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思路是对的,你丈夫的想法是不负责任的。但是,立遗嘱是其次,因为不过是三个孩子平分。我要谈的是更重要的
立信托。
现实例子,你们做父母两个坐汽车前排,三个孩子坐后排,飞来横祸,卡车对面撞上了,父母双亡,留下三个孩子,怎么办?
你留了遗嘱都没有用,谁来照顾小孩?假如孩子不回中国,你必须找在澳洲的信得过的朋友来照管孩子,这个问题,如果不写清楚信托,你国内的亲属肯定要把孩子带回去。
抚养人好说,你们的财产谁来管?财产如何用?都是由抚养人一人说了算?谁来监督?在孩子成年前,你需要指定托管人,还要成立托管账户,等等。这都是信托的用处。
最后,孩子18岁,你敢把几万元的遗产账户给他吗?戴安娜的信托,是等到孩子30岁才给的。
这里面的细节太多了,我只知道美国法律,澳大利亚是英系法律,可能类似,但是我只能建议你去找律师仔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