依旧,暴政尚存,贪污腐败越发猖獗,一党专政变本加厉,已经到了人民忍耐力的历史性极点。这些铁一般的事实,又岂是海外五毛党们几句粉饰太平的假话就能欺骗蒙混得了的?
《香港基本法》从一开始就是一场高级骗局,一场政治假戏,一场傀儡丑剧,而海外五毛们居然法盲至此,居然黑着良心说什么〝相信香港的自由的确是有保障的〞,也许这个〝相信〞是来自没有研究过《香港基本法》,也许是依然〝相信〞谎言说一万遍就成真理的魔法,可是这都是些泡沫,见风即破,抵不住时间的考验。
旧文新刊,作为因《香港基本法》炮制出来的傀儡政权假自治体系祸害香港人民十四年的活祭。
2011年7月4日 高胜寒在 美国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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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香港基本法草案》(上)
满纸荒唐言的所谓《香港基本法草案》,终于在那个由中国共产党一手把持控制,而最没有资格代表中国人民利益和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衙门上通过了,香港居民的政治悲剧序幕,就在《人民日报》的欢呼和掌声中拉开了。
根据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的《中英联合声明》,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开始,香港的主权将重新归属中国版图。
《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说:〝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个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根据现代的文明法则,一个国家只能有一部宪法,任何的修改或变更,必须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为之,否则即为违反宪法。任何违反国家宪法者,无异是人民公敌民族逆贼,人人得而诛之,此乃司法伦理,也是政治伦理也。多半的现代文明国家如英、法、美、德等的元首就职之时,其誓词皆有要求遵守并保护宪法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说:〝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现代的司法伦理告诉我们,宪法是国家最高的大法,任何地方法规若果与之抵触,地方法规则自动失效。
香港在九七回归以后,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而《香港基本法草案》亦是百分之一百的地方法规,因而无权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独立存在。基于此,许多的《香港基本法草案》地方法的条文,是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所抵触,因而严重地站不住脚,是不合法的。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十八条说:〝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任何的地方法规皆不允许抵触其国家最高的宪法,乃是现代文明国家公认的准则。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算不算是〝全国性法律〞呢?若果算是全国性法律的话,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然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不受其约束?可以不加以理会之?
这种特殊权力和理论根据,唯一的来源是来自《香港基本法草案》,但是《香港基本法草案》乃一地方法规,任何的地方法规,本身就根本无权通过,并且执行抵触国家宪法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这条不合乎法理的地方法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严的一种藐视和挑战,也是对中国人民尊严的一种侮辱,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的一种羞辱!
这种恶例一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的地方势力,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模仿香港形式,随意按照自己的利益而胡乱通过他们自己想要的所谓法律,如此一来,国将乱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说:〝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不是明文规定得清清楚楚吗?难道说这还会有另外一种的解释吗?
如果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算是全国性的国家基本大法的话,那么,特别行政区的人民,当然要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了,当然是要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约束的了。可是,果真如此这般的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其祸事则会随风而至矣!
我举例证之。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报告,向全中国人民解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定义和原则时说:
〝宪法修改草案的总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这就是堂堂皇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华和精神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若果接受了这种三流以下的宪法约束并行之有效的话,那将会是种什么样子的生活呢?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这种自由环境生活惯了的地方,会有人有兴趣去过那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生活和日子吗?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若果不接受这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话,那可是犯法而且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是要〝必须予以追究〞的。
这种两难局面,正好印证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黑衙门里那些党老爷们的不学无术,他们对法学理论认知上的肤浅,他们对逻辑推理之低能,是使人惊讶的,他们抛出来的东西,是无法不叫人流为笑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宁不哀哉?
我再举一例来证之。在法言法,就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黑衙门里那些党老爷们是不学而有术,即使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授权来制定某特定地区之地方法,但是他们绝对没有权力来制定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地方法!即使强行地制成了,也会因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所抵触而自动作废。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五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就说:〝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这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严格地规定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黑衙门里那些党老爷们,凭着什么权力和法理,胆敢公然公开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对着干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凭着什么来允许香港〝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呢?这不是公然公开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吗?这不是公然公开地〝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吗?难道说这些黑衙门里不学无术的党老爷们,果真的是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要大?还要高?还要厉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说:〝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们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只不过为了想统战得逞,只为了经济利益,只为了麻痹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精神防线,这些躲在象牙塔里急功近利鼠目寸光的党官老爷子们,就连自己的基本立场都不要了,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原则都放弃了。
党官老爷子们就情不自禁地热恋起他们心中的〝腐朽思想〞来了,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反对资本主义〞都不再反对了,他们非但不再反对他们心中万恶的资本主义,还恋〝腐〞情急地拥护起资本主义来了,更又一次信誓旦旦地保证什么〝五十年不变〞!
这种〝五十年不变〞靠得住吗?世人可以从中国共产党玩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勾当里找到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成立以来,就没有弄出过一部像样子的宪法,中国共产党的原则是,一朝权在手,便把宪法改,毛泽东如是,华国锋如是,邓小平亦如是。宪法是他们的专政工具,而非他们的治国准则。
一九七八年三月五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喜气洋洋地又重新通过了另外一部新的宪法。可是,只不过是四年多光景,这部所谓的宪法就玩完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彭真,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说: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定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使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行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
这部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前后不过是四年的光景,就已经〝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需要不相适应〞,而〝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了,这不是直接证明了中国共产党徒们的短视浅见吗?这不是直接说明了中国共产党的瞎搞乱搅吗?
堂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用了几年,就完蛋大吉了,就要撕掉再来部新的,而居然没有任何的共产党员出来为此而感觉到羞愧,为此而感觉到有负中国人民的重托,更不用说为此而负起行政、道义和法律上的责任了。
人民会不由自主地作出如此这般的逻辑推理: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用了几年就将之作废,那么,只是小小的一部《香港基本法》地方法,又有何用呢?连国家宪法都保证不了,又何能保证地方的区区小法?〝五十年不变〞,又谁能置信?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九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的语文。〞
在英国殖民地年代的香港,其官方语言为英文,乃是英国帝国主义要使香港完全殖民化的原因,除了培养殖民地的奴才化教育以便其统治之外,并无其他用处,虽然可恶,但却是可以理解。
但是在香港的主权回归中国后,已经不存在着殖民奴化教育的问题,因而没有再度的用法律形式来吹捧和独尊英语,中国人民应该有点骨气才对。
英国帝国主义的横行霸道和侵略战争,致使英语之能在全世界各地得以风行,如果是因为实用或方便的理由和原因,由民间自行为之即可,没有必要在中国的领土上用法律的形式去推动另外一种外国语言。
英国帝国主义者给予香港居民的是虚有其表的假自由,但是绝对不允许香港居民有任何点滴的真民主,这正印证了英国帝国主义政府的阴险与卑鄙,中国人民大可不必还要来个什么自干下贱地〝英文也是正式的语文〞,难道说一百年的丧权辱国耻辱还不够长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十五条说:〝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这明明是真统治而假自治 ,天下间没有一边任命地方长官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而一边呼之曰自治的道理。中国共产党搞假民主假自由和搞傀儡政权习以为常了,因而认为这就可以一手遮天,可以骗尽天下之人,真乃自欺欺人之谈也。
由此可见,中共由一开始,就将香港牢牢地〝人民民主专政〞了!中共自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彻底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由其背后操纵一切的行为中即可证之。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十七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各地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作任何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朔及力。〞
这是一段神来之笔的文字游戏,中国共产党表面上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自主的立法权,但是骨子里却根本不是那会儿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黑衙门,是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太上皇的姿势出现的。
任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构制定的任何法律〞,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黑衙门,认为〝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可以〝有关法律发回〞,且〝立即失效〞,不但是〝立即失效〞,还且〝无朔及力〞。
任何的文明国家,无一不实施地方自治。而一般而言地方自治的原则,是地方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地方法律不可抵触联邦法律,地方法律如果与联邦法律有所抵触的话,则地方法律自动失效;而联邦法律不可抵触宪法,如果联邦法律与宪法有所抵触的话,则联邦法律自动失效。
只要地方的法律不抵触国家的外交,国防与及联邦的法律,是应该拥有完全自主立法权的。而联邦对于地方的立法,只要不抵触联邦权限,是无权加以说三道四,是无权横加干涉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的太上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黑衙门,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控制是无所不用其极的,这些党老爷们,只要看不顺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就可立即将之〝无朔及力〞地将之作废,而其理由,居然是一句无边无际的什么不符合〝中央管理的事务〞!好一个〝立即失效〞,好一个〝无朔及力〞!
九七大限还没到,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幽魂,已经开始在香港的土地上随风游荡矣。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二十二条说:〝中国其他的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中国人民到中国版图所有的土地上去公差、经商或旅游,居然需要办理批准手续,这除了在严重地侵犯了中国人民的宪法自由搬迁权利之外,也只能说这就是中国式的社会主义特点和〝德政〞了。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说:〝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有迁徙的自由。〞迁徙的自由本来就是人类的基本人权之一,可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环境里,连这点基本的人权都是没有的,都是恩典的。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从这条不伦不类的法案中,世人终于可以看到了〝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狐狸的尾巴!
香港特别行政区既然是地方自治,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地方政权当然有权选择自己的行政长官,可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之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地方自己所选出来的行政首长,并不能走马上任,因为根据《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四十五条的要求,还须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
易言之,如果一贯性〝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人民政府因为某种原因而拒绝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自己选举出来的行政长官〝任命〞的话,那么所有的选举结果都将作废!
说的更清楚点,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只能玩假的地方自治,而不可以来真格的地方自治,因为一切都必须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人民政府说了才算,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被吹呼成了自治而且是高度的自治区吗?这就是所谓的〝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式的地方自治真相了。
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行政上,一贯性〝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人民政府,都已经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紧紧地掌控住,半点活动空间的余地都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不生效,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选出来的行政长官,没经中国人民政府任命,不得走马上任,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只孙猴子,又如何的跳得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如来佛掌?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四十八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行使下列职权----提名并报请中央政府任命下列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长、警务处长。〞依照这条的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权力,已经完全被彻底架空了!
堂的一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于自己政府的主要官员,只有〝提名〞权,而无任命权,居然连一位〝副司长〞的人事权力都没有!都被一贯性〝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人民政府剥削得干干净净,连一点渣子都不留,那么这不是名符其实的傀儡政权吗?这不是实至名归的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而在跑龙套吗?这又算是那门子的〝高度自治〞呢?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来说,有了任命,就非自治。既然有了这种形同殖民政策一般也似的《香港基本法草案》,那么,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由和民主,就算是一种遥不可及的春梦了。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条说:〝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条法案是整部《香港基本法草案》里最为荒天下之唐和滑天下之大稽的一条了,现代文明国家无一不将法律解释权付予最高法院,哪有将法律的解释权交给行政当局的?既然如此,还要大法官来干什么?干脆叫所有的大法官都回家去放羊算了!
且不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黑衙门,是不是由一批不学无术的腐败党棍子们组成的了,也不论是不是由一批无法无天的老八路们掌控的了,光只凭着基本常识而论,就教人觉得这些一贯性〝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人民政府的领导人,不是一些不知法律为何物的党棍,就是一些不学无术的法盲!叫这种党棍与法盲们来解释法律的原则和定义,会有正确性的结论吗?能不解释出一些人民民主专政的结论吗?
没有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不将司法的最后解释权,付予其国家的最高法院里的大法官们手上的。按照文明国家法则,立法机关是不允许拥有司法权力,更不允许有解释法律之权的,这就是为什么现代文明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一定要严格分开的基本理论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机关,根本无权跳出来去解释什么法律!要一个立法机关来执行司法机关的功能,非但是在狗咬耗子多管闲事,而且更会沦为世人耻笑中国无人的把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衙门里的党棍子们无法无天,胆敢以法西斯的形式来自我封王,擅自越权行事,恣意地糟蹋中国的司法系统,这简直是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种最大的侮辱!如果允许立法和释法混为一谈,扭成一块,那么,中国还要司法系统来干什么呢?
随便稍一检查检查这份所谓的什么《香港基本法草案》,就会得出这样子的一个直觉:象牙只能在象嘴里才长得出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个臭名昭著的黑衙门,为了麻痹和软化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的恐共症,故意在《香港基本法草案》里只字不提他们平常朝夕念念有词的〝马列思想〞和〝共产主义〞等的丑陋名词,当然更不敢对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民推销连他们自己都不相信的共产主义是这个世界上唯一的真理了。而在事实上,这部彻头彻尾反动透顶的什么《香港基本法草案》,就是一部包藏祸心的地方恶法。
《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说:〝按照「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社会主义是个空泛的政治名词,研究社会主义的著作,可以装满一火车,在这个多元化的世界里,有哪个国家是真格的去实行绝对的社会主义呢?
实行社会主义的国家,不见得就能产生共产党,也不见得就会演变成为了共产主义的社会,历史演变的事实早已清楚地证明了共产主义社会乃是一个不可能存在的海市蜃楼,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空中楼阁。
反之,有着共产主义的国家,不见得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并没有其一定的必然性。英国实行的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可是英国人并没有去实行共产主义的兴趣。
中共据说是在想实行共产主义,并一直将共产主义制度作为吸引中国人民的热馒头,结果实行了四十多年之后,是全国上下一片穷,自有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为证,这就是中国人民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制度吗?这能赢得民心吗?这会有向心力吗?
美国的社会安全福利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如果用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又有何不可呢?难道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会拒绝吗?
其实,《香港基本法草案》的序言里所谓的〝社会主义〞,说穿了就是共产主义的代名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黑衙门里的党老爷们,只是怕一语〝共产主义〞而天下惊,才说成了是什么〝社会主义〞而已。其内心之虚,其气度之短,其自信之缺,在此间尽见之矣。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而言,共产主义乃是一个现实问题而不是一个概念问题。除非中国共产党被推翻掉,除非中国共产党自己把共产主义扬弃掉,否则中共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推行共产主义,将会是迟与早的问题,而不是会与不会的问题,这将会是铁一般的结论。
什么是共产主义?早在一百四十二年前,共产党徒的老祖宗恩格斯就曾定论说,〝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而无产阶级的定义是:〝专靠出卖自己的劳动而不是靠某一种资本的利润来获得生活资料的社会阶级。〞
又说:〝无产阶级或无产者阶级就是十九世纪的劳动阶级〞。照此理论看来,香港的〝无产阶级〞,不是满街满巷都是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五条说,九七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所谓的资本主义,即是〝资产者阶级或资产〞。
恩格斯在一八四七年为〝资产者阶级或资产〞定调子时,就狠狠的指出说:〝现在他们在所有文明国家里几乎是一切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原料和工具(机器、工厂)的独占者。这就是资产者阶级或资产阶级。〞照此理论看来,香港的〝资产阶级〞,不也是满街满巷吗?
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徒们看来,香港既然在理论上已经存在着〝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大阶级,那么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两大阶级矛盾斗争而最终的两大阶级对决,是会无法避免地必然发生的。香港社会上两大阶级对决之时,就是中国共产党在香港实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之日。
如果论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其鲜血淋淋,其精彩绝伦,其脸厚心黑,任谁都比不上中国共产党党徒们心中的红太阳毛主席。毛泽东在四十年前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就说:
〝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累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
〝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制政,实行独裁。
对这些人,要他们规规矩矩,不准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们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这就是毛泽东思想中〝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并施行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序言里就说: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真是一段伟大的空话,认真的假话和无耻的黑话!中国共产党党徒们唯恐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不够彻底,唯恐羞耻中国人民之不够地道,所以这批目无法纪的党棍子们,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连哄带骗的塞了一些下流而见不得光的东西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所以在这部三流以下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开门见山地就丑表态地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现代的文明历史里,从来就没有一部歌颂一党一派或个人的宪法是受到世人尊重和被执行的,也没有一部这样子的所谓宪法是能维持得长久的,毫无司法观念的中国共产党的党棍子们,总误以为只要用宪法在自己的脸上贴了金,就能一步到位的永远享受着冷猪肉的殊荣,就能遮天蔽日地长久地蒙蔽住中国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些司法败类来说,是一块愚弄中国人民的遮羞布,是一种强奸中国人民意志的手段,而不是为国为民长安久居的百年大计。
就是因为如此的诈欺,就是因为如此的乱搞,就是因为如此的短视和肤浅,导致中国共产党至今已经建国了几十年了,连一部像样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拿不出来,中国共产党不但不以之为耻,不但不觉得为羞,井底之蛙们还在那里自欺欺人地吹嘘什么〝高度文明〞〝高度民主〞呢!
在这种霸王式的假文明假民主假自由的幌子下,毛泽东思想和毛泽东独创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就成为了一根误国误民的大毒草,这根大毒草毒汁四溢,见缝就钻,终于形成了文化大革命这场民族大浩劫!
按理说在经过了文化大革命这场民族大浩劫之后,应该有所改进才对,应该知错就改才对,可是事实上并非如此,新出炉的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然是换汤不换药,依然是五十步笑百步,依然是一部三流以下的宪法。
这部三流以下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上就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内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照此看来,在可见的未来岁月里,狂热的毛泽东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将会在中国占上了主流的位置,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要向之拱手称臣,都要向之退避三舍,那么,满街满巷都是〝资产阶级〞,即是毛泽东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中的〝帮凶〞〝反动派〞〝帝国主义的走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是一些最佳的被专政对象,那能置身事外吗?
因此,九七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最好是〝规规矩矩〞,不要〝乱说乱动〞,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毛泽东思想和人民民主专政〞,就会跳出来〝立即取缔〞〝予以制裁〞!
即使是最有权威性的宪法专家,也不能说中国人在中国的领土上,可以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吧?恶法之误国误民,恶法之害国害民,莫此为甚。
《香港基本法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责只能是〝提名并请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长、警务处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位。〞这是一条专为培养傀儡政权而精心设下的地方恶法!
如此一来,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因为没有行政长官所必须具备的人事权,而必然成为一位无关紧要而且已被彻底架空了的傀儡角色。而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的司、局、署、专、警、审等的官员,只需要向中国人民政府负责即可,而无需理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既无兵也无将,更无实权,连革一位副司长职务的权力都没有,又如何的能带领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走出困境呢?如此这般的绑手绑脚,如此这般的阻三挡四,那么所谓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除了要〝规规矩矩〞之外,除了不要〝乱说乱动〞之外,除了充当傀儡,除了作应声跟屁虫之外,可谓毫无作为可言。
其实在这个大前提之下,提名任命也好,提议革职也罢,都是已经不切实际的了,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共产党宣言》中,已经明确地指出:
〝我们已经看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得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即集中在已组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更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首先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暴力的干与,即采取这样一些措施,它们在经济上似乎是不够充份和没有效力的,但在运动进程中它们却会越出本身,成为变革全部生产方式所不可避免的手段。〞
〝总之,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旨在反对现存社会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远动中,他们最为注意的是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远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
〝共产党人认为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是可鄙的事情。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那些统治阶级在共产主义革命前颤抖吧。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自己颈上的锁链,而他们所能获得的却是整个世界。〞
这几段理论,是世界上所有共产党徒们视之为永恒不变真理的共同准则,是不会改变的夺权斗争手段和哲学,离开了这种血腥暴力大前提,共产党将会不再是共产党。
从这种理论上来看《香港基本法草案》中所说的什么〝五十年不变〞的意义是什么呢?这只能说明有两种未来发展的可能:中国共产党改变香港,或者香港改变中国共产党,但是香港能改变中国共产党吗?
《香港基本法草案》只是说〝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并没有提到说不在香港推销共产主义,或者马恩列史毛等的思想,更没有任何可以约束中国共产党在香港活动的条文,而香港不可能离开大陆而能生存的特殊地理环境,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又必然会是傀儡一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部门主要领导更是共产党的马前卒,如此一来,那些什么〝五十年不变〞,什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什么〝高度的自治〞等的口号,不都是一些政治骗子的虚假诺言吗?不都是一些毫无意义的魔术名词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前途,不是已经清清楚楚地描叙出来了吗?
从《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炮制出来的这份充满了封建观念、虚假奸伪、傀儡心态和奴才意识的所谓《香港基本法草案》来看,加之前有毛泽东思想的最好是〝规规矩矩〞,不要〝乱说乱动〞,后有马克思恩格斯主义的〝实行暴力的干预〞〝用暴力推翻〞,香港未来的前途,是无须再去算命的了。
〝一国两制〞是一条行不通的死胡同,是一种为达到统战目的而设计的阴谋圈套,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当大英帝国主义者势力从香港撤出后,当这部毒汁横溢的《香港基本法草案》成为了事实后,当中国共产党的势力紧紧地全面地掌握住香港后,就像今天〝享有高度自治〞的西藏一样,还有谁胆敢出来向中国共产党讨价还价呢?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一日,美国《华盛顿时报》有新闻报道说,英国政府恐怕中共最近在西藏的激烈铁腕横行霸道野蛮干法,会在一九九七年后的香港重演,所以计划着在英国国会通过一项名为《香港民权法案(Hong Kong Bill Of Rights)》的法律,旨在为香港的居民提供一项保护。
英国人的这个政治动作,是在猫哭老鼠假慈悲。英国历来就是一个阴险毒辣的老牌帝国主义国家,其老窝不过只是英伦三岛而已,其所以风云际会地有机会称霸世界,所靠者并非其慈悲,乃是与慈悲正好相反的残忍和屠杀。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族主义和民权主义到处抬头,到处高涨,愿意继续接受英国帝国主义的剥削和压迫的国家越来越少了,纷纷宣布脱离英国帝国主义而独立,〝有太阳照到的地方就要有大英帝国的旗子〞的牛皮,也跟着破裂。
这个年老多病的老牌帝国主义,其没落和式微,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定律,也是所有愚民政府终将必然失败的最佳写照。天理昭昭,把英国帝国主义的残余势力从香港扫地出门清理出去,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历史责任。
当年英国的无良商人,持着英国维多利亚女皇特别批准签发的合法贩卖毒品营业执照,到处在全球各地公开贩卖鸦片和其他的毒品,害人无数,而英国帝国主义政府则凭着其船坚炮厉和脸厚心黑,为了金钱,居然公开当了其毒贩子们的后台总老板。
中国和英国帝国主义的〝鸦片战争〞,就是最好的罪证,中国不允许英国帝国主义再继续在中国贩卖毒品而招来了一场侵略战争,因为军事失利,被迫签下城下之盟而割让香港。
英国帝国主义自从因贩毒战争而意外地侵略了香港以来,就一直没在香港安过好心眼,它们从来都是唯利是图而且是唯英国之利是图,其所设立的殖民地政府,更是如此,吾仅以香港政府的所谓立法局为例证之。
香港立法局是根据英国所谓的《皇室训令》和《英皇制诰》而成立的。英国帝国主义者在它们自己老家里,倒是将其自己的政治体系搞得头头是道有板有眼的,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门,清清楚楚,可够文明现代化的了,可是当它们在搞殖民地政府时,就完全不是那会子事了。
满肚子坏水的大英帝国主义者,为了全面而有效地牢牢掌握住香港这块肥猪肉,无所不用其极,什么下流无耻的手段都使出来了,全部的立法局人员总数是五十七人,这五十七人中,扣除了港督、布政司、律政司、财政司、七名官守议员和二十一名委任议员外,只有二十四席是民选的议员。
香港的港督是官派的,又是法律规定的当然立法局主席,布政、律政、财政三司是港督委任的,亦是理所当然的官守议员,另外七席来历不明的官守议员,和所谓港督御点的二十一名委任议员,都是一些标准的英国殖民地走狗式的政权傀儡,他们更身受香港行政法规的约束,在表决任何的立法动议时,除了预先宣布了可以〝随意表决〞之外,其投票行动硬性规定〝必须同政府的立场一致〞。
在整个香港立法局的五十七席位中,这帮子家伙就独占高达三十三席之多,所以在任何的情况之下,香港殖民地政府都拥有过半的立法铁票,因而可以紧紧地掌控住香港的立法局,而可为所欲为了。香港立法局的不公平野蛮结构,就是英国帝国主义在香港的胡作非为的缩影。
这样子的腐败政府,这样子的傀儡政治组合,这样子的反动立法机关,会有可能替香港人民争取得幸福和权力吗?这虽然是可恶和反动的了,但是真正最可恶和反动透顶的,却是香港立法局虽有立法之权,但无立法之实。
根据《皇室训令》和《英皇制诰》的严格规定,英皇有对香港立法权之〝最后保留权和否决权〞,意思即是英皇有权以行政命令来推翻任何香港立法局经过三读而通过的法案,使之立即失效。这种殖民地式的悲哀,正充份地显示出英国帝国主义的虚伪、阴险和其野蛮而下流的庐山真面目!
但是如果将英国帝国主义式的香港立法局把戏,和《香港基本法草案》中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把戏作一比较的话,会惊讶的发现,它们居然是完全一模一样,毫无分别之处!
可是,香港在英国的统治是殖民地政府,但是在九七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主权地啊,怎么跟英国殖民地是一个调调呢?看来可怜巴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人民,是才离狼穴,又进虎口也!
英国殖民地的香港立法局,已经是够差劲的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局,也并不高明到那里去。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的第六条说:〝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五十五人组成,其中,地区性代表人士十五人,工商、金融界十六人,专业界十二人,农工、社会服务、宗教等十二人。〞这好像是在开玩笑,请问〝劳工界〞的代表是如何选出来的?〝专业界〞指的又是谁?
也许是侮辱中国人民成性,也许是将中国人民分类分得顺了手,一下子忘了自己的〝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诺言和保证,而且还迫不及待地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分起成分来了,不但要分,而且大分特分。
一时间,什么什么共产党味十足的〝工商界〞〝金融界〞〝宗教界〞,和什么什么〝专业界〞等等,这不是些大荒其唐,不伦不类吗?〝五十年不变〞的空头许诺言犹在耳,《香港基本法草案》上的信誓旦旦墨迹未干,阶级分类的架势就已拉开了。
如果说英国式的香港立法局是强盗式的话,那么中国共产党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局,则可呼之为分赃式。
同一条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代拟稿)》又说:〝原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凡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案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这一条的〝决定〞,真是决定得莫名其妙!在英国强盗式的香港立法院中,现任的港督,是香港立法局的当然主席,也是英国在香港的全权代表,难道也可以留下来不成?
布政司、律政司和财政司三人,是香港港督委任,更是天生的官守议员,另外再加上七名官守议员和二十二名非官守议员,全由香港港督委任,也全是英国在香港的马仔或龙套,这批家伙们,全都受着英国〝必须同政府的立场一致〞的所谓行政约束,根本就没有任何的民意基础,更没有任何的代表性可言。
他们职位的存在,其本身就是对民主制度的一种严重侮辱和讽刺,更是中国人民羞耻的烙印! 难道这些狗腿子式的所谓立法委员们,也要他们留下来继续来羞辱中国人民吗?
中国人在香港恢复了主权后,有什么必要还去留恋这些羞耻的烙印?他们凭什么还要继续来凌辱中国人民?人民的立法代表,本来就是有着时间性的委任制度,时限一到,不连任就走路,没有什么好商量的余地,平常都已如此,何况主权更易?(待续)
2011年7月4日 高胜寒 在 美国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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