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主张判处药家鑫死刑,可是事后觉得非常遗憾。
当时赞成判药死刑,是觉得案情太过恶劣,他并未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反而返回车上取出凶器连刺数刀致人死亡。并且,当时李玫瑾教授为其辩护的理论反而令人激愤(声称其杀人的动作类似弹钢琴的惯性)。在当时社会整体环境下,“我爸是李刚”,车祸来回碾压故意致死等现象层出不穷,药父起初甚至不愿与受害人一家沟通,最后才打破沉默希望能予以经济补偿。因而群情激愤的民众反而主动募捐,杜绝以钱买命,以求法律公义。
药家鑫以他年轻的生命伏了法,为他的罪行买了单,并且为社会起到了警示作用。他和家人在生命最后时刻的担当与坦然令人唏嘘,也赢得了尊重。不过,其伏法之后,被害人一家再次找到药父纠缠的情形却出乎意料,简直令人不由得怀疑事故现场的确存在诱发激情杀人的因素。可惜,两条年轻的生命已逝,究竟真相如何,量刑是否得当,已经成为了一个永久的遗憾。
正因如此,希望复旦投毒案能引发人们的慎重思索。抛开中国社会漠视生命的整体环境不说,林森浩投毒的最直接原因是屡觉自己遭受嘲弄及欺凌,且又性格内向,不知如何应对。并且,如律师所言,既然尚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他的投毒量能致人以死,那么过失杀人罪是否确有可能?就算“杀人者偿命”依然是中国社会固定思维,但二审均判其死刑,公理可谓得到昭显、法制精神到得捍卫,那么在此前提下,为什么这个社会不能提倡一下宽恕的文化呢?
还有一个问题是:法律是否只应具备震慑功能而忽略教化意义?林与黄都是这个社会的高才生,更重要的是,他们一定都曾有过济世救人的信仰,否则不会选择医学专业。因为真正自恋自负的人绝不愿从事此类高负荷、需要高度责任感的工作。林森浩虽出生贫寒家庭,但在汶川地震中捐款最多,据说也坚决不收病人红包。倘若这样并非十恶不赦的年轻人迷途知返,深切忏悔,我们的社会是否应该给其一个重生的机会?
何况,当另一位众所周知的投毒杀人犯并未立即执行,林森浩的斩立决是否妥当服人?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上述观点与是否废除死刑无关,也认为林家最后的愚人节玩笑理由不足以表达其内心的深刻忏悔,但这或许应是律师的辩护计略。衷心希望林森浩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深刻忏悔,也衷心希望这个社会能逐步提倡宽恕文化,特别是给迷途知返,大梦初醒的年轻人一个重生的机会。更重要的是,希望此事件能唤醒整个社会对生命的敬畏与人身安全的关怀,比如,大学实验室的毒剂管理是否得当?家庭及教育界应怎样对孩子们进行情商教育?人们应如何在实际言语行动中相互尊重、呵护彼此的尊严与敬畏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