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文军:双十日说“辛亥”
说时迟,那时快,辛亥百年迅疾到了。双十日里聊“辛亥”,总有些五味杂陈的感觉。
记不清是冯天喻教授还是别的辛亥史大家写文章说,辛亥之后十余年并无“辛亥革命”之说,大家只道是“武昌首义”或“辛亥首义”,只是到了20年代,“辛亥革命”之说越叫越响。我倒是略有心地查阅了一番,鉴于可读到的资料有限,只查得最早叫“辛亥革命”的是苏俄。1922年12月5日,共产国际第4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的决议里,说到“1911年完成了辛亥革命,建立了中华民国”,似乎这个话语权也是来自苏俄。自民十年开始,中国逐渐地笼罩于苏俄的阴影下,倒不能不说是“辛亥革命”之成就。这阴影至今未散,于是就有持之以恒对“辛亥革命”的纪念。
再往后,有苏俄大力扶持,两个党先后圣化“革命”,原先大清国对革命者“杀无赦”,转化成两党对反革命者“杀无赦”,革命总之是个含含糊糊的界限,一时那边判死罪,一时这边判死罪,恰如孟德斯鸠所断言:“如果大逆罪含义不明,便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主义中去。”也就有了鲁迅的哀叹:“我觉得革命以前我是做奴隶,而革命以后不多久,就受了奴隶的骗,变成了他们的奴隶了。”若按照中国传统意义去理解,革命即“王者易姓”,说“辛亥革命”还是顺理成章的。
不去细说“辛亥革命”那些肮脏血腥的权力争斗故事,例如雪珥君在其大作《辛亥:计划外革命》里所揭示的乌烟瘴气的四川“保路运动”。“辛亥革命”的一项根本成就就是挽狂澜于既倒,把辛亥前十年加后十年中国民间争得的那点权利变本加厉收回了,使得统治阶级免遭失去统治权力的命运。
清末时“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革命党唯恐立宪成功砸了他们的饭碗,便有吴樾玩恐怖袭击手段加以阻止。这一招未得逞,考察归来的大臣敏锐地觉察到“西方那一套”的内核是“利国、利君、利民,唯一不利官”。以此计,朝廷玩“君主立宪”是一种利益驱动,革命党“愈挫愈奋,再接再厉”也是利益驱动。革命的根本利益不外乎“与其你独裁不如我独裁”的,所谓“造反有官做”,革命党谋求的是换代之官位,倘若立宪把当官的利益灭掉了,拼却别人的性命干革命就会竹篮打水。于是革命先驱章太炎有话:“但愿满人多桀纣,不愿见尧舜。满洲果有圣人,革命难矣”。可见革命并非图谋国家民族之大利,只不过谋求革命党私利而已。正因此,孙中山才会“吾志所向,一往无前”搞垮“预备立宪”的满夷,以圆其总统梦。
念叨昨日胡哥在辛亥百年纪念大会上宣读:“中国共产党人是孙中山先生开创的革命事业最坚定的支持者、最亲密的合作者、最忠实的继承者,不断实现和发展了孙中山先生和辛亥革命先驱的伟大抱负。”此语有其合理的一面:看看如今中国史无前例庞大的官僚队伍,可知“实现和发展”确如其言。最终靠着苏俄这个外国反华势力的鼎力扶持,官僚统治打着“一党专制”的洋旗,登临极致。如果说帝制尚有皇帝制约官僚、官僚利用“道统”反制皇帝的话,“辛亥革命”废除帝制其实粉碎了这种制约,官僚阶级获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全凭“自制”敷衍天下。
辛亥以降,中国人民流的血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多,遭的灾难亦惨烈过以往任何时代。即使进入和平年代(暂且不讨论“世界潮流”对于和平获得之作用),他们仍遭遇侧目重足、饿殍盈野,任何恭维“辛亥革命”的言辞,都只是既得利益者混淆是非的诡辩,或借鲁迅的话说:“中国的人民,是常用自己的血,去洗权力者的手,使他们又变成洁净的人物的。”在纪念的日子里,两幅巨像立在那个著名广场南北,大眼瞪着小眼,使我们又记起老毛那句大实话:“为了打鬼,借助钟馗。”
至于“最忠实的继承者”云云,是其不合理的一面:都已经改元换旗了,又何必假惺惺地地说什么“支持”、“合作”呢?谎言说到指鹿为马的地步,权力之傲慢可见一斑。稍有思辨能力者皆知它是为海峡两岸之“统一”而唱高调,胡哥并引孙氏之言:“‘统一’是中国全体国民的希望。能够统一,全国人民便享福;不能统一,便要受害。”可现在之局面恰是他的“统一”所导致,把国人都“统一”到自己麾下,结果只是分裂。古今中外,真能统一的只有宪政民主制,没有任何一次革命能做到真统一,那个“统一”其实只是奴役的代名词。海峡两岸,只要任何一边坚持“一党专制”,所谓“以和平方式实现统一”就是水中月雾里花;唯有两边都实现宪政民主,目标才可能达成。这道理极浅显,无需细说理应明白。
八十年代时有一个响亮的口号叫做“告别革命”,要实现它首先必须告别“辛亥革命”。而欲真“告别革命”,简单实用的做法不过还权于民罢了,民众只有在复得其失去的“天赋权利”之后,才有可能不受蛊惑、不投身革命的。然而那样一来官僚阶级也就“被告别”了,他们愿意么?天下事,一旦搅合进利益里去,简单的也会变复杂,弄不好就是一团乱麻,革命也就无法“告别”了。
“辛亥”之日到了,两岸皆有极其隆重的纪念。哪一天这种纪念蜷缩回到书斋里,我们这个民族就会有仰首挺胸的时刻;只要这种纪念仍是权力者的噱头,我们这个民族是“崛起”不了的,只可能“浮肿”。
(201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