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大分流系列文章后,众多读者在后台留言希望戎评就这两天国内的“疫苗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
本来,对于这个问题戎评还想再观察几天再给出自己意见的,但是读者“BUFF自带”的留言给了戎评很深的触动:
再好的棋局,一招三聚氰胺,一招假疫苗就破,要不了对手...
毫不避讳,戎评创建的初衷便是希望读者了解时局内幕,进而达到理智爱国的效果,但是很显然,随着此次疫苗事件的不断发酵,各种煽动性言论的泛起,已经不可避免的使得社会舆论开始走向一种偏激而逐渐丧失客观。
因此,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戎评将尽量以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对此次疫苗事件的进行一个剖析,同时也希望借此文,达到些许澄清舆论的效果。
疫苗事件到底是怎么回事?
7月15日,国家药监总局在官网对制药企业长春长生生产记录造假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进行了通报,这成为了此次疫苗事件的开端。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药监局的官网上,对于查获的这批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病疫苗,特别注明了: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换一句话讲,对于这批存在安全隐患的疫苗,国家有关部门早在其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之前,就已经将其阻断,而在事件发生之后,国家药监局当即勒令收回了该药企的《药品GMP证书》!
这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从7月15日起至今,长春长生就已经不具备狂犬病疫苗的生产资质,并且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一时间,国家药监就全面介入对长春长生的调查。
本来,事情到这里基本已经定性,但是就在这个关头,有些人却不准备歇着!
从17日开始,也就是长春长生狂犬疫苗生产造假记录被官方通报后的第二天,不仅是一场从微博刮起的“假药说”,引起了民众的注意,随着去年11月,药监局对长春长生及武汉生物科技百白破疫苗“效价测定”不合格的往期处罚通报的被翻出,更是彻底点燃了民众的怒火!
如今网上的骂声是反应过度吗?在戎评看来,一切都是情理之中!
狂犬病疫苗一旦接种失败,倘若病发致死率等同于100%。
百白破疫苗更不用说,那可是打在只有18个月的婴儿身上。
该骂吗?该!
但是就在我们指责呼吁严惩的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若有若无的有心舆论引导下,一场本该被局限于两家制药厂的疫苗生产问责,却在接二连三的“大帽子”下,被扩展为了整个中国疫苗产业的信任危机!
甚至在各种诸如“接种狂犬疫苗双目失明”、“接种百白破心脏衰竭"等莫须有的饭桌故事里,此次的”劣药事件“,直接升级为了”假药事件“!“毒药事件"!
这些人想干嘛?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有个事实我们需要明白:劣药≠假药。
对于这两个基础的法律名词,多数人可以说是全无概念的,更多的只会盯着处罚通告中的两个字:造假!
显然,这种一知半解给了别有用心的人机会,于是在初期的社会舆论引导下,此次事件"假药"的罪名被完全坐实...
但是,假药真的就等于劣药吗?不妨以此次疫苗事件为例:
首先,其狂犬疫苗的官方处理通告中我们可以知道,处罚原因是"生产记录造假",而去年的百白破疫苗官方处理通告中我们可以获知,处罚原因是"效价测定不符合规定"。
什么是“生产记录造假"?
简单来讲,对于药品这种特种商品的生产,国家向来都有着一套完整严苛的职业操作规范,而"生产记录造假",简单的讲就是实际操作不规范,但是为了蒙混过关,又需要在报告上造假。
此次根据药监总局的通告来看,长春长生的“生产记录造假”,大致是因为在未向地方药监部门进行生产规范变更申报的情况下,擅自将细菌原液发酵罐,由小变大了!
显然,这种擅自修改工艺流程的行为即使最终生产疫苗没有药效问题,但是发酵罐的变更在客观上确实为既定的工艺流程造成了不确定性,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问题!
因此,在戎评(微信公众号:戎评)看来此次对长春长生的没收GMP证书,勒令停产是公正的,毕竟最基本的法律底线摆在那,倘若不进行惩处而只是唯结果论,以后岂不是谁都可以这么干?
那么什么又是“效价测定不符”?
简单来讲,这是相对于药品生产记录之后的第二道监督,简单的讲就是对每一批次的药品进行随机抽样,检验药效是否达标,而所谓的效价测定不符,其实就是药效不够。
如今,根据药监总局的官方信息来看,涉事的武汉生物科技百白破疫苗中,百日咳疫苗存在药效偏低的情况,而长春长生则存在百日咳和破伤风两种疫苗效价偏低。
因此,在明白了其中一切后,我们也应该明白,无论长春长生也好,武汉生物科技也好,他们所生产的不合格批次药品,也只能算法律意义上“劣药"而并非"假药"。(这个结果,戎评也很无奈!!)
但是,长春长生的狂犬病疫苗生产制造流程不规范而可能导致药效减弱、长春长生以及武汉生物科技百白破疫苗药效未达标,而增大接种失败几率的“劣药"既定事实,是不容辩驳的。
因此在戎评(微信公众号:戎评)看来,对于这两家制药企业的惩处是必要且必须严厉的,还是那个态度:违法就该罚,犯罪就该判,法律的尊严到任何时候都是不可商量的!
但是问题来了。
之前网络上一些人利用民众怒火的“带节奏”,已经将此次劣药事件率先定义为了“假药事件”,显然,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的量刑轻重是大相径庭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显然,此次总计达几十万支的疫苗事件,完全适用于刑法中的“特别严重情节",但是仅仅只是一字之差,不仅死刑没了,罚款也有了相当的限定。
所以,在狂犬疫苗处罚尚未公布之前,针对去年法院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处以不合格批次药品3倍销售金额罚款,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总计344万人民币的判决,大家几乎都一个态度:判少了!
老实说,对于这些无良药企,特别是婴幼儿疫苗百白破疫苗被捅出来后,戎评也恨不得国家能判他个死刑,判他个全部资产收归国库,但是法律摆在那里,法律不可因为公众的愤慨就被肆意更改,除非我们能够拿出其制造”假药“而非”劣药“的证据,除非我们能够将一切责任都指向特定的责任人而非公司,否则这个宣判不但是合理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还算”严惩"!
不可否认,虽然对于上市公司长春长生来说,344万可谓九牛一毛,但是制造销售劣药,处以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的法规在前,处以3倍罚款已经算重罚,虽然戎评也很无奈,但是法的精神,却又是我们必须坚持的!
不过愤怒的民众却不管这些,在各种有心人所谓幕后故事的揭露下,在各种黑暗中私相授受的所谓黑料中,一些早已公开的且单独的刑事案例,成了他们佐证自己“黑暗论点”的证据,而法律宣判与公众内心之间的巨大差距,似乎更是坐实了他们的污蔑!
居心叵测,有些事我们必须知道!
这些人如此苦心深挖串联,到底想干什么?在戎评(微信公众号:戎评)看来,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深思:
1、打击国产疫苗产业,背后势力不容忽视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此次因长春长生及武汉生物科技而起的“劣药事件”,已经使得整个中国疫苗制品产业从形象到发展,遭到了严重的打击和连累!
既然国产的疫苗不安全,一般的思维会是什么?打进口的。
戎评相信此次事件之后,很多受到影响的年轻父母们即使经济窘迫,但是为了孩子的健康,也会咬牙的优先考虑“进口疫苗”。
但是,进口疫苗就真的安全了吗?
就是这么诡异,去年全国各地方食药监局累计查出的8批“不合格”百白破疫苗中,唯独长春长生、武汉生物科技的两批国产疫苗,在此次闹得是人尽皆知,但是偏偏其余6批来自法国赛诺菲巴斯德的百白破疫苗,那些嚷嚷着“毒药杀人”的公知大V们却绝口不提!
不仅如此,还是去年国家食药监局对法国赛诺菲巴斯德出口中国8批总计71.5万人次“效价不合格"的狂犬疫苗惩处通报,也被他们选择性遗忘...
涉事中国药企固然该死该倒闭,但是他们以偏概全撺掇着中国人去打进口疫苗,恨不得搞垮中国疫苗产业的嘴脸,除了”钱“以外,未尝没有奉中国疫苗之主权,结与国之欢心的打算!
他们是傻吗?是坏!
2、挑动社会负面情绪,其心可诛
不可否认,纵观此次疫苗事件的整个发酵过程,除了两家企业天怒人怨的无良之外,离不开一些人别有用心的扭曲和深挖。
对于各位公知大V直指国家的所谓“利益黑幕",且不论这些单独的个人基层贪腐案件,都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早已公开的文件,单单就是此次事件从揭发到惩处全程公开透明,统统由国家药监局一手推进的事实,就是对他们狠狠的一记耳光!但是揣着明白的他们,还是装了糊涂。
如果看不透这一切,源自古罗马的"塔西佗陷阱",值得我们思考:
当政府部门或某一组织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显然,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什么能够比的上其对于关乎民族利益的大事仲裁上的“瑕疵"而更加丧失公信力的?
但是很显然,完全按照法律执行的中国政府并不符合这种条件,因此没有瑕疵,那他们干脆就歪曲放大人造出来一个瑕疵!
这种事事都罪及政府、罪及体制的套路,在曾经的地沟油、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上可谓是体现的淋漓尽致...
滴水穿石,聚沙成塔,谎言重复一千遍都会成为真理,当在一次次的污蔑下人民谁也不敢相信的那一天,我们又会是什么结局?
伊拉克了解下!叙利亚了解下!
所幸,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不仅各官媒及主管部门迅速做出了处置决定,甚至国家总理都严正的做出了批示:
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3、传播歪曲理念,荼毒中国防疫体系
当然,除了两个摆在明面上目的以外,一个细微的思想倾向,值得我们注意:
什么疫苗都有问题,干脆什么都不打了!
古代人一辈子没打疫苗,不也能活80岁吗?
只要注意卫生,打不打疫苗都无所谓!
不要以为这些无知的言乱是戎评在开玩笑,就在此次疫苗信任危机发生的同时,这种源自西方的"疫苗无用论"、"疫苗阴谋论",此刻正在我们周围开始抬头。
对于这些愚蠢的言论,戎评并不想长篇累牍的去各种论证,我们仅以一个最简单的数据对比为例:
1984年至1987年间,中国乙肝患者约为1.2亿人口,占据了总人口的10.1%,而在基数庞大的乙肝病源下,每年2000万的新生儿中,近10%会通过各种途径被感染!
1993年,中国开始强制大规模推广乙肝疫苗,到2016年,中国乙肝患者数量降至9800万,约占总人口的7%,而新生儿中的99.9%,因为疫苗的接种,不会感染乙肝病毒!
当然,这样因疫苗而医疗进步的事例还有很多,诸如天花、小儿麻痹症、手足口病、脑膜炎...
但是,如今随着“疫苗无用论"的抬头,新中国好不容易才建立起的科学防疫体系,却面临了无端的挑战!
时代不同了,所以疫苗就无用了?
美国2000年就宣布根除了麻疹,但是正是因为一群白左”疫苗无用论"的“作”,直接导致近几年美国麻疹感染率上升20倍,而1416例麻疹中,804名患者都是因为没有接种疫苗!
疫苗事件可畏却不可怕,戎评有话说
在戎评看来,此次疫苗事件我们除了严惩涉事企业、重拾自信、撇清谣言、拒绝传播社会恐慌外,还应该有以下几点反思。
1、疫苗制造究竟应该姓公还是姓私。
不可否认,中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使得私有资本促进产业发展的优势被展现的淋漓尽致,但是正如任何事物不止一面,商业资本在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无时不展现着其血腥冷酷的一面!
一切如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过的那样:
当利润达到100%时,就有人敢于铤而走险; 当利润达到200%时,他们就敢于冒上断头台的危险。 而当利润达到300... 他们就会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
对于普通商品而言,资本家的贪婪至多让你大呼受骗,但是对于事关生死大事,民族未来的疫苗,一旦资本贪婪心动,且不论最终法律认定到底是“假药”还是“劣药”,就算把他们拖出去枪毙了,可是悲剧已经发生!
因此在戎评看来,资本骨子里所带的“贪婪原罪”,就决定了事关国家命脉的相关产业不应该只是被置于“监管”,而诸如疫苗制造这种特殊产业领域,除了简单的收归国有以外,更应该完全将其转化为社会福利而非如今的商品。
毕竟,再完善的监管也有漏洞,与其紧紧盯着,不如握在手中!
2、相关地方职能部门需要反思
不可否认,此次国家药监局动作不可谓不大,而在事件爆发后,各职能部门公开透明的态度也可圈可点。
但是总理在批示中仍不留情的点了名:
食药监总局、卫计委、公安部权责划分不清,配合不佳。
冤吗?不冤。去年就查处了的问题疫苗,为何涉事厂商其余种类的疫苗盘查要等到中央飞行检查后才堪堪落实?
对于其中究竟有什么道道,官方调查报告下达前,戎评不敢妄言,
但是不可否认,基层怕担责,捂痱子的行为,最终让一场疫苗违规生产处理,恶化为了社会舆论事件,而在有心人的歪曲下,更是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3、不信谣,不传谣,是每个公民的基本责任
戎评承认,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戎评也在骂,原因很简单,我的小侄儿接种的就是武汉生物科技的百白破疫苗!
但是随着事件的走向越来越朝着意识形态发生转变,本能使得戎评开始冷静下来。
奸商固然该死,地方组织不力固然该批,不过但凡是什么动辄就是国家、体制的煽动歪曲,从来就没有什么好事儿。
两家制药厂的违规生产怎么就成了中国的“疫苗之殇”?资本家在下面勾连乱搞,管体制什么事?
照这种逻辑,至今为止仍旧保持了感染4万人,致瘫164人,致死5人“疫苗事故世界记录”的美国,是个什么东西?照这种逻辑,发生2万多人输血感染,导致数以千计病患被药品毒害的加拿大、德国,又该是个什么东西?
这个双标,不太好!
针对此次疫苗事件的判决,戎评虽然对各方涉事人员依法进行惩处的处置没话说,但是344万的处罚不是结果,只能是开端!加快推进相关法制建设,加大法律严惩此类事件力度已经迫在眉睫!
须知,对于某些丧了良心的人来讲,人性道德毫无约束,能够使他们恐惧自律的,唯有严刑峻法!
最后,针对日前长春长生发布声明,表示已按要求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深表歉意”,意图减罪的勾当,在戎评看来,其问题狂犬疫苗虽未引起不良反应的报告,虽未有具体的销售行为,但是其生产记录造假,已经符合“涉嫌更改有效期或生产批号、降低有效成分的含量,则应认定为劣药”的相关法律条款!
长春长生被依法“治罪”不容狡辩,想靠道歉脱罪?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