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很离散,回答给你,自己收拾一下思路吧。

来源: 2018-12-05 12:07:35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1)房客认为我们选择新的房客要求太高, 所以没有及时找到新的房客。

房东没有义务降低新房客标准,但是也不能提高新房客的标准,

2)因为没有找到新的房客, 期间花了一个星期装修了厨房。 所以房客认为在提前中止合同方面不能扣

装修的一个星期,如果你证明还在秀房子,不用还给他。如果装修你可以证明是为了尽快出租(省旧房客的钱),也不用还给他。关键是你如何“狡辩”这个翻修是对旧房客有利的。

3)在6月, 7月, 8月半个月空期期间,房客付了的水费,电费, 垃圾费, 园丁费, 大概$800, 让我全部还给他

房客搬走了当然不应该再付水电费。 这些费用只有住在房子里面才应该负,他付了应该还给他。

现在我怎么应对
1) 房客搬出后, 为了找到新的房客, 我化了$1000打理了后花园, 化了$2,000, 换了新的BBQ, 装修了厨房 ($10,000)这些应该与原来房客没有关系 只是证明我在积极找到新的房客。

OKAY。fine

2)因为没有找到新的房客, 期间花了一个星期装修了厨房。怎么应对?
见上(2)


3)空期期间的费用, 应该还回房客吗?
什么是空期的“费用”?空期的租金损失,只要你在积极出租,应该向旧房客要。至于能不能从押金里面扣,要看州法。有的州允许押金用来抵租,有的州要求押金仅仅用来修理房客对房子的损害,丢失租金要另外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