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的文章及陪审团的看法和结论是错误的

来源: 2016-02-21 22:33:54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1. 那楼梁走了1000次,说明梁深知这栋楼况的治安危险(事实这楼治安安全怎么样?)。文章中反复提到这栋楼的楼梯狭窄,如果属实,那么由于空间狭窄,梁警员处于极为容易受伤害的环境。身处危险而狭窄的情况下,警员自保,如果不掏枪开保险,能否及时自卫? 掏枪开保险,在极度紧张境况下,黑灯瞎火, 突然间冒出可疑动静,一下子的惊吓,瞬间拳头自然握紧,瞬间指头发力别说十镑,就是50镑都没问题。陪审团责备梁在狭窄空间里掏抢会伤人,是没有考虑警察也要面临大危险。

2. 如果知道子弹伤人了,为什么梁还去找弹壳?陪审团推理说是为了掩盖事实,完全不合逻辑,弹头都在伤者身体了,找到弹壳有什么用?还能怎么掩盖? 找弹壳反而证明梁压根不知道伤人了。

3. 惨叫,脚步声,哭声,陪审团推理是什么人都应该知道伤人了。完全错误,大多情况下,特别是黑暗中,正常人听到枪声也会惊吓大叫,逃跑,女人会吓哭。特别是梁自己知道是失误开枪,没有目的目标的开枪,使梁第一意识里压根没有想到会击中人了。

3.  从开始梁一直争执是否上报总台,说“他要被炒掉”,陪审团由此推论是梁已经知道伤人了。这种推论很勉强,对于华人新手,梁可能就是认为走火会被炒掉。如果陪审团能对比梁下楼后终于看到伤者后,知道事情重大了,就联系工会,再也没有争执是否上报总台。前后的行为不同,证明梁之前并不知道伤人了。

4. 没有实施心肺复苏术:梁可能认为子弹造成枪伤,并无意识到需要心肺复苏术,梁不是医生,并无准确判断伤情的能力,他可能只认为是外伤.

5. 邻居报案是梁下楼之前,所描诉很多是猜测。

排除这几条,没看出梁有什么大错。

其实就是6分钟这么短的时间里发生的这么多的事情,真正涉及救人的时间也就是2,3分钟。楼下文章中列出的女人杀人不救,警察杀人不救来, 这些案例中当事人都是有充分的长时间做决定,所以他们的行为可以推论出意图,但对梁2,3分钟内(不是2,3小时)的突发行为里做意图推论是不可靠的,陪审团就是鸡蛋里挑骨头,求全责难,刻意把梁描述成冷漠,用比其他案件更高的标准审这盘,所以是不公平的,就是一定要让梁做替罪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