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公安厅厅长、直辖市公安局局长:副部级警官,授予副总警监,单位为正厅级单位。
地市级公安局局长、直辖市县(区)公安局局长:副厅级警官,授予二级警监(一麦二星)或三级警监(一麦一星),单位为正处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