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谁给对此负责?负多大的责?

来源: 2016-10-23 08:26:15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和房地产有关,所以我发投坛了,也发这里希望能得到谢建议,谢谢

出售了一个10年前购买的出租的公寓,在买家律师做LIEN SEARCH时发现lien 上有一个ucc1(大概是这名).是在我买这个公寓之前就被放上去了。

我们在10年前 全现金买这个公寓是用的也是现在卖的律师,他说当时查lien search并没有这个ucc1(当时用的lien search 公司和现在的买家律师不是一个公司)。

之后我们的律师(卖家律师)和买家律师一致同意这个ucc1没有任何法律意义,1.因为申请人的名字不在任何owners 的list上。 2. ucc1 5 年就已经过期(他们说的)

所以他们就直接和大楼的律师约了过户,在两个礼拜后。

结果过户那天,大楼律师要求有这个ucc1的termination 的paper.

所以就没有过户成。

现在我的律师在做这个termination paper

做好以后再重新约过户时间,估计前后得大半个月

这对我和买家都造成很大的damage

1.我们已经约好银行close 我另一个房子的mortgage. 这一耽误,我得多付2千多的 利息。

2 。大楼律师应该又会收买卖双方额外的过户费。

3. 现在我的律师做这个termination paper. 又向我额外收费。

3. 买家已经把现在的租的房子退掉。对买家也造成很大不便

现在的问题是:

1. 是不是以前的title 公司应该就当是的lien search负完全负责?能负多大的责?(当年lien search的report 我的律师还有)

2. 卖方律师是否应该就没有搞定termination paper(本来有两个礼拜的时间可以做)就草率约了closing负责? 包括closing的拖延对卖家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

3. 也希望借此贴给大家提个醒,买卖房产,自己什么都要心如明镜,不能光靠着律师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