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谈兴奋剂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 [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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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兴奋剂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
碧水情深suns 2016-03-11 08:41:22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泳迷和粉丝们,我们对于兴奋剂的态度应当是坚决反对的。这并不是一句官话。因为使用兴奋剂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兴奋剂都对运动员身体有损害(比如注射用EPO,如果剂量不当,对运动员可能有生命危险)。兴奋剂往往最初都是当作药物被开发的,他们的安全使用剂量都是针对病人甚至重症患者制定的。对于健康、强壮同时从事超负荷训练的运动员来说,如何使用并无医学依据。我想所有的粉丝们都不希望我们关心的人处于不可知的危险当中(何况他们当中很多还是未成年人)。也正因为这样,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已经立法,寻求对使用兴奋剂的教练和医疗团队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当我们在谈论兴奋剂的时候,我们要明白这是一个庞大、复杂的概念,在进行任何讨论前,需要对兴奋剂有一些粗浅的认识。本文将从兴奋剂的分类、检测、处罚等几个角度简单讨论,并结合一些大家熟知的案例进行讨论。


首先谈一下兴奋剂的分类。国际反兴奋剂中心将禁药分为S1-S9共9个级别(2016年兴奋剂清单)。大致上来说,在这个名单出现位置越靠前的禁药,其性质越严重,处罚也越严厉。其中S1-S5为任何时期都禁止使用;S6-S9为比赛期间禁止使用(相对较轻)。另外药物属于哪个级别每年也在变化;处罚的程度也在不断调整。整体的趋势是对禁药的管控越来越严格,处罚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比如导致孙杨在2014年被禁赛的曲美他嗪当时是S6级,2015年以后已经被提升到S4级。再比如现在S1-S2的药物禁赛期通常为2-4年,在2013年前这个期限通常为1-2年。当然也有例外,在健身运动中被广泛滥用于增长肌肉的药物沙丁胺醇(salbutamol ),曾在2010年短暂登上过国际反兴奋剂中心的清单,可是在2011年就被移除,变成了合法药品。为什么呢?博主后面会回到这个话题。


下面要谈的便是兴奋剂的检测与处罚。这里就要讲一个重要的区分:兴奋剂按照其源头,可以分作内源性的和外源性的。

内源性的物质,顾名思义,是人体本身也分泌的,大家耳熟能详的有EPO(促红细胞生成素,S2级)睾酮类(testosterone,S1级。这两类物质通常通过注射进入体内,一旦被查实,处罚非常严厉。然而因为人体本身也分泌这些物质,针对它们的检测面临很大困难:首先不同的人本身分泌的水平就不同,因此不能用统一标准来度量;其次,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状态下水平也会有很大差别,如何判断其体内的物质水平是兴奋剂造成而不是正常的分泌高峰,也是个难题。目前通行的做法是采集运动员的过往激素水平,构建一个该运动员的数据库,所谓“生物护照”(bio-passport),然后对照药检结果,如果药检结果显著高于运动员的平均水平,则认定药检阳性。那么高多少算显著呢?为了保证运动员不被冤枉,通常采用一个统计意义上非常宽松的标准。比如2012年伦敦奥运会对睾酮的检测,药检水平高于该运动员生物护照平均水平的4倍才算阳性。(注:游泳运动员目前可能还没有完整的生物护照,但是对于内源性物质的检测同样遵循类似的标准;即可以错过,不能错杀)

刘国梁案:刘国梁在1999年荷兰世乒赛被告知检测出表睾酮(epitestosterone,睾酮类的一种)超标,被怀疑使用了兴奋剂。当时并没有建立运动员的生物护照,所以经过之后半年的三次飞行药检之后,证实刘国梁表睾酮水平自身就高,并不是由于违禁药物。
阿姆斯特朗案:美国自行车运动员,著名慈善家,抗癌英雄阿姆斯特朗在他的职业生涯中,药检样本经常被归为可疑样本:他的EPO睾酮水平经常很高,而且起伏很大。但是阿姆斯特朗有着一个“史上最高科技的团队”(到现在也没有披露),使得他的样本从来都低于阳性标准。如果用上面的例子来打比方,就是他的睾酮检测值经常高达他正常水平的3.8倍、3.9倍,但就是不到4倍,按照规则,反兴奋剂机构无计可施。
朴泰桓案:韩国名将朴泰桓2014年亚运会药检睾酮呈阳性。朴泰桓表示是在一家私人医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睾酮的药物注射。对朴泰桓不利的是,他注射使用的药品Nebido除了提高睾酮水平以外并无任何已知的药用作用。即使最终听证会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朴泰桓对用药不知情的表述,但因为药物级别(内源性S1类)以及使用方式(注射)的原因,朴泰桓很难避免比较重的惩罚。最终朴泰桓被禁赛18个月,已经属于在2015年的规则下较轻的处分了。
朴泰桓案后续:后来朴泰桓团队起诉了主治医师金医生,但最终法庭只给予了金医生847美金的罚款,罚款的原因是“对病人用药没有记录在病人档案中”,违反了韩国医师规程。换句话说,处罚的原因是,金医生给朴泰桓注射了Nebido,却没有将它记录进入朴泰桓的个人病历档案(博主表示连这个对金医生的罚款都指向对朴泰桓不利的方向)。而其他指控,尤其是金医生没有给予朴泰桓足够的知情权的指控,并未被法庭采纳。金医生也被认为无其他过错,可以继续行医。如果这个审判结果在国际泳联的听证会之前出来的话,恐怕对朴泰桓的最终判罚结果会更为不利。下面附上新加坡《海峡时报》对案件结果的报道。

 

 

外源性兴奋剂的检测相对直接,因为人体不产生这些物质,而且目前的检测手段基本都达到了很高的精度。然而外源性物质可能广泛存在于常用药物、食品、甚至自然界中,存在误用、误服的可能。因此具体到处罚的过程,要考虑的因素就比较多,这也是通常最复杂最有争议的部分。在兴奋剂事件发生之后,相应的监管部门举行听证会,给运动员提供解释的机会,然后做出处罚。监管部门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禁药的级别和运动员摄入禁药的途径(主动、误用)。这个过程中,政治、经济、团队专业水平等各种因素都会对最终结果产生影响。这里博主着重讲两类让我们的明星选手吃了亏的物质。

大家在禁药清单S1级的第二大类(其他蛋白同化制剂)可以看到两种物质克伦特罗泽仑诺,他们可以提高人类(动物)的肌肉脂肪比,因此被俗称为“瘦肉精”。

 

 

这类物质能够高居清单S1级,更多的是由于他们显赫的历史地位:他们是老牌兴奋剂,1992年开始就已经在清单上了。目前针对他们的检测手段十分成熟并且检测标准十分苛刻(二者都是外源性物质,极少的剂量都会被视为违规),而且他们在人体内的代谢周期长达两周。因此纯粹从风险收益考虑并不是一个明智的药物选择。

另一个不方便说的原因是,在力量训练中起到增肌作用的常用合法药物非常多,运动员何必铤而走险使用克伦特罗呢?这里面最有代表性的一个药物就是前文提到的沙丁胺醇(salbutamol),它目前是完全合法使用的药物,研究表明其增肌效果不比克伦特罗差。那为什么这个药物是合法的呢?因为它是治疗哮喘的常用药物。唔。。。博主绝无扩大化猜测的意思,但大家可能在很多运动中都经常听到声称自己患有“哮喘”的运动员(国内国外都有)。

更为复杂的是,在过去十几年间,这两种物质被很多国家用在动物饲养中。克伦特罗虽然在全世界都禁用,但是在中国和中南美洲的动物饲养中被大量非法添加。泽仑诺则在美国可以合法添加在动物饲料中。因此在这两类物质的检验中,需要考虑到食物污染的可能。实验表明,食用被污染的肉类可以轻松让人体内克伦特罗的含量达到非常高的水平;甚至高过用克伦特罗做辅助药物的正常使用水平。2010年一项志愿者的实地测试也显示,在中国吃一顿猪肉之后,28名志愿者中有22位克伦特罗药检呈阳性(研究报告 )。

总结来说,1.克伦特罗代谢周期长、检测简单苛刻、用药风险收益不成比例;2.有很多合法的替代性药物,用药的动机不足;3。因为食物污染,至少在过去几年有非常高的误服的风险。因此克伦特罗的阳性案例应当给运动员足够的信任(所谓benefit of doubt),这也是反兴奋剂组织在具体裁决中经常给以宽松处分的原因。

宁泽涛案:宁泽涛在2011年因为克伦特罗被禁赛一年。2010-2011年间仍然是克伦特罗的重灾年,而且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中国和墨西哥——瘦肉精被非法添加最严重的两个地区。最终宁泽涛误服的证据被接受,给予了1年的禁赛处分。令人敬佩的是,宁泽涛在这1年间卧薪尝胆,由一个不知名的400混小选手蜕变成为世界顶级的短距离自由泳高手。
张文秀案:2014年亚运会,张文秀泽仑诺检测阳性。泽仑诺增肌效果较差,通常很少被运动员使用。再加上泽仑诺在美国是合法的饲料添加剂,因此泽仑诺阳性的案例通常评审团容易接受误服的说辞。该案中张文秀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诉,法庭采纳了张文秀误食污染食物的证据,从而使亚运金牌失而复得。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中国和南美加大对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尤其是13年以来),以及运动员对“瘦肉精”问题的认识,近几年的克伦特罗案例通常会受到较为严重的处分。例如2015年泰国游泳选手Nuttapong Ketin就因为克伦特罗被禁赛4年。因此运动员在日常饮食中一定要加倍小心。

兴奋剂清单的第四页,S4级的最后一项,是代谢调节剂。顾名思义,他们可以调节人体代谢,改善功能。其中5.2是大家熟知的胰岛素。5.3 美度5.4 曲美他嗪都是近两年新进入名单的外源性物质。美度便是让莎拉波娃出事的药物,而曲美他嗪则是让孙杨出事的药物。孙杨和莎拉波娃的案例都是因为没有注意到当年清单的更新。事实上这两种药物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作为药用,都具有改善心脏血液循环的功能,是治疗心绞痛、心肌缺血的常用药物。也因此国际反兴奋剂组织怀疑它们能够提高运动员的耐力和恢复能力,所以将二者列入名单。

 

 

孙杨案:孙杨在2014年冠军赛药检曲美他嗪呈阳性。现有资料可查的是,孙杨在2008年心肌炎就医,专家会诊(主治医师屈百鸣)给出了使用万力爽(主要成为曲美他嗪)的保守治疗方案,整个过程有详细医疗记录。最终中国泳协对孙杨做出了3个月禁赛的处分,国际泳联和国际反兴奋剂中心进行了质询并接受了这个决定。莎拉波娃也是从2006年就开始使用美度,有家庭医师的记录。因此整体来说,两个案子确实有运动员以治病为目的使用药物的证据。
两个案例相比,也有一些不同。莎拉波娃案有两个从重情节:首先,也是最重要的,美度位列名单的S4级,而在孙杨案中,曲美他嗪在2014年的名单上只是S6级(级别更低,且属赛外可用)。第二个情节则是澳网官方和俄罗斯反兴奋剂中心在年初就发邮件给莎拉波娃,通知了禁药名单的改变,但她的团队却忽略了这些邮件。而孙杨并未得到这样的关照,更甚,2014年体育总局印发的药物清单并没有更新,存在误导运动员的风险。(当然,国家反兴奋剂中心和体育总局是相互独立的机构,因此总局印发的名单并无实际效力。)这个因素至少能给孙杨一些同情分。考虑到这些情节以及兴奋剂处分逐年严格的趋势,博主估计莎拉波娃会受到6个月到1年的禁赛处分。
然后的不同点就是大家都看到的了。孙杨案中,整个处理方式遮遮掩掩,管理混乱。禁赛消息没有提前公布;巴震队医作为孙杨的复健医生,却要为孙杨服用处方药被禁赛1年,非常无厘头;更无厘头的是,既然禁赛1年,却又出现在了仁川,最终导致巴震队医被追加了4个月禁赛。整个过程漏洞百出,让人无法接受。比较莎拉波娃团队的主动出击,中国泳协的危机公关能力相形见绌的不止一点点。当然这也不令人惊讶,孙杨背后是一个带有浓重旧时代色彩的官方机构,效率低下、目标不一、大难临头各自飞;而莎拉波娃拥有的是高薪聘请的专业私人团队,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行事干净利索。结果呢,孙杨案中,很多问题得不到回答,最终是运动员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了牺牲品;而莎拉波娃则成功获得了很多同情和理解。

这里博主还要提示两点,1.曲美他嗪现在已被升级为S4类(任何时候都不可用);2.按照目前的趋势,代谢调节剂有可能继续有增补,运动员在用药时一定要及时查询最新的名单。

最后,运动员受多级管理部门共同监管,虽然不同的运动员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是互通的,但是他们的意见经常不同,甚至经常给出不同的处分,必要时这些部门以及运动员可以上诉至总部设在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以得到最终的统一的处分意见。

小西埃洛案:巴西选手,50米、100米自由泳世界纪录保持者小西埃洛2011年被检测出体内含有furosemide,一种掩蔽剂(masking agent,所有掩蔽剂都属于S5级)。在本案中,小西埃洛提供了咖啡豆污染的证据,他只得到了巴西泳协的警告处分。国际泳联不满于这个处罚,上诉至仲裁法庭,最终仲裁法庭采纳了巴西泳协的证据和意见,维持原判。
Kylie Palmer案:澳洲游泳选手,接力队主力成员Kylie Palmer在2013年世锦赛的三份药检中有两份通过,一份被查出含有少量的掩蔽剂(S5级,但药物名称至今没有公布)。国际泳联(FINA)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处罚,但国际反兴奋剂中心(WADA)不同意。于是FINA和WADA这两个机构你来我往的交锋了几个回合,里面多少也有澳洲泳协参与的痕迹。大家看到的公开的结果就是,Palmer在2015年初才得到这个消息。这个时候黄花菜都凉了,Palmer几乎不用为自己辩护、并且反而成为了很多游泳媒体眼中的“受害者”(论双重标准)。最后Palmer也只得到了一个警告的处分。
李哲思案:2012年中国名将李哲思被中国反兴奋剂中心检测EPO呈阳性,最终认定注射使用了EPO。而李哲思当时还是一个未成年小姑娘,其教练自然难辞其咎。国际泳联给予李哲思两年禁赛的处分;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给予李哲思和她的教练均两年禁赛的处分;中国泳协给出了更严厉的处分,具体的通知暂不可考,可能为4年或终身禁赛。后期这几个机构之间有没有申请仲裁博主暂时没有考证到。
阿姆斯特朗案:2012年,美国反兴奋剂中心(USADA)基于大量证据(血样和证人证言),单方面对阿姆斯特朗实施了终身禁赛,即他不可以参加任何由美国反兴奋剂中心监管的比赛(这包括奥运会);并且启动程序,追回阿姆斯特朗自1998年以来获得的所有荣誉。阿姆斯特朗表示USADA的做法是“基于夸张、错误的指控做出的违法的决定”,但他放弃了去USADA的听证会辩护自己,因为那是一个“单方面、不公平”的仲裁过程,“只有国际自联才有资格举行听证会”。有趣的是,国际自联在看了USADA的长达120页的报告后,并没有对这个处罚上诉至仲裁法庭。至此,阿姆斯特朗成为了可能是第一例在没有阳性检测的情况下被禁赛的运动员。(后续:2013年,阿姆斯特朗在一期电视采访中亲口承认自己的团队长期使用包括EPO和睾酮在内的违禁药物,但拒绝透露具体的使用方式)

感谢读到这里的朋友们。写了这么长,总结起来这篇文章的中心思想就是,每个兴奋剂事件都应当看作一个独立的案例来分析,需要明确用药的种类、性质;药物进入体内的方式;也要倾听选手的辩护。一刀切的态度,比如无条件的相信自己的偶像,或者冷嘲热讽一棒子打死,或者“愤世嫉俗”的认为大家都在使用兴奋剂,博主认为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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