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gdjyj.gd.gov.cn/ywgk/bsfw/cjwtdf/content/post_2657778.html
第二章 会见条件
第四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
(一)亲属、监护人;
(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
(三)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
(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
(五)经省监狱管理局或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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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见条件
第四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
(一)亲属、监护人;
(二)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领事官员;
(三)受委托的律师或亲友;
(四)来监帮教的单位、社会团体人员;
(五)经省监狱管理局或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