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条例本身有充分保障这种情况不会发生。首先,与财政,金融,税法等等有关的经济犯罪不移交;

来源: changzhi 2019-06-25 01:03:47 []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次 (5908 bytes)
回答: 搞你一个经济犯罪,再移交blueflame2019-06-25 00:45:00

条例中有“八大保障”,第一条就保证了这种情况不会发生:

就是说,说犯罪行为必须是两个地方都属刑事罪行。举例来说,有关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触犯当地法例,但有关罪行在香港并不属于刑事罪行,特区政府不会同意移交请求。

这是港府官网:

https://www.cso.gov.hk/sc/blog/blog20190512.htm

 

条例节选:

 

“首先,修例有「八不移交」的保障,即不符合「双重犯罪」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检控不移交﹔缺席情况下被定罪不移交﹔一罪不能两审﹔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则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死刑不移交。

  1. 不符合「双重犯罪」不移交
    政府会保留现行条例所有的法律保障,包括「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即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是两个地方都属刑事罪行。举例来说,有关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触犯当地法例,但有关罪行在香港并不属于刑事罪行,特区政府不会同意移交请求。我相信市民亦明白甚么行为在香港不构成刑事罪行,所以大家不用担心。逃犯移交亦绝对不会涉及言论、出版、学术、新闻等方面的行为。言论、出版、学术、新闻的自由和权利,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一直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修订条例不会改变这些既有的保障。
  2. 政治罪行不移交
    建议修订不会影响现时《逃犯条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所载列的人权保障。无论对移交的罪行如何描述,如属于政治性质的话,特区政府不会同意移交请求。
  3. 因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被检控不移交
    有关的移交要求是由于为该有关人士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或惩罚他;或该有关人士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在审讯时蒙受不利或被惩罚、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特区政府不会同意移交请求。
  4. 缺席情况下被定罪不移交
    如针对某项罪行所作的检控,是在有关人士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和导致定罪,而该人并无机会就该项罪行出席接受审讯;及如被移交,该人将不会有机会就该项罪行出席接受重审,特区政府不会同意移交请求。
  5. 一罪不能两审
    假设该项罪行在香港发生,香港法律中关于曾就同一罪行获裁定无罪或被定罪的法律便会不容许就该项罪行作出检控、判刑或强制执行判刑。
  6. 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则不移交
    不能就移交命令以外的其他控罪处置涉案人,请求方必须订明有关人士不会因是次移交所涉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受审。
  7. 不能移交至第三方
    请求方必须订明,保证有关人士不会被移交往第三方司法管辖区。
  8. 死刑不移交
    请求方必须保证不会对该人处以死刑,或即使处以死刑亦不会执行。

所有移交的要求会受到行政机关及法庭双重把关,法例会确保有关人士的法律权利。我要强调,政府会作全面考虑和详细审视每宗个案的移交请求,并有全权决定去处理或不处理移交的权利。”

所有跟帖: 

很难吗?中共可以给你按个在香港也是犯罪的罪名。反正一切中共说了算。你要什么罪名就给你什么罪名。香港人民不傻,早就领教过中共的这种 -hkzs- 给 hkzs 发送悄悄话 (74 bytes) () 06/25/2019 postreply 0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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