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第19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新政策纲领要推动两岸和平协议。(陈明仁摄)
第一次是 ,全称《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签定于1945年10月10日。该纪要为第二次国共内战前双方谈判的意向书,为几个月后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作出铺垫。此后,国共展开了激烈政治和军事较量,1947年3月,国共谈判以失败告终。第二次是1949年4月13日至4月15日,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团(以国民政府代表团名义)与中国共产党代表团磋商拟定 并商定于4月20日签字。4月20日,中华民国政府拒绝签字,国共谈判失败。
1945年日本投降以后,国共矛盾开始激化。1945年8月,蒋介石三次电邀毛泽东前往重庆商讨双方避免内战,重组政府及改制部队。8月28日,根据斯大林明确指令,毛泽东与周恩来飞至重庆,代表中共与国民政府展开和谈。谈判期间,中共坚持抗日根据地拥有独立主权,但同意交出分布在湖北、浙江、河南一带共13个根据地,由国民政府接收,并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构想,淡化两党的意识形态对立。国民政府则坚持,除抗战爆发前即为中共所佔有的陝甘宁特区保持不变外,其他地区一律收回,并要求将中共军队纳入由国民政府领导下的国军统一指挥。共产党拒绝把军队交给国民政府,只表示会对军队减员,并要求在建立真正民主的政府后才交出军队。双方于1945年10月10日签署《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
承认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同意以对话方式解决一切争端。《双十协定》是一个意向书,国共商讨和平民主建设新中国,把具体问题留给政治协商会议解决。重庆谈判是以国民政府与中共的方式进行的。后来政治协商会议时,国共两党以党派对等方式进行。但是重庆谈判结束后不久,国共内战即全面爆发,这场战争到1949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和中华民国退守台湾而基本结束。
长期合作,以和平、民主和团结为基础,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行三民主义。
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
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对国民大会及其他问题进行商讨后再作决定,制定新宪法。
中国共产党承认国民政府对中国的合法领导地位。
国共第一次和平协议:双十协定。(维基百科)
1949年初,中共在辽西会战、徐蚌会战、平津会战中大获全胜,1月21日,总统蒋介石宣布下野,由副总统李宗仁代理。李宗仁代理总统后,设法与中共谈判停战。3月25日,李宗仁派张治中等为和谈代表。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在1947年行宪后成立,然因中共拒不承认《中华民国宪法》及依该宪法成立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合法性,1949年南京方面遂以国民政府名义展开和谈。4月1日,国民政府代表团由南京飞抵北平。4月7日,李宗仁建议:「隔长江而分治」。4月15日,和谈第二次正式会议,周恩来将修正后《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限张治中等4月20日签字,并表示不论战争或和平,届时解放军一定渡过长江。4月19日,中华民国政府表示对和平协定未能全部同意,解放军渡江难以接受。4月20日,中国国民党中常会发表声明,指斥中共《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歪曲事实。4月21日,毛泽东发布《向全国进军的命令》,解放军随即发起渡江战役,谈判终告失败。
今天,国民党若要在不被中共承认的「中华民国宪法」基础上,探讨以「和平协议」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的可能性,则国民党必须回答三大问题:1.「和平协议」签署双方法律实体是什麽?2.「和平协议」适用的两岸关係原则是什麽?3.「和平协议」执行的保障与争端解决机制是什麽?
自1947年行宪以来,中共拒不承认《中华民国宪法》及依该宪法成立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合法性。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与中华民国同时并存,互不承认。因此,中共必须突破「一个中国」的迷思,承认「中华民国」的合法存在和主权独立,才可能签署「和平协议」。这个关係到「中华民国」生死存亡的法律文件,必须由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正式签署,并经两国议会正式批准。「和平协议」不能像所谓的「九二共识」,由半官方的海基会与海协会,达成非正式的口头「共识」,而从此纠纷不断。
「和平协议」在定义两岸关係时,必须适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1953年周恩来第一次正式向国际社会提出的。1954年6月,周恩来强调「各国不分大小强弱,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各国人民的民族独立和自主权利是必须得到尊重的。各国人民都应该有选择其国家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权利,不应受到其它国家的干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许多国际多边条约和国际文献所确认。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係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
马习会明确界定了两岸关係的根本性质。(颜麟宇摄)
在2015年11月7日的 上,习近平提出:「『九二共识』之所以重要,在于它体现了一个中国原则,明确界定了两岸关係的根本性质。它表明大陆与臺湾同属一个中国,两岸关係不是国与国关係,也不是『一中一臺』。虽然两岸迄今尚未统一,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从未分裂。两岸同属一个国家、两岸同胞同属一个民族,这一历史事实和法理基础从未改变,也不可能改变。」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延续,它并不继承自「中华民国」,因为它根本不承认「中华民国」的法律、条约,和任何对内对外的义务与债务。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从来是两个独立存在的国家,它们之间既不是新旧政府的继承关係,也不是「一个中国」内部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係。自1949年10月1日后,地球上并不存在一个叫「中国」的法律主体,而是存在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叫「中华民国」的两个法律主体。这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和平协议」,应该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而不能用概念有争议的「一中原则」为基础。
中华民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定的「和平协议」,是属于「国家与国家」间所签署的国际条约,适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范。这个「和平协议」必须设立特定机构以保障协议的执行。它必须设立争端解决机制,依据预先设立的程序和规则来解决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国民党如果不能切实回答上述三个问题,那麽,就像郝柏村于2016年8月13日《亚洲週刊》专访中所说 国民党恐怕是瞎忙一场。
*作者为牛津大学国际关係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