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卖”,就有利益交换,否则不存在买卖关系。
清政府所签订的一系列条约都是被打得满地找牙后不得不听任别人豪取掠夺,所谓条约,不过是一个“不许反悔”的保证书,颜面丢尽。
而49年后的一系列条约呢,则是十足的买卖,利益各种各样,中国用土地交换某种利益,要么是加入社会主义阵营的入场券(与苏联),要么是大哥大的地位(如与朝鲜),要么是进入联合国的一票(如与缅甸尼泊尔),要么是拉拢反美同盟(与越南)。利益交换成买卖,自觉自愿,这些条约没有任何人用坚船利炮强迫。
国家领土是可以用来买卖的吗?
谁才是卖国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