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是一个看上去非常平等的条约

来源: 美国老师 2024-04-08 17:24:40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4302 bytes)
本文内容已被 [ 美国老师 ] 在 2024-04-08 17:30:59 编辑过。如有问题,请报告版主或论坛管理删除.

早在二次大战还在进行时,美国工商界就决心抓住与中国结盟的良机,来实现上世纪留下来的开发中国市场的伟大梦想。1943年10月,美国一些曾在中国有长期经历的工业家、银行家成立了中美工商协会,它不久即发展为包括涉及60多个主要工业领域的400多家美国公司的组织。这个协会力图影响国务院的政策,为美国对华贸易及在华投资的更迅速、更有利的发展奠定一个法律基础。他们的意见受到国务院的重视。

1943年1月中美新约中规定,两国在战争结束后6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之条约”。

1945年4月,美国方面把一个长达58页、总计30个条款的条约草案交给国民党政府,作为谈判的基础。中方得到美方草案后,立即组织政府有关各部门进行细致研究,各部门纷纷对草案提出意见。

经济部、财政部、外交部等指出,美方草案范围之广、内容之详,为以前普通商约所未见,它们的意见集中在美方草案中要求给予对方公民“无条件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问题上。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常有一些各自的保护本州利益的特殊规定,对他州银行及保险公司限制甚严,与本州注册者待遇不同,外国公民在美国得到的国民待遇只限于联邦司法规定的范围,在各州实际上只是他州待遇。这对中方极为不利,所以在条约中“不能给予漫无限制之国民待遇、金融机关的国民待遇应予删除”。

美方草案的另一突出问题是,其中关于美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与南京政府正在讨论中的新《公司法》不符。新《公司法》拟规定,在本国营业之外国公司,得在华设立分支公司。但美国政府却根据美商的要求,公开干涉中国的立法,认为这一规定妨碍美国人在华之投资,与对华贸易之发展,尤以对从事保险、新闻等事业的企业家打击为最大。美方的条约草案提出,一方公司社团无论其在本国“有无常设机构、分事务所或代理商”均应得到他方的法律认可。此外,中方还提出了其他十几条具体修正意见。

 

最后的结果是,关于外国公司法律地位与国民待遇两个问题中方均被迫作出让步,接受美方要求。这个条约看上去有点像“中美联邦”条款。但是放在那个中美实力差距天壤之别的时代,这样的条款,无疑等于整个中国全做了美国的殖民地。美国人有的是金钱和实力,踏入中国任何一块领土。而中国有多少实力,有多少能力,可以踏上美利坚的领土呢?所以,这是一个看上去平等,实则全盘出卖的条款。

在谈判期间,经济学界的有识之士针对国民党政府准备修改《公司法》以满足美方要求的做法,尖锐指出:“外国人不应干涉我国的内政,更不应干涉我们的立法。中国的立法应当是为了中国人民的利益,可是我们的政府不重视人民的意见,而重视美国的利益……这样做法是没有良心的。”条约签订后,他们更猛烈地抨击说:“今日甚嚣尘上之《中美商约》问题,表面上是一纯粹的经济问题,内容上确是一个百分之百的政治问题”,“极少数发国难财、胜利财、接收财、内战财的富人……紧握生死予夺的大权而不肯放,甚至不惜以全国老百姓的权益向美国交换精锐的武器来杀同胞,与美国订立丧权辱国的所谓《中美友好商约》,以压倒我国民族工业,忍心害理,莫此为甚”。中共于1947年2月1日发表声明:“对于1946年1月10日以后,由国民党政府单独成立的一切对外借款,—切丧权辱国条约及一切其他上述的协定、谅解……本党在现在和将来均不承认,并决不担负任何义务。”

 

来源-萌音

 

 

 

所有跟帖: 

王世杰也有意思,一边签字一边写日记抱怨,果然是委员长的干将,都在日记中舒展情怀。 -snowandlotus- 给 snowandlotus 发送悄悄话 snowandlotus 的博客首页 (0 bytes) () 04/08/2024 postreply 18:29:41

形式平等,实际悬殊,解读者会从不同视角 -美国老师- 给 美国老师 发送悄悄话 美国老师 的博客首页 (39 bytes) () 04/08/2024 postreply 18:43:59

请您先登陆,再发跟帖!

发现Adblock插件

如要继续浏览
请支持本站 请务必在本站关闭Adblock

关闭Adblock后 请点击

请参考如何关闭Adblock

安装Adblock plus用户请点击浏览器图标
选择“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装Adblock用户请点击图标
选择“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