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这三点看法,冠之以“定律” 或 " 原则“ , 都很显然是不妥的。但偶曾解释过因为崇拜牛顿定律,故也套用一下,就像有人崇拜某名人,就给自己儿女起相同名字一样。
理科定律当然一般不会有例外,但文科定律却往往有例外,比如经济学之供求关系定律,认为价钱低则销量大,例外情况就是房子,股票往往不符合此理。
诗中的“诗”字,一般分两种情况,其一:客体,比如 太白斗酒诗百篇, 这里是写实,符合第二定律,因而是可以用的 (虽然我也希望用其他词代替)。王某所说要避免的情况,是 主观 的 诗 字:如 诗情,诗意等。像诗酒,诗药,诗杯等凭空造出的词,不符合第一第二定律,所以是要坚决避免的。
这个定律之实用范围,是指 古典写法的短诗,以七律 (56字)为上限。 长篇大作,不在此列。现代诗也不在此列。现代诗常常有通感的写法,有如隔空抓药,耳朵听字等特异功能,这个现代虽常见,却不是古典诗的写法。古典诗一定要符合人的正常感知和合理想象。一句诗应该可以“virtualize" ,大家觉得合理,方可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