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GER C.S.LIN vs. U.S.A.】Civil Action No.06-1825(RMC)经过联邦法院两度驳回美国务院以政治问题、国家免审与无管辖权为理由後,官司已经进入林志升律师团可以向被告(包含白宫、国务院、国防部、法务署等行政部门)要求承认与本案之相关事项,这是一九五二年以来所有台湾人的梦想,想了解真正台湾的身份,终於林志升与何瑞元带领台湾人达成目的,林、何是根据联邦法律民事程序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将诉求详列,以供台湾人参考。
【林志升控美案】第一批向美国行政部门要求承认事项:
要求承认第一号: 承认没有任何文件(包含参议院所通过的条约)是有更改过,或取消旧金山和平条约的任何条款。
要求承认第二号: 承认在原告提出更正起诉的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九日之时,旧金山和平条约仍是有效的条约。
要求承认第三号: 承认在旧金山和平条约里,美国曾经是而且今天还是台澎地区的主要占领权国。
要求承认第四号: 承认麦克阿瑟将军是被美国总统授权,为美国签署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
要求承认第五号: 承认没有任何文件是有更改过,或取消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有关蒋介石条款部分的内容。
要求承认第六号:承认日军在台湾投降以後,美国军事政府对台湾的管辖便已经成立。
要求承认第七号: 承认旧金山和平条约生效後,美国军事政府对台湾的管辖仍然持续。
要求承认第八号: 承认美国从来没有正式宣布过台湾的军事占领已经结束。
要求承认第九号: 承认在日军投降以後,美国军事政府从来没有正式结束其对台湾的管辖。
要求承认第十号: 承认中华民国占领台湾是受美国所领导同盟国的委托而代办。
要求承认第十一号: 承认中华民国集团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迁移到占领中的台湾,其变成为流亡政府。
要求承认第十二号: 承认依据旧金山和平条约之内容,中华民国并没有获得台湾的所有权或主权。
要求承认第十三号: 承认在旧金山和平条约生效之後,中华民国亦没有依据任何其他的文件获得台湾的所有权或主权。
要求承认第十四号: 承认一般命令第一号命令发布以後,没有任何文件是终止美国所领导同盟国与中华民国之间的主从关系。
要求承认第十五号: 承认在台湾出生以及台湾岛民应永久效忠旧金山和平条约里之主要占领权国,即美国,直到台湾的主权问题解决为止。
要求承认第十六号: 承认美国不承认,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要求承认第十七号: 承认美国与台湾没有正式的外交关系。
要求承认第十八号: 承认美国在台湾地区并没有任何大使馆。
要求承认第十九号: 承认美国在台湾地区并没有任何领事馆。
要求承认第二十号: 承认台湾并非联合国会员。
要求承认第二十一号: 承认中华民国并非联合国会员,因为已经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被驱逐。
要求承认第二十二号: 承认台湾岛民从未主张民主自决原则而宣布独立。
要求承认第二十三号: 承认众原告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试著递交美国护照申请书给美国在台协会的台北办事处。
要求承认第二十四号: 承认在台协会拒绝受理众原告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所提出之美国护照申请书。
要求承认第二十五号: 承认在台协会拒绝审核众原告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所提出之美国护照申请书。
要求承认第二十六号: 承认美国在台协会没有提出任何书面解释,为何拒绝受理或审核众原告之美国护照申请书。
要求承认第二十七号: 承认美国在台协会没有提出任何口头解释,为何拒绝受理或审核众原告之美国护照申请书。
要求承认第二十八号: 承认美国在台协会拒绝原告集体或个别来往在台协会信义路会址,来重新提出美国护照申请书。
要求承认第二十九号: 承认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到一九四五年秋天,所有攻打日属台澎地区的军事行动都是美军所为。
以上承认事项,被告(美国白宫、国务院、国防部、法务署等行政单位)不得延迟,将相关说明在三十日之内须送交原告(林志升团队)代表律师辨公室。
【林志升控美案】
台湾平民民主党 主席 林 志 升(Roger C.S. Lin)˙建国党决策委员
台湾平民民主党 何瑞元 法务室
2007/06/26 代表律师 Charles H. Camp
原英文 文件 http://www.taiwankey.net/dc/cdoc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