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是目的,程序是手段,结果是第一位的,程序是第二位的。程序是为结果服务,而不是相反。
为了结果的公正,应保证程序的公正,这没错,没人反对。
反过来,如果结果不公正,却不能检讨质疑程序,这就荒谬了。
结果比程序更容易被大众认知。程序相对于结果更缺乏直观透明度,因此对于程序有更大的操作空间。比如杀人应该被法办这个结果是个明确认识。但法律程序就复杂得多,难以为大众了解。
强调程序正义高于结果正义常常出于两种目的。第一,当结果不公正时,以程序为借口和挡箭牌。或者说原本就是要操纵程序,以扭曲结果。辛普森和类似的法律案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另一个例子是不断恶化的枪杀案件。尽管人们已经意识到他的严重性,但是就是没法改进。因为卡在了程序正义上。人们热衷于程序的对错,却忽略了对结果的关注。
第二,当结果本来很好时,却用程序质疑。而质疑的标准是质疑者自己的主观标准。新疆就是个例子。新疆已经没有恐袭多年,结果当然是好的。有人却以程序说事,无视新疆有颁布的法律指导程序。非要以他的主观认定为标准,尽管他从没去过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