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友hkzs说:”英国不像中国,英国签了协议是严格遵守的。说租99年就99年。到期退租”。这个是对的!但我仔细想了想觉得有些问题。如果我租一个房子,签了合同。住了进去觉得对我不利。按照普通人的想法我是可以退房的。没有一定要住在里面的必要性和强迫性吧?有网友已经说英国租用香港对中共带来的好处是很多的。在和中共对立的时期提供给中共很多好处应该吗?为什么不可以退给中国大陆?即便是退给台湾也行啊,为什么英国没有这样做而一直坚持要租到99年?我看到在归还中国大陆前英国和中国大陆进行了一段很长时间的谈判,还是按照普通人的想法房子到期退给房东就行了,除非租户想继续租用房子才需要重新谈判的不是吗?而英国和中国大陆确谈了很久(多谈到动武的程度了)为什么呢?
(2)网友hzks还告诉我说“香港不是深圳。把香港视同深圳本质上就是否定香港基本发,就是中共自己食言不遵守自己的承诺。”我没明白“基本发”是什么,猜想可能是说“基本发展”。但我还是没弄明白hzks想告诉我什么意思。只能瞎猜一下了。我并没谈到深圳,只谈了香港的事情。我大约看了看,香港在1949年后的大部分时间内发展确实比大陆好,但我想说的是在同一个国家内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地区发展比较好就可以超越整个国家,在整个国家之上。按照这个逻辑如果有一天高雄的发展比全国多好的话,是不是意味着要想从高雄引渡嫌犯到台北也不行呢?也需要高雄和台北签订引渡条例?
(3)网友hzks说:“关于中共宣传员们的两个似是而非的问题,见上述回应。相信大多数读者都有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都能看出中共宣传员们的赖皮之处。”说实话在这件事情上我没有看出中共大陆的任何两个所谓的似是而非官方说法。这让我比较详细的了解了一下事情发生的起源,在这里简单告诉大家:一对香港情侣到台湾旅游,结果其中一个把另一个杀了并带着被害者的信用卡回到香港。回港后用被害者的信用卡消费,被香港警方逮捕。同时台湾警方在侦察过程中发现了行凶者已经回了香港。因此要求香港将行凶者移交到台湾接受台湾法律的制裁。由于台湾和香港没有法律引渡条例,所以想修改香港的这个条例。因此引发这次事件。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中国大陆什么事情,怎么就有了“中共宣传员们的两个似是而非的问题”之说呢?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香港在1997年前和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签有嫌犯引渡条例,但就是没有和台湾,大陆,澳门(大中华地区)。为什么呢?想一想可以理解也许在英国人看来台湾,大陆,澳门以后都将是一个国家了(统一后)。在一个国家内部不需要这样的条例。看来英国人是觉得最后中国一定会统一在一起的(这是我的猜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