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案控方文件的首读:首要控罪的控方立足点
首先多谢润涛阎对控方文件的分享。
https://assets.documentcloud.org/documents/2110003/people-v-liang-memorandum.pdf
我只考虑最重要的首罪:过失杀人罪
控方立足于:
- 过失杀人罪的定罪:不是准备射击时把手指放在扳机, 构成Rectless Manslauter ,
- 梁有可能,原文就是有可能,当时把手指放在扳机(Page31:Defendant may have placed his finger on triger)。
- 是梁自己(不论有意无意)扳了扳机,没有外力的因素。
个人想法:
控方逻辑是:“梁有可能把手指放在扳机上,而因为这是违反守则(=明知这可能会走火伤害别人),仅就此点就能确认梁(的行为)造成致命的危险。” 这是哪门子的逻辑关系?
我想问玩枪的朋友:
- 一个开枪熟练的人会否条件反射地把手指从triger guard 到扳机再扳这11.5磅? 能否对比其它,譬如:我开手动波箱车十几年,紧急煞车都是煞车,踩Clutch和换挡同时做,俩脚一手自动反应的。
- 根据使用守则,手指在triger guard是极大减少走火,但是否完全不可能呢?
另外,网上的谣言太多了,鄙视带起谣言最起力的什么当代自封鲁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