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动了谁的奶酪?刑事犯!

来源: 2019-06-24 23:51:22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已被阅读:

条例文本,一般读者读起来有困难。一位台湾的法学教授的解读是这样的。
 
“第一,逃犯条例本来在香港回归之前就有,这次只是增修,因为之前这条条例香港只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条约,却不包括中国大陆、澳门和台湾,这次是把中国大陆、澳门和台湾加进去。
 
第二,增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只适用于移交必须是37种国际公认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第三,必须要特区法院和特首双批准才能实施移交。
 
第四,增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八不移交”,明确说明移动的罪犯不涉及与言论相关的行为,即不涉及新闻、言论、学术、出版等方面行为。
 
第五,促成这次增修条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陈同佳在台湾杀害女友潘晓颖,却由于台湾不在逃犯条例范畴内无法引渡回审。”

条例函盖的是:37种国际公认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条例排除了:与言论相关的行为,即不涉及新闻、言论、学术、出版等方面行为。

移交必须特区法院和特首双批准。而不是下面那位兔子说的“现在是面对法院, 修例成功了,就变成先由特首决定送不送, 法院只看提交的表面证供(大陆方). ”双批准这也是国际惯例。加拿大孟晚舟的案例都摆在这里了。先由法院批。法院批了,司法部再来决定送还是不送。法院,司法部有一方说不送,就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