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台湾保护受歧视大陆配偶迈可喜一步

来源: aa123 2009-06-12 20:50:43 []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1584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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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联合报》12日刊出署名文章说,台湾立法机构通过“两岸关系条例”修正案,让大陆配偶享有工作权与完整继承权,取得身份证的年限也缩短。对于改善曾经受歧视的大陆配偶的境遇来说,这是一小步,却也可能象征一个新局面的到来。

  文章摘录如下:

  “立法院”三读通过了“两岸关系条例”修正案,让大陆配偶享有工作权与完整继承权,取得身份证的年限也从8年缩短成6年。虽然为德不卒,但至少是走出第一步了。

  移民研究者早已公认,对合法居住的移民,应保障其工作权并缩短定居设籍年限。而限制特定区域人民的继承权金额,则是世界少见的荒谬歧视规定。这次的小修,只不过勉强往“人权及格”靠近一点而已。但这一小步,却也可能象征了一个新局面的到来。

  回顾1992年制定“两岸关系条例”之时,解严不久的台湾社会对于即将开始的两岸交流戒慎恐惧。而以“仇中”为政治资本的民进党,执政期间简直把大陆配偶当敌人看待。因此十多年来,两岸通婚者的家庭团聚、平等保障、生活条件、人性尊严,可说是愈来愈糟。这次的小小进步,却是自从“两岸条例”立法以来的“逆转”。

  然而,这些“新台湾人”的处境从此就会日渐改善吗?恐怕还有待观察。大陆配偶的待遇,仍然连(同样饱受歧视的)外籍配偶都不如。马英九与“陆委会主委”赖幸媛一再称“所有新移民平等待遇”,现在还差得远。

  事实上,民间团体早已在“立院”提出更完整、更平等的法律修正案,但却完全得不到台当局的支持。如果台当局有心改变歧视措施,何不顺势而为多修几条?

  现在有个促使当局进一步修法的新契机,那就是刚刚通过而马“政府”也以此自豪的关于保障人权的相关国际公约,多处明文禁止一切基于原籍而为的差别待遇。依据相关公约的施行法,应在两年内修正不服公约的法令。如此明显重大的歧视法律,当然要改。或许修正“两岸条例”的诚意,就是一个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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