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来源: 2012-08-29 19:23:18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所望之事』指尚未得著的事,亦即將來的事;『實底』原用來證實所有權的文件(如地契)或材料(如抵押品──質),轉用來形容將將所盼望的事加以實化。全句意即雖未得著,卻如同得著,便為信;信心是對所盼望的事有把握、有必然成就的確念。

「是未見之事的確據,」『未見之事』指肉眼看不見的事;『確據』原用來指提出法律控告的證據。全句意即雖未看見,卻如同看見,便為信。

 『之事』,可指事情、物件或行為。

    「因信得生」的人,就不可再像在律法下的人那樣,凡事憑感覺,眼見(林前1:22;林後5:7),乃應以「憑著信心」(林後5:7)為行事生活的原則。

信心是我們屬靈的眼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