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儒家文化是建立中国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 —— 中国民法典论坛:“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民法典”讲演 - 蒋庆 于2004年5月13日
儒家对法律是持什么样的看法呢?孔子有个很经典的说法:“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和所有的法官一样,在审理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史记·孔子世家》所记载的孔子断案“文辞有可与人同者,弗独有也”。所以孔子办案和所有法官一样,没有什么区别,这叫“听讼犹人”,但是,后面一句话就有区别了,“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最高理想是消除人类社会生活中的诉讼,人类社会不应有诉讼,有诉讼的社会不是一个好的社会,是一个出了问题,生了病的社会。一个健康的社会是不应该有诉讼的。“必也使无讼乎”就是孔子作为圣人的根本标志,这句话体现了孔子的“无讼理想”与孔子对人类社会“太和”理想的追求。
我们国内有些法院把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家人物的像塑在法院,如商鞅、韩非,李斯,我看大有问题,因为不管从我国两千年来强调仁道的正统儒家思想来看,还是从现在强调权利的西方法律思想来看,法家都是应该被批判的,法家的学术思想和人物都是负面的。用今天流行的话来说,法家的思想都是为君主专制独裁服务的,都是压制人民自由和限制人民权利的。用儒家的话说是“刻薄寡恩,残仁害义”,用今天的法律术语说是“侵犯人权,违反人道”。把这样一些法家人物的像放到法院的大厅内,是文化理解上出了错误。这种文化理解上的错误或者说颠倒可以追溯到“五四”时代,现在仍然普遍存在。
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文化性格既是理想主义的,同时又是现实主义的。我国古代的几大学派,墨家是极端理想主义者,法家是极端现实主义者。极端理想主义者追求很高,要实现天志,要实现兼爱,要实现一个完全的绝对的理想社会,而法家则认为我们没有理想的社会可以追求,我们生存的是一个赤裸裸的利害欲望冲突的社会,我们只能按利益欲望行事。
但是,儒家的文化性格与二者都不同,我们可以把儒家的文化性格归结为“理想的现实主义”,或者“现实的理想主义”。我们大家都知道,儒家是“入世法”,儒家要进入世间去从事治国平天下的社会政治活动,治国平天下除了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外还要从事司法审判活动。古代的儒家人物往往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儒家人物因为长期从事具体的行政司法活动,所以非常清楚:现实的世界和理想的世界有很大的差距,在现实的世界中,我们不能没有法律,如果离开了法律就根本不可能建立基本的社会秩序,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就不可能存在。所以孔子从来没有说过在现实的社会中不要法律。
孔子自己就是法官,他对现实社会中的纷争状况、人与人的利益冲突非常了解,对人性的负面价值和人类的负面存在有非常深的体认,现实的世界是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约束的。但是,孔子也非常清楚,治理一个国家,不能把法律作为根本,或者作为基础,不能把“以法治国”提到治国的高度,如果一个国家治理社会以法律作为根本或基础的话,那么这样的社会永远不会有理想。
用我的话说,这样的社会不会有“向上一机”,用现在流行的话说,这样的社会只能是底线的社会。只有把国家的治理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这样的社会才会有理想,有希望,才会有“向上一机”,这是儒家的基本看法。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儒家文化是质疑西方法治的,是不接受西方的法治理念的。为什么不接受?因为西方的法治理念有很大的问题,如果我们按照儒家立场来看待西方的法治,西方的法治理念把治理国家的根本完全放在法律上,排斥了以道德来治理国家的最重要的功能。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至上”与“权利本位”,这是儒家把道德放在治国首位的思想不能接受的。儒家的根本理念是“以德治国”,是把人类普遍道德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这一人类普遍道德就是我国圣贤义理之学中所体现出来的“常道”“常理”。但是,儒家并不反对法律,而是把法律放在应该放的位置,法律在治理国家社会上只具有辅助道德的次要功能。所以儒家的治国之道是“德主刑辅”,是“明刑弼教”,法律只具有辅助教化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儒家对法律还是很重视的。
但是,由于中国受了西方一百多年法律文化的影响,跟着西方人把法治看成治国的根本,而放弃了传统的“以德治国”思想,现在仍然在拼命学西方,几乎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按西方的法律理念建立起来的。这种违背中国把道德放在治国首位的做法会带来问题,会大大降低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准。为什么呢?我们前面说过,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本位”,或者说“权利首出”,权利的出发点是很低的,是为了维护每个人的利益。当然,追求权利,维护权利,你说该不该?当然该,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他人或政府侵害时,当然应该维护被侵害者的权利。
但是,西方文化把法治放在治国的首位,有其产生于基督教原罪观的深刻的人性基础,西方法治文化假定我们周围的每个人都是恶人,如果每个人遇到的人都是恶人的话,权利就非常重要,就必须放在治国的首位。为什么呢?因为每个人随时都可能侵犯我的利益,因此每个人随时都要用一个“盔甲”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法治社会中的人是天天穿着“权利盔甲”生活的人,一个人一辈子穿着“权利盔甲”生活,你说累不累!有时我举例,权利社会中的人都被孙悟空的金箍棒把每个人的生活画了一个圈,任何人都不能进入这个圈,都不能侵犯我的利益,其他的人也是如此,每个人都带着一个自我封闭的权利之圈生活。这样的社会是非常底线的社会,是人人自保自利的社会。
用我的话来说,是西方没有“向上一机”的社会。没有“向上一机”是什么意思呢?是说西方社会没有道德上的理想和希望的可能性。用董仲舒的话来说,西方社会是“以义正人”的社会,而不是“以义正我”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时刻提防着他人,每个人都只追求自己的权利,只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我们人类永远都生活在这种每个人都划一个金箍棒圈来保护自己权利的社会,这样的法治社会是相当可悲的,是没有理想的,是没有希望的。
孔子有一句名言:“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如果用孔子的这段话来剖析西方的法治社会,西方的法治社会只能是“民免而无耻”的社会,即人们可以通过利害得失的理性计算与功利权衡而不犯法,但不知道犯法是不道德,不感到犯法是一种耻辱,因为利害得失的理性计算与功利权衡已经将人的道德感破坏,人的心术已不正,人因此丧失了羞耻心。孔子最怕的是什么?是人的心术变坏,人的心术变坏后,人丧失了道德感与羞耻心,整个社会就没有办法从根本上治理好了。而西方的法治恰恰就是建立在使人丧失道德感与羞耻心之上的,是不能从道德上来治理社会的,即不能建立一个使人饱含道德感与羞耻心的“有耻且格”的理想社会。其实我并不是完全反对法治与权利,我只是说如果一个社会把法治与权利作为治国的根本或基础,不把道德放在治国的首位,就要出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败坏人的心术,使人在理性的利害计算与功利权衡中丧失道德感与羞耻心。我认为这是儒家对西方法治的一个根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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