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美国最高法院在 Brandenburg v Ohio 依一案的裁决对这个事情有很明确的界定。煽动不可避免的非法行动(incite immiment lawless action)的言论不受言论自由保护。这个案子上诉的人,Brandenburg,是俄亥俄3K党的一个头目。你想想他的言论可能没有宣扬种族歧视,没有宣扬暴力吗?可是最高法院一样判他胜诉。关键是他的那些言论没法引起不可避免的非法行动。
1969年之前美国一样有很明确的言论自由的界定标准。此前的界定标准是言论能否引发“清晰的和存在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1969年案子把言论自由的范畴更拓宽了一些。
反观中国呢?有哪个法院能,甚至敢于,把言论自由的界定解释的这么清楚?有关新闻法(中国目前还是没有《新闻法》。而中共建政前,中国是从清朝末年就有《新闻法》的。),当年陈云说过这样一番话: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
这就很明白了。不把事情说清楚,就是为了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自己控制一切。如果一切都是为了这个目的服务,他们说什么法律,法治,把公权力关到笼子里,都是放屁。