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子出来,已经沸沸扬扬引起华裔众怒有一个礼拜了吧。我一开始没有注意过,也没有追踪过庭审过程,所以看到宣判也无动于衷。不像Trayvon Martin和zimmerman的案子,我是从头到尾几乎所有的转播和庭审都看过。陈堂物证也研究过。所以那个案子我是把自己当陪审员,认为zimmerman无罪的。但是看着大家讨论粱警官的案子热火朝天,今天也就跟着城里的几个新闻贴看了一个大致。
希望不要引起大家的误解。
仅仅谈谈我的理解。
一般警察受训,练习开枪的准则是一旦开枪,目标不是打伤罪犯,而是一定要命中要害,一枪击毙的。正因为警讯的理念是这个,所以在警讯时候,也是强调不能随便把手放到扳机上。这跟我们新手训练练习打枪是一样的。别没事把手指头放在扳机上,有的扳机特别灵敏,别人碰到持枪者的胳膊,都会引起开火走火的。
所以警察训练是有一定的protocol,也是他们自己的bible,按照这个训练抓罪犯的protocol,他们警察可以说在意外情况发生时候,是免罪或是免于诉讼的。就是immune to any charge。但是警察要是不按照警察自己制定的章程来办,就会引起麻烦。
比如大家义愤填膺的说那个白人警官把黑人都勒死的那个案例。警察也没有不按照训练章程来办。但是对于那个只有5尺9的警察,那个黑人是300多磅,6尺5的大个子,超级胖子。警讯时候,也是说对于大个子,如果你没法让对方双手背后给罪犯上手铐的话,也即是大个子的胖罪犯,可以用手臂反扣卡着脖子,给对方上手铐。可是那次意外发生了,那个黑人嫌疑犯有糖尿病史,本身胖,还有一堆并发症,大胖子这么手臂反扣上手铐,卡着脖子,竟然就让他一下子喘不过气来,一命呜呼了。黑人也闹的,尼玛白人竟然敢这么把我黑人给弄死了,有你好看的。但是为何庭审宣判警察无罪,因为大家看了警察确实是按照自己的警讯章程办。如果要判刑,那么这个训练章程就得改,那么警察局就有了大麻烦。
那么这个粱警官,就是没有按照这个警讯章程办。因为警察一旦开枪,确实是要致死的。所以警讯当中强调不是有生命威胁,手指不能放到扳机上,尤其是safety pull被拉下的时候。警察是不可以随便开枪吓唬罪犯,也不能只打在罪犯的脚上,手上,作为一个威胁警告。但是粱在没有人,自己受到惊吓时候乱开枪,还子弹意外地穿墙打死了一个无辜的人,这个算不算man slaughter--2nd degree?这个man slaughter的案例很明显啊。
又比如有个案子,是一个11岁的男孩,玩仿真的假枪,一般的仿真假枪都有个黄色的tag,以让警察知道那不是真枪。可是这个11岁的孩子偏偏闹着玩,把这个tag给扔掉,还跑街上吓唬人。正好给警察碰到。警察让他停下,以为那是真枪,让他别把枪对着警察,慢慢转过来。而这个孩子偏偏不听,拿假枪对着警察,还要做射击状,结果就真的被警察给打死了。后来孩子家长当然不服,要闹。可是这个案子都没有进入陪审团庭审阶段。就是刚组成评审团和法官,大家一看所有的物证,发现警察根本没有任何不按照警讯章程来办的。所以这个案子直接就扔掉了。警察连被起诉都没有。虽然心痛那个11岁的孩子,大概就是闹着玩的。但是枪是deadly weapon,对于警察对于无辜人,都是一条命啊。在比如一个家长带着孩子走,碰到一个警察不按照章程,乱开枪,朝树上开枪,子弹穿越几次之后,打在孩子的脸上,把孩子眼睛打瞎了,你说家长会不会找警察理论索赔,虽然知道这是意外,但是抓的即是你不按照章程办事,这点就足够了,你得赔偿我的损失。
河妹妹从自己族里的人,作为家长想着养育孩子所受的辛苦,为这个孩子命运和前途惋惜。可是你也要想想那个黑人是两个孩子的爸爸呀。而且这黑人这么闹,无非也是为了找警察局的麻烦。意思你警察局训练的警察不当,导致无辜人死亡。这粱警察被起诉仅仅是对方家庭开闹的开始,真正的目标估计是警察局,可以拿到百万以上的理赔。而粱警察,只要确实是当了警察局和黑人之间的一个替罪羊,或是有这个之嫌。但是我觉得粱在上述之后,不会被判15年,而是最多probation。也就是带职休假,一直到庭审结束。估计以后多半没法在警察里混了。以后携带枪支都会有限制。而且以后的职业选择也有局限。
我觉得大家情愿也好,让这个粱警察可以得到probation的而不是坐牢15年。但是他这个官司了解了,那边厢那个黑人家庭肯定会继续跟警察局闹下去的。粱不是大头,警察局才是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