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本身不该立法,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变成了疯兮兮

来源: 米台曰: 2009-02-08 12:19:19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2232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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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长青专栏/NCC变成了疯兮兮

NCC(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最近要修法,要求「新闻制播及评论,应符合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否则就要处罚。这个道貌岸然的条文,展示的是NCC大脑中枢正迈向疯兮兮状态。因为这是明目张胆地要用法律或行政手段来箝制新闻和言论自由。

走向民主的台湾,在制定这种涉及新闻的法律时,起码应该看看西方成熟的民主国家是怎麽做的。例如美国,撰写独立宣言的第三任总统杰佛逊,早就说过这样的话∶如果只能在有政府无报纸,或有报纸而无政府之间抉择,我宁可选择没有政府,也要新闻自由。後来美国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就写明∶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新闻和言论自由。如果美国的类似NCC机构制定限制新闻的法律,就会被告到法院,而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几乎都是保护新闻和言论自由的原则。

在美国,众所周知,对新闻本身没有立法(美国没有新闻法),新闻是否真实、公平、客观,是由包括新闻院校在内的新闻评论界自身来评判监督,当然更有大众的收视率来制约。由政府机构出面管制新闻,则完全是本末倒置,因为政府本身就是媒体监督的对像,它来管媒体,还谈何自由?如果媒体涉嫌诽谤或 密,人们可以打官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但为了保护新闻自由,美国最高法院对诽谤案制定了著名的「三原则」,如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告媒体诽谤,必须证明报导失实、他们名誉受损,及媒体有事实恶意,也就是事先知道报导为假,故意陷害他人。证明前两条已不易,第三条更难上加难。对 密罪,也有三原则∶媒体报导给国家安全带来「立即、明显、不可挽回的危险」,才可能定罪,而非只是「 密」。在拥有不受任何行政限制的自由,同时有法律明确保护的前提下,新闻自由才能成立。

在美国,更不会有行政机构对新闻评论提出查证、公正、平衡等要求。因为所谓评论,当然是主观的,有鲜明立场的。美国的「名嘴们」每天都在电视、电台上非常个人化地高评阔论。这个评论的尺度,包括引用的事实是否真实、评论是否客观、公正等等,绝对不可以由国家机构制定法律来管制。因为评论是见仁见智的,因立场不同,当然就一定有喜欢和反对等反应。如评论涉及诽谤或 密等,则可通过打官司来解决。评论的质量差,则受到电视遥控器的选台惩罚。

今天,NCC要管制电视名嘴和评论,那麽下一步是不是要管报纸的专栏作家,甚至去管报纸的社论?这不是要使台湾退回到欧威尔的《一九八四》时代?被泛统媒体肉麻吹捧的那个「小马哥」,难道成了「老大哥」?

面对NCC的疯兮兮,新闻界必须抵制,否则在它的管制下,台湾的媒体就可能变成「媚体」,在一片新闻自律、歌功颂德中,变成老大哥的一部分。
(作者曹长青为独立评论员,http://caochangq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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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佛逊 also said US is a Republic, never a Democracy, -thrawn- 给 thrawn 发送悄悄话 thrawn 的博客首页 (43 bytes) () 02/08/2009 postreply 18:38:26

he also never forseen how the coporate mass media -thrawn- 给 thrawn 发送悄悄话 thrawn 的博客首页 (69 bytes) () 02/08/2009 postreply 18: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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