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极为恶毒的“自杀免责”与12坠名单

郭台铭26日在接受中外媒体采访时回应,有关致员工公开信中“自杀免责”的条款并无推卸责任之意,只为消除过高赔偿金可能引发的“变相鼓励”。郭台铭对个别不当用词表示道歉,并当场宣布协议作废。

26日是富士康科技集团媒体开放日,此前发出的《致富士康同仁的一封信》中有关“自杀免责”的条款引起部分员工不满。记者在富士康集团看到,这封信分为“公司告知”和“员工承诺”两部分。

有关“自杀免责”条款是这样的:“基于国家法律、集团制度和人道关怀之原则,集团对员工意外事件的处理均依法依规进行,对员工意外事件(含自杀、自残等),公司将不支付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赔付项目,但定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依法赔偿,并进行合理抚恤工作。”

有记者和员工质疑,这一条款富士康公司有“推卸责任之嫌”。郭台铭说,公开信本意在于缓解员工的心理压力,对于有关条款可能给员工带来的不愉快深表歉意,并当场在这封尚未发出的公开信中的有关“自杀免责”条款上画了一个“×”,表示有关协议条款当场作废。

记者调查了解到,富士康科技集团在此前发生的多起员工坠楼事件中,对死者家属均给予了高于一般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金。富士康科技集团新闻发言人刘坤此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富士康公司给予坠楼身亡员工家属的赔偿金一般在30万元左右。

“之所以强调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是担心过高的赔偿金可能引发‘变相鼓励’,我们公司的政策不能成为不幸事件的变相鼓励。按法律法规规定补偿,不是不补偿,更不是推卸责任。”郭台铭说。

当天下午,郭台铭在与深圳市委书记王荣会谈时表示,在未来两个星期内,富士康公司将调整员工工资,另外还将出资建立医院,为员工提供专业的心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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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富士康员工死亡记录(截至2010年5月25日)

2010年5月26日晚11时深圳富士康龙华厂区发生今年“第12跳”,确认该员工身亡。

2010年5月25日凌晨富士康发生今年“第11跳”,坠楼者不幸身亡。

2010年5月21日4时50分富士康发生今年“第10跳”,死者为21岁男性员工。

2010年5月14日晚10时50分许富士康没能阻止第九跳,死者姓梁,安徽籍男子。

2010年5月11日傍晚7时20分许一名24岁河南籍祝姓女子从8楼顶跳下,当场身亡,该女子为富士康一线员工。

2010年5月6日凌晨4时许富士康员工卢新跳楼身亡。

2010年4月7日富士康再亡两员工其中一男员工猝死家中。

2010年4月6日15时许富士康4坠楼事件又一女工7楼跳下生死未知。

2010年3月29日4时富士康23岁员工坠楼身亡1个月3人坠楼。

2010年3月17日8时富士康龙华园区,一名田姓女工从宿舍楼跳下摔伤。

2010年3月11日晚富士康龙华基地内的生活区,一男子从五楼坠亡。


2010年1月23日4时许19岁的员工马向前在富士康华南培训处的宿舍死亡。

2009年8月20日富士康23岁员工郑鑫崧在游泳池溺水身亡。

2009年7月15日富士康25岁员工孙丹勇跳楼自杀。

2008年3月16日富士康烟台工业园28岁员工李某猝死在出租屋内。

2007年9月1日富士康员工21岁的刘兵辞工两小时后突然死亡。

2007年6月18日富士康一名侯姓女工在厕所上吊自杀。

编辑:刘满云

作者:叶前、黄浩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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