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一家之言,供参考:

本文内容已被 [ 悟空孙 ] 在 2012-11-06 14:57:06 编辑过。如有问题,请报告版主或论坛管理删除.

 

不同文化背景下对待自杀的态度  

   

  

                  许锡良 

  

  

不同文化对待自杀的态度基本上都是否定式的,几乎没有哪种文化公开赞扬自杀现象,甚至许多文化是用法律的方式来明文禁止的。这个现象用来解释不同文化背景下都有人类的共性是相通的。虽然比如印度教、佛教里,没有用法律明令禁止自杀,也没有对自杀者以惩罚与凌辱。但是,他们也同样通过教义戒律阻止人的自杀行为。这说明不同的文化中都有普世价值的一面。因为,如果有哪种文化赞扬自杀,那么,人类在这种文化下就有可能灭绝。但是,不同文化里反对自杀的理由却是大不相同的。世界上的文化里唯一鼓励并且赋予自杀一种神圣光环的是儒教文化。这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宗教文化中几乎是绝无仅有的。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在其《自杀论》(埃米尔。迪尔凯姆著,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12月第1版)专著中对西方文明的自杀现象有过详细的论述。

 

一、基督教文化中的自杀

 

 基督教文化是在基督教社会刚一形成就严厉禁止自杀的。“公元452年,阿莱斯宗教会议宣布,自杀是一种罪过,而且只能是一种恶魔般的疯狂的结果。”(同上书,第353页。)此后的公元563年,此项禁令得到了教会刑法的承认。禁令对自杀者的惩罚就是“在弥撒圣祭时不能得到被追念的荣幸,他们的尸体在落葬时不能唱圣歌。”(第353页),此后民法又规定,自杀者的尸体要由处理杀人的权力机构处理,死者的财产不归通常的继承者而要交给贵族。许多习惯法满足于没收财产,而且还规定不同的肉体惩罚。这种肉体惩罚包括自杀者的尸体要被倒挂起来,有时尸体还要被拖到岔路口吊起来,如果是女人,尸体就要被烧掉。甚至精神病人的自杀,也不能够例外。惩罚的办法通常是将尸体脸朝下放在柳条筐里被拖着游街示众,然后被吊起来或者扔在垃圾场上。自杀者的财产要被完全没收。如果是贵族则要被贬为平民,他们的树林要被砍伐,他们的城堡要被拆毁,他们的纹章要被打碎。这种对自杀的惩罚的做法,一直到1789年法国革命时才废止了相应的刑律。但是社会公共道德仍然对自杀现象进行谴责,自杀在公共意识中仍然引起强烈的反感。如果有人在自杀时得到他人的帮助,哪怕是非常微小的帮助,也会被法律指控为谋杀罪。

 

同为基督新教的英国甚至比法国对待自杀者还要更为严厉。10世纪时,英国国王爱德华在他颁布的法律中规定,自杀者与盗贼、杀人犯及其他犯罪行为同罪。直到1823年,英国习惯的做法仍然将自杀者的尸体用木棍抬着游街示众,然后埋在大路旁边,没有任何宗教仪式,自杀者必须单独埋葬,同时还要宣布他为不忠,生前的财产必须全部交给国王。在英国废止这种做法是1870年。但是仍然保留条款:自杀未遂等同于谋杀未遂。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当时的瑞士,自杀者的尸体要受到骇人听闻的对待,如果这个人是自刎的,人们就在靠近他头部的地方钉进一块木头,把刀子插在木头里;如果他是投河的,人们还把他埋葬在水下五尺深的沙土里。

  

 俄国东正教文化里对待自杀者的惩罚更为严厉。自杀的遗嘱被视为无效,而且也不能够举行基督教葬礼。自杀未遂要被处以罚款,数额则由教会来确定。怂恿他人自杀或者以某种方式帮助他人自杀的,例如提供必要的工具的,要被当作共同预谋杀人处理。

 

1881年美国纽约州法律也规定了自杀为犯罪行为,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对自杀者的惩罚。因为人已经死了,法律不能够追究死者。但是,如果一个人自杀未遂,则要被处罚2年以下的监禁或者200美元以下罚款,或者二者并罚。

  

 基督教文明对自杀之所经严厉禁止是与其教义精神密切相关的。因为,如果一个人无缘无故自杀,那么就说明他不爱惜自己,而一个不爱惜自己的人更不会爱惜他人。这与基督教里强调的,人必须爱人如已是一脉相承的。爱人如已,必须要学会把自己爱惜好,然后他人才能够从你这里获得相应的爱。一个选择自杀的人,是不可能将自己的爱施加于人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在基督教文明里,人是神圣的,甚至是最神圣的,是万物的灵长,是宇宙的精灵,是上帝的创造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除了上帝之外,无人可以主宰一个人的生命,即使他自己也没有这个权利。因此,基督教文明里在所有的文明中,对自杀禁止得最为严厉,惩罚也最为严重。 

  

二、伊斯兰教中的自杀

 

 伊斯兰教社会同样坚决禁止自杀。理由正如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所说的:“人只能够按真主的意旨根据生死簿上规定的寿限去死。”——“当寿限到来时,他们既不能推迟片刻,也不能够提前片刻。”——“我们已经确定,死亡将依次袭击你们,谁也不能比我们先走一走。”很显然伊斯兰教反对自杀是基于神的神圣性,因为人的生死是由神来决定的,作为生者自己不能够决定。自杀行为是人对于真主不顺从和反抗的行为。因此,在伊斯兰文明里也强烈反对自杀行为。但是伊斯兰教派中也有一种原教旨主义的派,对于失身的女孩执行荣誉处死野蛮作法。但是,这不是普遍行为。

 

 三、古希腊文明的中自杀

 

 古希腊文明对于自杀行为不同于基督教与伊斯兰教,自杀是可以允许,也可以理解的行为。如果一个人自杀前,能够向国家申请,说明理由,并且得到议会的批准,那么自杀就是合法的。只有在个人没有得到国家批准时,自杀才是非法的。这个时候,自杀的人因为做了对国家不忠诚的事情而要受到凌辱,比如不能够享受正常的荣誉和葬礼,而且自杀者的一双手还要被砍下来另埋他处,因为正是这双罪恶的手结束了他自己的生命,因此,这双手不能够享受与他的尸体同等的待遇。

 在雅典,如果一个将要自杀的人在自杀之前能够向议会说明理由,请求元老院批准,如果请求正式得到同意,那么自杀行为是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在雅典的法律里规定:“不愿再活下去的人应该向元老院说明理由,并在得到许可后去死。如果生活使你不愉快,你可以死;如果你运气不好,你可以唱毒芹汁(苏格拉底被处死时喝过的毒药,作者注)自尽。如果你被痛苦压倒,你可以弃世而去。不幸的人应该说出他的不幸,法官应该向他提供补救的办法,他的不幸就可以结束。”雅典法律为什么规定自杀的人事前必须向元老院申诉呢?就是要给想轻生的人一个活下去的理由。如果他受到贫困、冤屈与暴力压迫而无法活下去,那么元老院就有责任帮助他申冤并且提供必要的帮助,帮他度过难关,让他能够幸福快乐地生存下去,只有当法官与元老院也无能为力的时候,才可以选择自杀。雅典法律对自杀现象采用的是比较理性而宽容的态度。给予想自杀的人一个补救的措施与挽留的机会,因而是比较人性化的,相对于基督教的宗教色彩来说,古希腊对待自杀现象更为现实、理性而充满人性的光辉。基督教里禁止自杀是基于人的神圣性,因为自杀严重地伤害了这种关于人的神圣性精神,为了杜绝后面的模仿者,对已经自杀的人进行惩罚为的是对后继者起到一个警告的作用。

 然而在西方文明里,对待自杀的态度还是得到了比较理性的认识。一个叫费里的思想家撰写了一本《杀人与自杀》的专著,用严密的逻辑推理出一个人选择自杀是他的人权的表现。因为,既然承认人有生的权利,也就承认人有选择死的权利。因为从逻辑上讲,生的权利也包涵了死的权利。

但是,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每个人的生死都会关系到他人的幸福与快乐。一个人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表面看来没有伤及他人,但是,自杀的人其实还是伤害了社会,特别是伤害了他的家庭。在自己选择放弃责任的同时,也损害了与他关系密切的人的幸福。

 

四、印度文化里的自杀

 

 印度文化里主要包含了印度教与佛教。无论是印度教还是佛教,都带有强烈的厌世情绪。印度文化是向后看而不是向前看的文化。避免谈今世,而只盼望来生。主张禁欲主义,色即空或者空即色。出家人,四大皆空。对待生命的态度认为每一种生命都有灵魂,会再生或转世,善恶将得到报应,这种轮回周而复始,无始无终。要得解脱必须达到梵我如一的境界,即灵魂与神合而为一。解脱的道路有三种:一是行为的道路,严格奉行各种戒律、例行祭祀;二是知识的道路,通过学习、修行、亲证等;三是虔信的道路,靠信仰神而得到恩宠。为的是避免被轮回。人的生命注定是痛苦的,人的生老病死,都是痛苦与罪恶的根源。而基督教文明有向前看的内在动力,因此发展了现代科学文明,而印度教、佛教有只专注来生,而对今生今世采用漠视的态度。儒教则只专注世俗的功利。

 

 印度教起源于哈拉帕的转世及灵魂不死之说,在吠陀时代晚期重新出现,并成为印度教更深一层的基本组成部分。凡人一生中产生的业,决定了他的灵魂下次转世重生时,究竟是成为更高等或更低等的人,还是变成一头兽,或甚至一只昆虫。特殊的虔诚、默想、禁欲和对永恒真理的理解,可避免转世的生命轮回;这样境界的灵魂避开了这种轮回而达到超脱,这并非有形的升入天国,而是精神上与神或天地万物重聚的极乐。借助凡人肉体的不死灵魂,凡人的生命可以包含一个具有神的不朽创造力的永生幽灵,而灵魂则能够再生或转世。

  转世的信念加强了印度教尊重一切生命的情感。一个人的亲戚或祖先也许已经再生为一匹马或一只蜘蛛。从哈拉帕时代以来,牛得到特别的尊敬,这是由于它们的基本用途及母牛产奶造成的创造和母性象征。公牛自然象征着耐力和男子汉气魄(与地中海文化一样),母牛则以其有光彩的大眼睛而象征温柔。但对印度教来说,一切生命都是神圣的,任何生物都是显示神的存在的伟大生命链条上的一环。自杀自然也是不被鼓励的。

 

而佛教里有涅盘寂静一说:此系佛教之中心思想,意指不生不灭,身心俱寂之解脱境界。若离开涅盘思想,佛教就形同生灭的世间法,只能称之为劝善,不能体会因性本空,果性本空之非因非果甚深奥义。未入正信者,每以涅盘为死亡,此乃严重之误解。倘如其所言,则死亡又为另一生命之开端,岂非生死未了?众生长劫轮回之苦,乃受业力所牵,作不得主。唯有佛陀为究竟涅盘,以其死即不复再生,不生则不灭,盖已打破无始无明,彻见本来面目,此乃称为佛教最可贵之处。(以上资料均来源于百度百科)

凡人皆贪生畏死,因世间他事,皆有解决之道,唯独死亡,无可商量。圣者超脱物外,于现实生活中,即是不生不灭之涅盘妙心,所谓:‘不染六尘名护法;不生妄想名涅盘。’心外见法,名为外道;若悟自心,即是涅盘。生死与涅盘本无距离,只在当下一念间。若体悟本性,生死、涅盘皆不可得。吾人但不造生死业,即得大涅盘;若求大涅盘,即造生死业。佛教里将人的生死称为涅盘圆寂,认为人无生无死,不生不灭,无论自杀还是自然老死,都是一种对现世痛苦的解脱。

佛教以戒律严格禁止自杀行为(见道坚《佛教与自杀危机干预》一文,作者系重庆佛学院常务副院长,引下引述的文字均出于此文。)

 佛教重视戒学,即团契精神的形成,需要一定的行为规范和精神引导。无论刚刚受持“三皈五戒”的初信之人,受持“八关斋戒”、“菩萨戒”的净信居士,辞亲出家的行童、沙弥、比丘等,莫不“以戒为师”,谨尊佛诫。这些戒律次第严明,根据信徒的信仰层次,制定了宽严不等的佛戒,以期“防非止恶,自净净他”,而各种戒法中,杀生一戒,列为首要。杀生包括“不自杀,不教他杀”等。如《阿含经》云:“尼拘陀,云何是汝修行?所持四戒:谓不生自杀生,不教他杀,不随喜杀。”(《阿含经》卷一第223页上)不自杀又有不亲自杀生,不自杀的内涵。不教他杀包括不教唆他人杀生及叫别人帮助自杀。也就是说,自杀也是一种严令禁止的杀生行为。

 佛陀在《大正藏》卷二中开示:“若有舍此身,余身相续者,我说彼等则有大过。”(P348页上)杀生罪过极大,《梵网经》云,凡生者皆为我父、我母,故杀生即杀父母。因此,自杀无异杀父杀母的极大罪过。

据《大智度论》载,无论如何勤修福德,若未遵守不杀之戒,亦将失其意义。因此,不杀生包括不自杀,是保证修行进步的基石。《阿含经》中记述了佛陀时代比丘因为修习不净观而出现“极厌患身,或以刀自杀,或服毒药,或绳自绞,投岩自杀,或令余比丘杀”的自杀危机,佛陀现身说法,说生命的尊贵,以清静光明观克服厌世心理,挽救了无数的生命。但是,佛教里没有对已经自杀的人进行惩罚。这与基督教文明大不相同。

 

 五、儒教里的自杀

 

 在所有的文化中,几乎只有儒教是鼓励自杀的。从远古的孔子主张杀身成仁,孟子主张舍生取义,到中古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再到十分惨烈的“贞妇烈女”,都是鼓励自杀的结果。日本人的武士道精神里的动辄自杀也是与这种儒家文化的影响有密切关系的。说到底都是都是让别人去死,而圣人自己却活得好好的。不是七十三,就是八十四,而且都是寿终正寝,无疾而终。虽然《孝经》里开宗明义就说过:“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开宗明义章》”那是作为父母投资回报的财产,而不是作为人的生命尊贵来劝说的,这种说法的后面并不是要珍惜生命,而是作为父母的私有财产,作为子女不可擅自损毁,对生命予夺的大权在君主,在父权,而不是在自己。这一点,我们从“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中也可以印证这种不敢毁伤身体发肤的真实意图。一旦,一个人的自杀对于保住名节有利,全家族的人都会出来逼你去死。这种现象,在巴金的《家》、《春》、《秋》三部曲以及《红楼梦》这些小说里都有详细的描写。可见,这种文化的虚伪与残酷无情由此可见一斑。中国历史上有无数的歌颂自杀的例子。而歌颂得最为厉害的就是对女人失节之后的自杀行为。这直接造就了无数的贞节牌坊。

 比如汉民族有女性自杀殉夫的传统,明代苏州昆山有一个叫李惠的妇女,19岁时夫亡,也没有生育。她留在夫家决心守节,有人劝她:“没有儿子,老了靠谁?”她说:“丈夫是天,天只有一个。夫死无子,是我的命不好,你们不要用这些脏话来污我的耳朵!”为了“明志”,她几次想自杀,都被家人救下。洪武十年时,丈夫的哥哥犯法被捕,她也受株连入狱。有人又劝她说:“如果你改嫁,离开夫家,这事就与你无干了,你就可免罪了,否则,将死在狱中。”李惠怒气冲冲地说:“我不会因为危难而抛弃礼义,只要能守节,就是死一万次也在所不辞。”她的行为深受官府赏识,明太祖还下诏旌表了她。

  

  有的女子只是许聘于人,并未过门,夫死,也终身守节,或以身殉夫。如据《开封府志》记载,明代开封府杞县有一个女子郑京姐,10岁时许聘给王念祖,不久,王病死。当时年仅十一二岁的郑京姐力请父母让她归于王家。去王家后,穿上自备的哀服,先拜天地,再拜王氏父母,再拜父母,一如婚仪。礼毕,来到念祖灵柩前哭奠、守灵。5天后,送葬的日期到了,她换上吉服,在柩旁自缢身死。

  

 到了清代“男尊女卑”已达到了一种迷信的地步,甚至认为只要军队中有女人就注定要打败仗。乾隆三十四年(1769)颁布了禁令,严禁外国妇女来华,其后世代相传。道光年间这种情况更变本加厉,《东华续录》记载,道光十年(1830),军机大臣上书奏请“藩妇不准来省居住,夷商不准坐轿进馆”。当时的两广总督卢坤在《防范夷人章程八条》中明确规定:“夷人偷运枪炮,及私带藩妇梢人等至省,应责成行商一体稽查也”。

 1918年,中国有一个女人死了丈夫,她试用了九种不同的方法自杀,磨难了98天才成功死去。死后她的神主牌被供奉在祠堂上让人膜拜。政府、民间宗法势力都对践行这些儒家教条的行为都加以引导和鼓励。依照“褒扬条例”,凡妇女至少在30岁到50岁之间不再嫁人或为亡夫或未婚夫而自杀或因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者,都会受到政府褒奖。

 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古希腊文明都明确反对自杀,惟有我们这个民族鼓励女人自杀,鼓励别人去死,真是野蛮啊!野蛮来自于儒家教条“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及其信徒。(以上引述的文字出自《惟有儒教鼓励女人自杀,真是野蛮啊!》一帖。)在对待人的生命的态度上,儒教是最为恶劣的。在这里充满了霸气,暴虐之气,而且心怀鬼胎,别有用心。说到底都是为了一已之私利,让别人去送死,这是中国千年来灾难不绝的重要原因。

所有跟帖: 

谢谢分享,比较全面了。 -miat42- 给 miat42 发送悄悄话 miat42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1/06/2012 postreply 10:37:44

商榷一下:孝经明确反对自杀自残行为 -humbletrader- 给 humbletrader 发送悄悄话 humbletrader 的博客首页 (897 bytes) () 11/06/2012 postreply 12:01:32

这些个说教,根本上都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 -悟空孙- 给 悟空孙 发送悄悄话 悟空孙 的博客首页 (370 bytes) () 11/06/2012 postreply 12:15:31

我非常不同意二十四孝这本书,借孝名讲残忍故事 -humbletrader- 给 humbletrader 发送悄悄话 humbletrader 的博客首页 (895 bytes) () 11/06/2012 postreply 13:10:53

有的人被虐心理上会产生快感,裹脚布有其慰籍作用。 -板儿牙- 给 板儿牙 发送悄悄话 (0 bytes) () 11/06/2012 postreply 13:29:40

同意你比较客观的看问题。 -miat42- 给 miat42 发送悄悄话 miat42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1/06/2012 postreply 13:31:50

握手。:) -humbletrader- 给 humbletrader 发送悄悄话 humbletrader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11/06/2012 postreply 13:38:30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